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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接触球与贴柱球规定的一点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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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9 18:56: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接触球有下面几种情况:一是呼号时自球已与他球接触,二是击球后自球与一个或几个他球接触,三是被撞他球与别的球接触。对第一种情况09规则规定,“击球前自球已与他球接触,经裁判员确认后只需击打自球,不论他球是否移动,均为撞击有效。”据说是为了避免不必要的争议,第二、三种情况要捡拾或临时移开他球,可能造成与之接触的球移动,同样可能引起争议,规则和裁判法却未作明确规定。

那么击球员是否一定要申请确认呢?我认为明确两球或多球接触与否是必要的,但申请确认是要花费时间的,规则和裁判法的裁判用时的规定中,不包含该项用时,可见确认时间是包含在10秒击球时间之内了。如果击球员不提出申情确认时裁判员该怎么办呢?总不能因为击球员不申请就把接种说成不接触,把不接触说成接触吧,不做处理,那规定要经裁判员确认还有什么用呢?

既然有接触球时裁判员一定要宣判,为什么定要击球员申请确认占用宝贵的击球时间呢?这对击球员不公平。我认为应该修改规则,改成由裁判员直接宣判,×号、号接触。宣判的时机:第一种情况在击球员到位时由甲裁宣判。第二、三种请况在击球员捡拾他球时由就近的裁判员到位宣判。这要求裁判员必须随时全面掌握场上情况,当有可能出现接触球时一定有裁判员到位观察,甚至是双到位。不能等到需要宣判时再去察看是否接触。

贴柱球也有同样的问题,新规则规定当球槌碰到门柱或终点柱时,不管贴柱球有否移动,都要判间接移动球犯规。在击球有可能碰柱时,击球员到位时应宣判×号贴柱。
发表于 2010-1-29 19:46:12 | 显示全部楼层
说的对,这是现实中存在的问题。
发表于 2010-1-29 20:13:5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认为有道理。但规则并不一定都讲道理。
发表于 2010-1-29 20:20:40 | 显示全部楼层
某些由击球员申请确认的事项改为由裁判员主动确认,的确是个好办法。
发表于 2010-1-29 20:49:15 | 显示全部楼层
规则应该是随着门球实践的日益丰富而不断修改和完善的。
发表于 2010-1-30 10:53:46 | 显示全部楼层
说的非常正确,赞成,但是规则现在没有规定。
发表于 2010-1-30 15:22:52 | 显示全部楼层
两球接触需要确认,是因为怕队员和裁判认识不一,这应该是必要的。
发表于 2010-1-31 19:01:0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8# 球场清风


    我同意球场清风的观点。只要确认了,就按认定(或解触或未接触)的执行;如没有确认,就是击球员“认定”为未接触,就按没接触执行即可。不会有争议,无可非议。
发表于 2010-2-12 22:00:31 | 显示全部楼层
接触与未接触,必须得确认!因为拣球时他球晃动是确认为接触球的情况下不为犯规,而若靠近而未接触的他球晃动为犯规。正相7#所讲的,怕队员和裁判员认识不一。
发表于 2011-10-12 19:37:36 | 显示全部楼层
斯诺克台球,当主球和目标球距离甚近时,裁判会主动告诉球员两球是否接触。
发表于 2011-10-12 20:38:53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提出了一个很好、很重要的论题。我以为裁判的工作是保证比赛顺利进行,不是以挑毛病为裁判的唯一职责。所以主动对几个接触问题的宣布,非常人性化,有利于比赛和谐和顺利进行,裁判应当择机适时的做。
受楼主的启发,我对新规的确认事项再一次研读,评论将另文详细提出。
关于确认用时的问题,(楼主可能没有看到新规)其中19页,9-3 的说明有了规定。
  说明:
   ●如果击球员未申请确认,裁判员应据实判定。
   ●确认所需时间不包含在裁判用时内。


点评

谢谢提醒  发表于 2011-10-12 21:57
楼主在写帖子时不可能看到新规  发表于 2011-10-12 21:18
发表于 2012-7-13 11:49:55 | 显示全部楼层
任何规则都有漏洞 〈法律也是如此〉,只有在发现问题后不断完善。但是如何对待处理此类球就不容小视了,处理不当极易招至争议使门球事业蒙灰。建议:各种赛事赛前裁判员、队长、教练员的联席会上宣布一下以下内容:处理规则上没有依据的球时本着积极向上的精神,判罚要有利于比赛的连贯性、精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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