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触球有下面几种情况:一是呼号时自球已与他球接触,二是击球后自球与一个或几个他球接触,三是被撞他球与别的球接触。对第一种情况09规则规定,“击球前自球已与他球接触,经裁判员确认后只需击打自球,不论他球是否移动,均为撞击有效。”据说是为了避免不必要的争议,第二、三种情况要捡拾或临时移开他球,可能造成与之接触的球移动,同样可能引起争议,规则和裁判法却未作明确规定。 那么击球员是否一定要申请确认呢?我认为明确两球或多球接触与否是必要的,但申请确认是要花费时间的,规则和裁判法的裁判用时的规定中,不包含该项用时,可见确认时间是包含在10秒击球时间之内了。如果击球员不提出申情确认时裁判员该怎么办呢?总不能因为击球员不申请就把接种说成不接触,把不接触说成接触吧,不做处理,那规定要经裁判员确认还有什么用呢? 既然有接触球时裁判员一定要宣判,为什么定要击球员申请确认占用宝贵的击球时间呢?这对击球员不公平。我认为应该修改规则,改成由裁判员直接宣判,×号、号接触。宣判的时机:第一种情况在击球员到位时由甲裁宣判。第二、三种请况在击球员捡拾他球时由就近的裁判员到位宣判。这要求裁判员必须随时全面掌握场上情况,当有可能出现接触球时一定有裁判员到位观察,甚至是双到位。不能等到需要宣判时再去察看是否接触。 贴柱球也有同样的问题,新规则规定当球槌碰到门柱或终点柱时,不管贴柱球有否移动,都要判间接移动球犯规。在击球有可能碰柱时,击球员到位时应宣判×号贴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