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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海 无 涯,学、问 无 止 境
任何一部法典、任何一项规章制度都是在特定环境下形成,具有浓烈的时代烙印。随着时代的发展,认识的提高,以及各种不同利益的驱使,在执法过程中必定会存在严格执法、守法;不同程度的违法犯法;或利用法规的不足之处、甚至是盲点,肆意打擦偏球,妄图为我之所用。
普法、学法、执法应该是人类社会一项长期、重要任务。
门球竞赛规则与裁判法是门球运动法,普及、学习、执行门球竞赛规则与裁判法也应该是所有关心、牵涉到其中一切相关人员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
长期以来网上讨论、争执的一些突出问题,近来我研究发现似乎均与及时呼号有关。及时呼号又与比赛结束时间相关。
综合归纳起来:典型的有一下两个方面突出的问题。
1、界外球进场后、又出界,裁判员应不应该在不宣判之前,就迫不及待的进行呼号?
界外球运动员击球权益如何才能得到合法保证?
指:击球权、击球出界权、甚至是击球有意、无意犯规权等。
2、提出一个与及时呼号有关,又非常重要、十分关键的新问题:
即:比赛时间到的锣声敲响,比赛结束的时间节点,裁判员应该如何准确、无误的掌握?
在日常比赛过程中、常见的有以下三种现象。
(1)在比赛结束锣声敲响之时,该击球员击出去的球,即使在快速的移动或移动尚未静止之前,只要裁判员在敲锣之前呼了号。
现在正规、且习以为常的做法是:被呼号的击球员就必须、肯定的获得了击球权。
(2)在比赛结束的终点锣声敲响之时,待最后一棒击球员击球权实际结束之时,才是比赛结束的最终节点。比赛最后一棒球造成球场上移动的球,移动静止时,比赛即宣告结束。
击球权实际结束之时:应该是最后一棒击球员击球造成球场上所有被移动的球移动均静止、并不再有续击权即刻之时。
2015门球竞赛规则与裁判法一书中第18页有这样一个说法。
说法用词是这样的: 击球权即告结束,应该如何去认识与理解?
我是这样认识与理解的。
即告一词的真正含义:应该是裁判员认知上的结束,而非比赛过程中实际上的结束。
解说:最后一帮击球员击出去的球,在移动尚未实际结束之前,比赛终点锣声就响。在球场上的球移动静止之时,击球员的击球权才真正实际结束。球停稳与先前比赛锣声的敲响,两者结合起来,才预示着全场比赛真正的结束。
由于裁判员在比赛真正结束之前,就不失时机、提前呼了号,让呼号击球员在比赛结束以后还获得一次意外的击球机会。
为了比赛的公平、公正,是迁就裁判员的过错与失误,让呼号击球员上场击球好呢?还是执行对裁判员的失误采取及时发现、及时纠正这一公平、公正,且实事求是的做法好呢?
实践证明:肯定是采取及时发现、及时纠正的办法要好。
(3)在比赛的实践中,经常会发生:在比赛终点锣声敲响之前,裁判员已经呼了号。在比赛终点锣声敲响之后,球场上的球移动却尚未完全静止,该怎么办?
解说:根据门球运动铁定、法定规矩:只有等球场上所有球移动静止后,才有下一棒合法击球权。
比赛结束的终点锣声已经敲响,前者击出去的球移动尚未静止,比赛就应该等球停稳、没有续击权时就结束。绝不应该再出现任何其他意外情况出现。
结论:如此认识、理解与处理问题,方可以解释清楚球友们长期争论不休、始终却又得不出一个统一结论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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