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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28 18:2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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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帖说到我的是时序图,符合国际规则,符合我国2009规则,过去和现在各地都是这样执行的,过去没有人提出过类似问题。我国2011规则发布时没有人说在此处有变动的内容。但是新规则推行之后,这个问题在网上反复讨论。现在讨论一下原因。
2012新规则有三处提到“闪击完成”或“完成闪击”
一、18页,6-9-2-1 击球员必须在10秒内完成击球或闪击。
二、28页,6-15-2-4 待所有的闪击完成后才能获得续击权
三、29页,6-16-2 闪击过程是指从撞击后各球静止开始,到闪击成功后踩球脚抬起为止。闪击过程结束即为闪击完成。
第一处,可以理解为“击球员必须在10秒内完成击球或完成闪击。” 而第三处说“闪击过程结束即为闪击完成”,如果把完成闪击和闪击完成看成一回事,这样:第一个十秒内就必需完成抬脚,我的时序图就错了。绝对大部分的球场上不是这样执行规则。或则说没有听说哪里是这样执行规则。只记得有天山雪、cuigenwu、和军旗几位网友在网上坚持这个观点。
既然国际规则,我国04、09规则执行期间没有人提出过类似问题。我国2011规则发布时没有人说在此处有任何变动的内容,并且过去和现在各地都不按照上述理解执行。那么问题肯定出现在规则的条文和大家的理解上。我以为两方面都有一点。
首先,规则对闪击和闪击过程是有不同的定义的,前者指踩、放、击三个动作。(28页,6-16-1)后者是指踩、放、击、成功、抬、全过程(29页,6-16-2)。第16条的标题“闪击和闪击过程”就说明两者是不一样的,因此,完成闪击就是完成“踩、放、击”,不能理解为完成闪击全过程。这是理解问题。
其次是规则(29页)6-16-2,....闪击过程结束即为闪击完成。此语是多余的,容易和“完成闪击”发生歧义。2009规则有关条文(31页,6-16-2-1)和2012的表达几乎没有不同,但是就是没有这句话。所以过去没有人提出闪击的十秒要包含抬脚。问题是12规则推广后才出现,这是规则的行文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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