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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条规则能准确执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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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21 09:19: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5新规则把   “闪击时自球在脚下的移动”   列入无效移动之列。
那么,按照规则明示的:
    无效移动,“被移动的静止球须复位”的原则”,
只要移动了就要复位,复位当然是裁判来完成。
而事实上只要踩球,就会使球移动,就要抬脚,让裁判复位,
结果是,再踩,再移动,再复位,循环反复,比赛能继续吗?

所以这里规则有两个解决办法:
1,和老规则一样取消这个蛇足,不把脚下移动列入“无效移动”
2,在“无效移动” 条款 的头部说明:“除自球在脚下移动外,其他被移动的静止球须复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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蛇足一时不可能去掉吧  发表于 2016-12-21 11:32
发表于 2016-12-21 10:42:0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认为中国的门球规则只需要修改一条就行了,既:撞柱球轮击时,只能从开球区左端线重进一门;允许使用一次“门球”或“球门”双杆。其他均援用国际规则原文,没必要修改。例如:自球在脚底移动后须经裁判复位,原来是指:门前球经移动后有利于进门或形成双杆时,须经裁判复位。结果出现了:闪击不足10厘米,将移到鞋边的自球复位后再测量的荒唐做法;还有闪击判罚各执一词的现象等,这些东西既相矛盾又脱离实际,还不如采用国际通用规则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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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21 11:05:37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认为版主点石成金,说到要害,规则不改,没法子打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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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21 11:35:3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认为过多地推敲或字斟句酌规则,只能深陷规则泥淖,会失去玩门球的乐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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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喜西老师的观点。况且,规则对脚下移动的球,也作了一些限制。  发表于 2016-12-22 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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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21 18:52:5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同意罗珊老师的意见,再争论没有实际意义,等下次修规征求意见时集中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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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中国门协也认为,可以在下次修规时讨论,当然是好事,但是以往的修规时 征求过大家的意见吗?他们想改变作风了吗?  发表于 2016-12-21 1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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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21 19:05:07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同意罗珊老师的意见,再争论没有实际意义,等下次修规征求意见时集中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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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中国门协也认为,可以在下次修规时讨论,当然是好事,但是以往的修规时 征求过大家的意见吗?他们想改变作风了吗?  发表于 2016-12-21 1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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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21 20:25:4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泰虎 于 2016-12-21 20:27 编辑

我们贯彻规则不能够绝对化,什么情况下复位,什么情况下可以不复位,以及移动微乎其微也定义是规则规定的移位而必须复位,等等,裁判员会很好掌握的。楼主的质疑的意思我不能够苟同!如果如同楼主所说,“而事实上只要踩球,就会使球移动,就要抬脚,让裁判复位,
结果是,再踩,再移动,再复位,循环反复”,岂不笑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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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当然可笑, 但是是严格执行规则的结果,要不可笑,就得改规则! 2011规则就没有这个可笑的结果,不好吗?2015 的添加不是画蛇添足吗?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6-12-21 22:27
结果当然可笑, 但是是严格执行规则的结果,要不可笑,就得改规则!  发表于 2016-12-21 2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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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12-21 22:27:21 | 显示全部楼层
泰虎 发表于 2016-12-21 20:25
我们贯彻规则不能够绝对化,什么情况下复位,什么情况下可以不复位,以及移动微乎其微也定义是规则规定的移 ...

结果当然可笑, 但是是严格执行规则的结果,要不可笑,就得改规则!
2011规则就没有这个可笑的结果,不好吗?2015 的添加不是画蛇添足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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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22 04:14:33 | 显示全部楼层
      规则本意:闪击时,自球在脚下移动是规则允许的行为,若移动不得利,则继续比赛,因考虑比赛时间关系,不要求依依复位,若得利,必须复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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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赞同这样理解规则,或则说是规则的本意。2011规则没有规定自球在脚下移动移动是“无效移动” 所以这个理解符合规则。 但是2015规则,画蛇添足了,规定自球在脚下移动移动是“无效移动” ,这就 带来 “无效移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6-12-22 21:03
这是老规则,没有说 自球在脚下移动是无效移动。现在规定为无效移动,当然就要复位才可以继续击球。  发表于 2016-12-22 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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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22 08:37:57 | 显示全部楼层
自球在脚底移动后须经裁判复位,原来是指:门前球经移动后有利于进门或形成双杆时,须经裁判复位。要认真学习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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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是老规则,新规则规定了自球在脚下移动就是无效移动,而无效移动一律要复位!没有例外之说。  发表于 2016-12-22 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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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22 19:41:3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同意罗珊老师的意见,再争论没有实际意义,等下次修规征求意见时集中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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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22 20:20:38 | 显示全部楼层
赞同爱笑的人老师对规则本意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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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12-22 21:03:28 | 显示全部楼层
爱笑的人 发表于 2016-12-22 04:14
规则本意:闪击时,自球在脚下移动是规则允许的行为,若移动不得利,则继续比赛,因考虑比赛时间关系 ...

我也赞同这样理解规则,或则说是规则的本意。2011规则没有规定自球在脚下移动移动是“无效移动” 所以这个理解符合规则。

但是2015规则,画蛇添足了,规定自球在脚下移动移动是“无效移动” ,这就 带来 “无效移动” 必须复位的要求。不复位就不按规则办,是错的。

我想规则制定者原意也是和2011 规则一样,必要时复位,所以这个蛇足的规定是多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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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22 21:17:40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蛇足的规定是多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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