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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16 18:3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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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我不想站在哪一边,但是我可以提供一点思考的材料:
1,规则判定犯规应当有一个原则,不判犯规是不是会引起众多的如法炮制,和不当获利,如果是,就要判犯规。如果不是,就应当宽松些以减少犯规,使比赛顺畅。
例如:
规定闪击他球要指方向,你没有指,或则指了以后又闪击到另一方向,不好,但不判犯规,这样就减少犯规事项,也不会有人借机乱指,所以不犯规的规定是好的。
又如,重复撞击,如果不判犯规,那么就会出现击一个他球,闪送出一米远再击一次再走一米,于是夹持一个他球就可以走天下。门球完全变味了。
2,我们的规则很多地方比国际规则严厉,我认为多数没有必要。例如:
(1)队员讲话,要防裁判判你多头指挥。
(2),关于触球犯规比国际规则严厉的多:如开球时用脚放球,用球槌拖动被撞他球,国际规则都没有明文规定犯规,而我们则明文规定犯规。
(3)闪击只打到脚为犯规(国际规则也有)我以为只要踩住自球,他球已出,认为完成闪击即可,没有必要定为犯规。
3,所以我以为犯规条款的解释要从宽,规则没有直接提到的,就不要按 “精神” 从严解释。
本题我倾向于楼主的意见。少些犯规规定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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