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球裁委会主任关键在《门球之苑》发表的《《2015规则的解读(二)》对“闪击成功”的定义做了独特的解读,导致国际裁判姚兰在《门球之苑》的问题征答第14题的的标准答案里做出错误的回答.误导了广大门球运动员,裁判员。这是极不严肃速的随意解释规则事件。我批评他们是 节外生枝,蛮不讲理。 下面是我的理由:
1,首先要说的是规则的解释权在中国门球协会手里,不是在个别专家手里,专家解释规则一无特权,二只能按照规则条文,不能添油加醋的发挥。我想这是大家所共知的事。
2,关键在文里说: “闪击成功” 的定义其一是踩住自球。主要是指“踩球不滑脱、闪击不离脚、闪后不失衡 ”。这里的“三不”和他接下来的阐述,就是他个人提出来的。即使三句话都写入规则,读规则的人还是要问 : A,“闪后不失衡”,闪后身体失衡,摇晃了,但是自球没有离脚,犯规吗?不犯规吧,所以这是废话。 B,“闪击不离脚”,这里的不离脚当然是指闪击击球时自球不离脚,击球动作一结束,自球走出10厘米,还必须不离脚,合理吗? C, “踩球不滑脱 ” 同样有时间问题,如果闪击后自球行程已经达到十五米,他球还在动,自球在脚下滑脱,也算闪击不成功? 总之,按照关键所说只要自球脚下滑脱,不论他球行程多少都是闪击不成功。 如果这个解释是规则制定人的原意,那么,闪击成功的定义就应当改写为: 闪击成功 : 闪击成功是指: 闪击击球后, 1,如果击球他球移动不到十厘米,则闪击不成功, 2,如果击球员抬脚时自球未动,则他球行程超过十厘米时点为闪击成功, 3,不论他球移动多远,只要他球没有静止,自球脚下滑脱,为闪击不成功。 4,若场内球已经静止,则在静止时为闪击成功。 (以后自球滑脱不是闪击过程的事) (闪击成功时点的精确划定的必要性是由于犯规时好处理他球) 不要以为我写的规则如何拗口繁杂,这确实是关键们的意思,我料想他们不能指出我的叙述里那里不符合他们的观点。
3, 有人说 要想想规则制定者的初衷,我的看法是 对于规则制定者的初衷,我们即使在她们的文章里理解到也是无效的,因为解释权不在他们手里。所以当规则条文出来之后,我们只有按条文来理解,来执行。如果大多数人的理解 和 规则制定者的初衷不一致,这就说明他们写的规则的条文有词不达自己的意的地方,我们只能认定多数人的理解条文必定是正确的,不能按少数人的解释来执行。只有这样对待规则才有其严肃性。(多数人理解规则就是闪击成功定义和2011规则一样。) 例如我们能根本不知道国际门球规则的制定者的初衷,但是国际比赛时只能按规则条文来判定。如果中国门协意识到大多数人对规则条文的理解不利于门球的发展,则解决办法绝不是让个别专家来说明,而是赶快正式发布解释或修正版规则。
4,说关键们 节外生枝 的另一个旁证是:
A,2011规则执行中没有这个专家和多数门球人对闪击成功不同理解的问题, 在新规则宣讲时,提到了我国新旧规则的这一重大改变了吗?为什么? B,2015国际规则关于闪击成功的定义没有改变,和我们的2011老规则一致,如果我们的新规则有了实质性的改变,在规则书的附录一《国际规则与我国规则的主要不同》里为什么没有只字没提到此事?(题外话:如果我国的国际裁判门在国际比赛里按照附录一,两者没有不同,一律把门球之苑14题的的“正确答案B” 用于国际比赛现场,岂不是成了国际笑话!)
5 ,据上面的理由,硬把少数人的节外的解释,不顾规则的行文,强加于多数门球人,难道不是“蛮不讲理”?他们是门球界最高级的人物,可以这样和多数门球人别扭吗?不以比较厉害的的词句说出,按他们过去的一贯作风,那他们根本就听不见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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