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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萤火虫 于 2016-9-6 10:51 编辑
学习、研究、探讨与共识
门球竞赛规则只有通过学习、研究,对各种不同理解进行有益的探讨,形成统一的认识后,大家才能够有正确执行的共识。
否则便会出现: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现象。这样怎么能够正确去执行呢?
近来在门球训练中,我们遇到这样一个问题。
问题是如何正确理解:闪击成功?
在2015门球竞赛规则中有两处,却有着各自不相同的说法与处理结果。
1、闪击成功:踩住自球,被闪击的他球移动超过10厘米。
(见书中第33页)
即:被闪击的他球与自球贴靠放置后:他球整体移动必须超过10厘米。
再说得明白些:就是说被闪击的他球移动后离开自球的距离应该超过17.5厘米。
其中:他球球体被放置所占据的直径7.5厘米、不应该包括在移动的10厘米之内。
解说:这是规则条文版本中的理解。
2、闪击犯规:
(6)被闪击的他球移动后距离自球不足厘米。
(见书中第34页)
此处可以这样理解:
即:被闪击的他球与自球贴靠放置后,他球整体移动只要超过3厘米,最后的结果便是:他球移动后距离自球就不会不足10厘米。
结论:以上两者他球的移动、衡量移动距离的参照物显然是不同的。
前者:移动的参照物是被闪击的他球本身。
而后者:移动的参照物则是自球。
哪种说法正确?
我认为:前者执行的是规则、条文的原则,是执行法的依据。应该是执行前者才最正确。
后者:执行的是闪击犯规细则的部分。细则与原则、总则一旦发生矛盾,细则应该坚决服从原则与总则。
另外我还有一个看法就是:细则与总则一旦发现有矛盾、有冲突;或是在门球裁判法中一旦看到与门球竞赛规则中有矛盾、有冲突的部分,都应该按照总则、或门球竞赛规则精神去执行、去处理才最正确。
不知我这样认识、理解,大家能够赞同吗?能够形成共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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