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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赌-判陆俊有期徒刑5年半 没收非法所得71万元 1999年至2003年,被告人陆俊利用执裁足球比赛的职务之便,为相关足球俱乐部及相关人员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7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81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丹东中院判决如下:被告人陆俊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没收非法所得71万元,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 扫赌-黄俊杰被判刑7年 没收个人财产20万元
2005年至2009年,被告人黄俊杰利用执裁足球比赛的职务之便,为相关足球俱乐部及相关人员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20余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48万元、港币10万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丹东中院判决如下:被告人黄俊杰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万元。
扫赌-吕锋被判6年半 罚款15万没收贿金140万元
2001年,被告人吕锋为感谢时任足球运动管理中心主任兼中国足球协会副主席南勇(另案处理)在工作中给予的关照,送给南勇人民币5万元。2007年至2009年,吕锋在担任中超联赛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超公司)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帮助广州市众一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一公司)获得相关活动的承办权,收受该公司执行总监、被告人孙杰,法定代表人、被告人李东红给予的人民币140万元。中超公司业务副总监、被告人杨峰,工作人员、被告人张祖建利用协调该活动的职务之便,为众一公司谋取不正当利益,分别收受众一公司给予的人民币20万元、2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丹东中院判决如下: 被告人吕锋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5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6年6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5万元。
扫赌-周伟新两罪名被判3+1年 实际执行3年6个月
2009年,周伟新为谋取赌球赢利等不正当利益,对黄俊杰等4名足球裁判员行贿8笔,共计人民币35万元、港币10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丹东中院判决如下:被告人周伟新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6个月。
扫赌-万大雪被判有期徒刑6年 没收人民币15万元
2003年至2009年,被告人万大雪利用执裁足球比赛的职务之便,为相关足球俱乐部及足球运动管理中心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11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94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丹东中院判决如下:被告人万大雪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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