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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24 16:1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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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姐姐〉的问题应以《15规则》第十一条第一款、有效移动的内容作解说:“有效移动的球触及球门或中柱,造成与该球门或中柱接触的球发生的间接移动为有效移动。” 所以3号球撞柱有效,对5号球是否还有无续击权规则上确无查证。但在平时的操作中,有很多地方都认为5号将3号碰上柱,5号就失去了续击权。这样从理论上讲好像不合理?如果5号撞上3号,3号未间接撞柱,那么5号对3号有闪击权,也有一次续击权。为什么3号间接撞柱后就取消5号两次击球的权力?(一次闪击、一次续击)我想5号应该还有续击权,否则就不合情理。当然下次修规时对应想到的细节再细化点就更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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