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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对黑哨裁判怎么办?
近来浏览、学习网友们的帖子,看到天行健网友发帖问:对黑哨裁判该怎么办?
目前我对裁判员在执裁过程中时不时的会犯浑、出错现象,公正解决机制又不力深有感触。感觉现今门球竞赛规则在制度上如何进行反腐?除了不力以外,感觉他的走向有点偏向。
我认为:门球运动必须强调法治。一方面:提倡裁判员执法公正、提倡运动员必须尊重裁判员的判罚与裁决。另一方面也必须看到:由于裁判员观察不到位,学习不够、以及认识上出现问题,最可怕的是出现情感偏差、会出现吹黑哨的现象。
从好的方面理解如何正确解决裁判员漏判、误判、错判案例,应该在门球竞赛规则中有一套好的、妥善解决问题的办法。
老的门球竞赛规则虽然有“赛场询问”、“对裁判员失误的处理”相关内容,但是这些内容还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在实践操作中还极大的限制了击球员正确维护自身利益权限的举动。门球人对于裁判员不满意的裁决行为,还时常会有意见、甚至是会气愤。
在2015新规中又增加了一些令门球人很难理解的内容如:对场上作出的认定事项不得进行询问。又人为的排除了一些原本可以提出询问,执行2015新规后就不允许再提出询问的内容。
认定事项为球是否停稳、出界、得分、撞击、以及对10秒钟及10厘米的判定。
如此做法、裁判员的“威信”可以大大提高了!然而运动员的权益却大大的被降低了!
目前我对于:
1、队长或教练员对判罚结果有疑问时可向裁判员提出询问,我完全赞同。
2、询问只限于事发的当时,我也完全赞同、没有异议。
3、对于上面新设定的认定事项的内容,我认为不妥。我有权保留自己的不同意见。 我认为认定事项:应该是特指一些动态过程、而又无法保留现场的及时判罚内容。
4、对于询问、裁判员解答后,不得追问的做法,我则持坚决反对的态度。
我的理由是:
除了无法保留现场的认定事项以外,(并非是2015新规所指的认定事项)既然现场可以保留,队长或教练员已经对裁判员判罚不满,提出询问。在裁判员解答后,如果队长或教练员仍然表示不满、继续出现分歧意见。
1、有什么理由不允许队长或教练员进行继续追问?
2、所有具有分歧的内容,谁能够断定:真理就一定在裁判员一方?
在商品经济中一旦出现双方质量分歧,最成功、最简单、也是最好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做法就是:进行第三方质量认证。
因此我强烈建议:在能够保留现场的条件下,队长或教练员与裁判员的判罚出现分歧,在询问、解答的基础上,还不能够取得一致意见。
此时应该给予队长或教练员提请进行第三方认证的权力。(认证人员:一般是场地裁判组长即可)
我的结论:判罚引进第三方认证机制,这是从源头、从制度上进行反腐切实有力举措。他完全可以避免因裁判员不公、不正的错判行为,而导致比赛现场不和谐现象的继续、反复、无休止的发生。
解决问题、绝不是靠强行规定一些什么内容,就可以解决问题的。要想使人们心服口服、少生事端,必须对症下药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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