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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15 16:5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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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喜西 于 2016-7-15 17:02 编辑
《2015门球竞赛裁判法》第五章 场上情况的裁决和处理第2.击球超时:判定击球超时时,裁判员用默记的方法计10秒钟,在到达规定的时间必须报“8秒”、“9秒”、“10秒”,报时结束后若击球员还未击球或闪击,应判犯规。
楼主提出的前一种情况在执裁实践中未见没有不报立即宣判超时的,倒是有只报8秒再不往下报9秒、10秒的裁判员;后一种情况多有出现,判罚有效。这大多不是裁判员耽误,而是一般裁判员内心不希望给队员判超时犯规,很多队员年老动作慢是本能所致。还有就是比赛时本场当值甲、乙裁判、不同场地裁判对超时执行宽严也可能不一,你判了,他不判,易产生纠纷。
以上是回复楼主烨鹤先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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