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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讨论研究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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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28 20:28: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萤火虫 于 2016-6-29 07:54 编辑

                               值得讨论研究的问题


      今天看到智慧养心的帖子“闪击有讲究”,我认为他谈到的现象与观点基本正确。
      击球员喜欢耍小聪明。经常利用看似合法的行为,做一些并不合法、耍小聪明的事情。
      如何正确执法、不让小人得志,这就需要裁判员有一双火眼金睛,仔细观察、当机立断予以制止。
      正如智慧养心网友指出的那样,别小看闪击动作,其中是有许多讲究的。有经验的裁判员一定会明察秋毫。
      一、有的球撞击后自球的位置根本进不了门。
      耍小聪明的击球员可以利用闪击过程中允许以下行为的第七条:
     (7)自球在踩球脚下移动,但未脱离脚的控制。
      说明:该行为允许、并不犯规。
      击球员在闪击踩球时有意将球朝着有利于进门方向的移动,然后进行闪击。
      说明:对于该种现象,规则在“闪击过程”说明中有明确的处理意见。即:当自球在踩球脚下移动时,如果裁判员认为其移动后对撞击、过门、撞中柱等有利,则必须将球恢复原位后,击球员才能击球。
      二、如果出现下列超出规则规定范围以外的行为呢?又应该如何处理?
      比如:
      有的球撞击后,他球、自球根本都没有可能被闪送进门、或击打自球进门。
      于是乎击球员在踩球时就耍小聪明、做了小动作,在踩球时就将自球向有利于进门方向进行有意的适当移动。这样他球可以闪送进门、自球也可以击打进门。
      出现这种情况裁判员对于后者:自球想非法进门有办法。但是对于前者:他球闪送进门,就找不到直接相关不允许的依据,裁判员又应该如何处理?似乎就没有办法了。
      我认为: 能够找到规则条文直接依据的,按照规则有关条文办。找不到规则条文直接依据的,完全可以参照有关规则条文精神办。这个精神:就是按照有利无利原则,绝不让击球员任何不当得利行为得逞的原则。
      虽然击球员在闪击过程中自球在踩球脚下移动,但未脱离脚的控制,不能判犯规。但是裁判员对于击球员闪送球根本进不了门的事实,应该有正确的判断与认定。
      即使击球员将球闪送进了门,裁判员也不能宣判:得分。裁判员只能认为:击球员的行为是闪送球到位。如果大家对于闪送进门不能得分,持有异议,那么裁判员只能在击球员踩球有意移动后、准备闪送进门前,采取果断措施,将被踩移动的球放回原位,然后再允许击球员进行闪击。如果击球员还想击打自球进门,则裁判员更应该及时将自球恢复原位。如果没有任何不当得利行为,裁判员则完全可以不予理会。
      说明:踩球时自球移动未脱离脚的控制,有利于闪送球进门的行为,规则虽然没有明确、直接条文予以限制。但是该不当得利行为也绝不能不闻不问、予以支持。应该参照最接近、最有说服力的有关规则条文执行才合理,这样做才是最正确的做法。
      依据规则条文执裁不错。但是是非界限一定要分清!
      一般来讲:在规则条文中没有说不允许的中性行为,可以打擦偏球认为是允许的。
      即使规则条文中没有说不允许,但是大家一眼就能够看出明显是一种错误的行为,这种打擦偏球的做法,自然是绝对不允许的。对于这种不良行为,完全应该参照有关规则条文精神,进行积极、妥善地处理。绝不应该使投机取巧、耍小聪明的不良行为滋生、发展与蔓延。
      以上是大家在讨论过程中对我的启发,才形成以上的看法。
      不一定正确,仅供在大家讨论时参考之用。


点评

要做到这一点,裁判员必须站好位、认真观察!  发表于 2016-6-29 17:48
观点正确,符合规则精神。点赞!  发表于 2016-6-29 16:12
支持老师的观点!  发表于 2016-6-29 0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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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28 21:40:47 | 显示全部楼层
讲的有道理,赞同,顶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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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28 22:02:54 | 显示全部楼层
智慧养心的帖子“闪击有讲究”,我认为他谈到的现象与观点基本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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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28 22:14:55 | 显示全部楼层
规则条文是清楚明了的,公正执裁是裁判员天职;不“公正”执裁就是裁判员的渎职与失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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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28 22:15:20 | 显示全部楼层
为萤火虫老师【 值得讨论研究的问题】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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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29 13:59:19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老师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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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29 14:51:26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老师的观点对任何一项赛事都要做到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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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29 15:58:22 | 显示全部楼层
一句话:裁判员除跟球到位外,还要会打球,懂球,这样才不会让耍小聪明的击球员“阴谋”得逞。
所以这里又牵扯出另外一个话题:一名优秀的裁判员,还应该是一名优秀的运动员;反之,一名优秀的运动员,最好也应该全面了解裁判规则,他们两者乃相辅相成,这样不论对运动员还是裁判员都是有百利而无一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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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29 16:19:48 | 显示全部楼层
      智慧养心老师的帖子观点明确,很好。萤火虫老师用规则进一步分析、论述了这一观点。广大网友,特别是新手,更应该好好学习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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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29 17:44:43 | 显示全部楼层
            说明:踩球时自球移动未脱离脚的控制,有利于闪送球进门的行为,规则虽然没有明确、直接条文予以限制。但是该不当得利行为也绝不能不闻不问、予以支持。应该参照最接近、最有说服力的有关规则条文执行才合理,这样做才是最正确的做法。

      规则有明确、直接条文,对闪他球过门予以限制:规则的“说明”规定了脚下移动自球后以利“过门”属不当得利,说明中的“过门”,理所当然包括闪他球过门、击自球过门,还有撞他球过门。
      当裁判员发现击球员将脚下的球移动后有利闪他球过门或击自球过时,裁判员应立即宣布“稍等”并将被移动的球还原后,才能 让击球员进行下一行为。11规则及以前的规定,历来如此,15规则也没有变化。


点评

谢谢萤火虫老师的点评!认真执行规则是裁判员的天职,否则就不是称职的裁判员。  发表于 2016-6-30 13:04
硒都门球老师您好!您说得对!谢谢您的补充意见。这样友好、说理的讨论,使我们对规则有了深入了解,便于我们认识、处理一些较复杂的问题。  发表于 2016-6-30 0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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