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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是讨论问题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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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19 11:08: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萤火虫 于 2016-6-19 19:10 编辑

                           只 是 讨 论 问 题 而 已


      有网友认为:2015规则刚刚出台,没有任何讨论的必要,只需坚决执行就行了。讨论、修改是许多年以后的事情。
      须知:任何规则的出台和修改出台,都不可能是尽善尽美。
      只有在实践的执行过程中,不断感觉、发现问题,讨论、研究问题到底出在哪?不断讨论、归纳、总结,才能够逐渐得出一个成熟、正确的修改依据和结论。
      讨论问题无中心内容,讨论问题不讲理论依据,讨论问题不深不透;甚至于反对、拒绝发表任何不同意见。
      一见到有发表不同意见、好像就是有人对规则有意在找茬、与规则过不去。
      于是乎多年来均出现“反省、引导”对问题正确研究氛围不够。平时虽然也发觉、看到规则中确实存在一些问题,有企图进一步改进、完善的意愿。但是到修改之时、就苦于拿不出全面、正确、完美、有权威性的修改意见来。
      看得准的问题,修改执行后反响还好。吃不太准的问题、修改执行后难免会出现一些新问题。
      闪击犯规问题处理就是这样一类问题。
      为了问题讨论透彻些,下面说理可能有些颠三倒四些,看后敬请原谅。
      一、闪击犯规过错到底应该追究谁?
      这里只有两个人:闪击球的人与续击球的人。
      闪击抬脚犯规:是闪击球的人踩球、抬脚造成的犯规。续击球的人、完全不需要踩球、抬脚这个动作。闪击抬脚不管什么时候犯规,强加给击球人,是不符合法律事实根据的。
      二、以续击权的获得、作为判罚闪击抬脚犯规的依据,合理吗?
      时间只是说明犯规作案的情节,并不能代表作案的实质性内容。更不可能变更犯规作案人员。
      网友们在网上提出的一些特殊案例,我认为完全能够正确解答犯规人的认定问题。
      特殊案例:
      近距离闪击球(移动距离仅10厘米多些)、近距离闪击球撞柱或出界,用时一定很短、此时来不及抬脚。
      说明:现在大家已经习惯性的认为此时已经取得了续击权。
      由于来不及抬脚、如果不允许踩在自球上,抬脚即使是不犯规,岂不是也要判犯规吗?——这样才产生与2015规则不相符、不可以理解的认识!
      我正要说“由于这些特殊案例”,在成为死球前,不可能抬脚。
      那么在随即的抬脚过程中出现的犯规,到底应该怎么判合适?
      打一个比方说:闪击用时只用了三、四秒时间,停顿一、两秒后抬脚即出现犯规。
      这明明是最典型的:击球员闪击犯规案例。
      现在却要以死球为节点:将击球员闪击犯规,一定要改判为击球员击球犯规。
      这种案例判罚如果是判在两个不同的人群的身上,一定会出现:张三做错的事、算在李四身上。会出现鸣不平、不断叫屈的伸冤现象。
     现在反正是:闪击犯规与击球犯规都是同一个人,怎么判都一样。而且现在这么判,犯规行为(罪行)又下降一个等次,人们为什么不去接受呢?
      正确、正义的行为:讲理、讲法治。
      三、科学的鉴定方法:可以进行DNA测试。
      只要鉴定一下闪击抬脚犯规的血缘关系,是来自于“闪击”家族呢?还是来源于“击球”家族呢?
      那么鉴定的最后结果才是最权威、最正确!
      闪击抬脚犯规,是“闪击家族”的成员,法律应该认定:判“击球”家族人员犯规(有罪),是一桩冤假错案。
      
      

点评

赞!讨论规则原本是一件好事,现在成了忌讳,予情予理都不通。因为闪击才踩脚,因为结束才抬脚,原本是一个过程的不同步骤。  发表于 2016-6-21 09:24
老师言之有理,现行规则的解释十分牵强。  发表于 2016-6-20 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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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19 12:23:48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看不懂,绕的迷糊。等会再看一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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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19 13:49:20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的观点肯定是正确的。我估计,此规定肯定是“一次性”的。也不可能有网友驳你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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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您了!  发表于 2016-6-19 1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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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19 23:09:2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认为,现规则以闪击过程完成来介定是否是闪击犯规是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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闪击过程:有一个如何认定的问题。闪击踩球是闪击过程中的行为;闪击过程难道就不需要抬脚吗?不抬脚、闪击踩球关联、对称行为没有结束,闪击过程并没有结束。机械的认为闪击被移动的球移动静止或成为死球,闪击过程   发表于 2016-6-20 1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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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20 08:45:5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认为2015规则这样规定也是一个无奈之举,不论怎样规则得找个说法给个依据(不论是否合法或合理),不然就乱套了。这个修改措施很难准确规定这个犯规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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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20 09:47:56 | 显示全部楼层
《只 是 讨 论 问 题 而 已》,有点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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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20 10:15:27 | 显示全部楼层
      “抬脚”应当是“闪击过程”中一个固定(即必不可少)动作,尽管闪击成功(他球移动达到10厘米及以上距离)了、场上各球也静止了,续击权也获得了(这一点就看你怎么规定了)但踩球脚未抬起,就不应当算“闪击过程”结束!        道理很简单:因为要闪击,所以才必须踩球,不踩住自球能闪击吗?俗话说:不要用时朝前,不用时朝后!现《规则》实际就是“用时”(要闪击了)想到了你(即踩球),“不用时”(即自以为获得了续击权),就把你纳入另册了!
        硬把获得续击权后,若抬脚犯规纳入“击球犯规”确实有些牵强附会!
        个人看法,不一定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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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看: 研讨闪击过程的结束时点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6-6-20 1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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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20 12:50:25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规则规定抬脚时犯规都判定闪击犯规,自球拿出界外就顺理成章了!界限也分明了。
我们确实只是讨论而已,执行现在规则规定是必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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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问题而已!这种观点完全正确。即使规则有错,在没有权威的更正号令与措施之前,我们也只能坚决执行错误的规定。必须令行禁止!  发表于 2016-6-20 1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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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20 18:26:4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硒都门球 于 2016-6-20 19:58 编辑

只要鉴定一下闪击抬脚犯规的血缘关系,是来自于“闪击”家族呢?还是来源于“击球”家族呢?
      那么鉴定的最后结果才是最权威、最正确!
      闪击抬脚犯规,是“闪击家族”的成员,法律应该认定:判“击球”家族人员犯规(有罪),是一桩冤假错案。
             这个问题又涉及到“闪击过程”终止时间点的界定,11规则及以前,“闪击过程”终止于抬脚。15规则,“闪击过程”终止于闪击后场上球停稳获得续击权,与抬脚无关。
      我们可以这样理解:新老规则中的闪击者,其实都是一个人——设为张三,没有第二个人。同样的案例(不抬脚):
      按老规则的规定,张三始终闪击家族的人员,不可能成为击球家族人员
      按新规则的规定,张三既闪击家族的成员,又可以成为击球家族人员;
      困此,1,按老规则,对张三只能按闪击家族的人员处罚,不能按击球家族人员处罚。2,按新规则,对张三既可以闪击家族的人员处罚,又可以按击球家族人员处罚。
      新规则的规定,来源于众多“闪击不抬脚则闪击过程不能结束、比赛不能进行”的意见而修改。
      如果要将抬脚犯规纳入“闪击过程”犯规,则只有恢复老规则“闪击过程止于抬脚”。——因为,新规则界定的“闪击过程止于场上球停稳获得续击权”,获得续击权即进入击球阶段,在击球阶段抬脚犯规,顺理成章判击球犯规。按闪击过程中的犯规来处罚,毫无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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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20 18:35:53 | 显示全部楼层
赵玉书 发表于 2016-6-20 10:15
“抬脚”应当是“闪击过程”中一个固定(即必不可少)的动作,尽管闪击成功(他球移动达到10厘米及以 ...

请看:
研讨闪击过程的结束时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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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20 18:50:15 | 显示全部楼层
有人说规则有XX毛病,总有人说“还是要执行的”。
好像指出规则的毛病,或者讨论规则如何写好,就是想不执行规则,有这回事吗?这是什么逻辑?为什么总有人要说不要讨论规则?楼主的标题就是在这种舆论下,不得不声明 “只是讨论而已”,他是感到本网可能不大欢迎议论规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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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21 09:59:2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利川晨曲 于 2016-6-24 14:19 编辑

    我赞成萤火虫的观点。因为闪击才踩球,结束后必须抬脚,这是一个过程的不同步骤。不能把一个完整的过程打碎了来分析,无论抬脚的时点他球处于何种状态,抬脚始终是闪击过程的组成部分。所谓他球停稳以后再抬脚属于下一个动作过程,这是不合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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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第十二条规定在前(P25):“闪击完成(即闪击过程结束)后,踩球脚抬起时移动了自球”为“击球犯规”。此时抬脚干什么?因为获得了续击权,进入了击球阶段,抬脚去击球,所以,在击球阶段出现的犯规行为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6-6-24 11:00
谢谢您们的同情与支持!  发表于 2016-6-21 20:44
任何事物都是一个完整的、有机连续的过程,不能因为“需要、为了“需要”而人为地进行割裂!  发表于 2016-6-21 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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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24 11:00:31 | 显示全部楼层
利川晨曲 发表于 2016-6-21 09:59
我赞成萤火虫的观点。因为闪击才踩球,结束后必须抬脚,这是一个过程的不同步骤。不能把一个完整的过程 ...

      规则第十二条规定在前(P25):“闪击完成(即闪击过程结束)后,踩球脚抬起时移动了自球”为“击球犯规”。此时抬脚干什么?因为获得了续击权,进入了击球阶段,抬脚去击球,所以,在击球阶段出现的犯规行为,判“击球犯规”合情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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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24 14:02:2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利川晨曲 于 2016-6-24 17:20 编辑
硒都门球 发表于 2016-6-24 11:00
规则第十二条规定在前(P25):“闪击完成(即闪击过程结束)后,踩球脚抬起时移动了自球”为“击 ...

    你对规则的理解是正确的,没有问题。我们探讨的是规则本身的合理性。一、历来的门球规则(包括国际规则),都把抬脚归属于闪击阶段,说明这样规定是符合竞技比赛的;二、一般击球的起点条件并不包含抬脚,唯独此时又把抬脚作为击球的起点条件,有时甚至是未曾击球先犯规,成了双重标准;三、抬脚应属于闪击过程。规则规定闪击他球不足10公分犯规,规定10公分有两层含义,一是判定闪击是否成功,二是预留了抬脚的起码时间,只待他球停稳闪击过程便告结束,即进入续击阶段,并不是以抬脚时间为准。试想:闪击球反弹后他球与自球接触,这是闪击犯规呢?还是续击犯规呢?按规则的理论应属于闪击结束后形成的局面,不属于闪击犯规,但规则仍然定性为闪击犯规,这说明规则本身也是自相矛盾,如果待他球停稳为闪击结束,就不存在此问题了。都说修改规则的理由是因为中国门球的环境不同,所以要修改,其实有些修改与环境条件根本就不相干。我不研究规则,分析问题带有很大的主观性,我不唯规则论,以合理取乐为本。我主张闪击完成以后,抬脚时脚底球移动后可以复位不判犯规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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赞同你的观点! 我打门球以来,历经99规则、04规则和07修正案、09规则、11规则、15规则,总有讨论不完的问题。也好,到此消遣,可以延缓老年痴呆!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6-6-24 1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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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24 16:49:59 | 显示全部楼层
利川晨曲 发表于 2016-6-24 14:02
你对规则的理解是正确的,没有问题。我们探讨的是规则本身的合理性。一、历来的门球规则(包括国际规 ...

           赞同你的观点!    我打门球以来,历经99规则、04规则和07修正案、09规则、11规则、15规则,总有讨论不完的问题。也好,到此消遣,可以延缓老年痴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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