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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萤火虫 于 2016-6-19 19:10 编辑
只 是 讨 论 问 题 而 已
有网友认为:2015规则刚刚出台,没有任何讨论的必要,只需坚决执行就行了。讨论、修改是许多年以后的事情。
须知:任何规则的出台和修改出台,都不可能是尽善尽美。
只有在实践的执行过程中,不断感觉、发现问题,讨论、研究问题到底出在哪?不断讨论、归纳、总结,才能够逐渐得出一个成熟、正确的修改依据和结论。
讨论问题无中心内容,讨论问题不讲理论依据,讨论问题不深不透;甚至于反对、拒绝发表任何不同意见。
一见到有发表不同意见、好像就是有人对规则有意在找茬、与规则过不去。
于是乎多年来均出现“反省、引导”对问题正确研究氛围不够。平时虽然也发觉、看到规则中确实存在一些问题,有企图进一步改进、完善的意愿。但是到修改之时、就苦于拿不出全面、正确、完美、有权威性的修改意见来。
看得准的问题,修改执行后反响还好。吃不太准的问题、修改执行后难免会出现一些新问题。
闪击犯规问题处理就是这样一类问题。
为了问题讨论透彻些,下面说理可能有些颠三倒四些,看后敬请原谅。
一、闪击犯规过错到底应该追究谁?
这里只有两个人:闪击球的人与续击球的人。
闪击抬脚犯规:是闪击球的人踩球、抬脚造成的犯规。续击球的人、完全不需要踩球、抬脚这个动作。闪击抬脚不管什么时候犯规,强加给击球人,是不符合法律事实根据的。
二、以续击权的获得、作为判罚闪击抬脚犯规的依据,合理吗?
时间只是说明犯规作案的情节,并不能代表作案的实质性内容。更不可能变更犯规作案人员。
网友们在网上提出的一些特殊案例,我认为完全能够正确解答犯规人的认定问题。
特殊案例:
近距离闪击球(移动距离仅10厘米多些)、近距离闪击球撞柱或出界,用时一定很短、此时来不及抬脚。
说明:现在大家已经习惯性的认为此时已经取得了续击权。
由于来不及抬脚、如果不允许踩在自球上,抬脚即使是不犯规,岂不是也要判犯规吗?——这样才产生与2015规则不相符、不可以理解的认识!
我正要说“由于这些特殊案例”,在成为死球前,不可能抬脚。
那么在随即的抬脚过程中出现的犯规,到底应该怎么判合适?
打一个比方说:闪击用时只用了三、四秒时间,停顿一、两秒后抬脚即出现犯规。
这明明是最典型的:击球员闪击犯规案例。
现在却要以死球为节点:将击球员闪击犯规,一定要改判为击球员击球犯规。
这种案例判罚如果是判在两个不同的人群的身上,一定会出现:张三做错的事、算在李四身上。会出现鸣不平、不断叫屈的伸冤现象。
现在反正是:闪击犯规与击球犯规都是同一个人,怎么判都一样。而且现在这么判,犯规行为(罪行)又下降一个等次,人们为什么不去接受呢?
正确、正义的行为:讲理、讲法治。
三、科学的鉴定方法:可以进行DNA测试。
只要鉴定一下闪击抬脚犯规的血缘关系,是来自于“闪击”家族呢?还是来源于“击球”家族呢?
那么鉴定的最后结果才是最权威、最正确!
闪击抬脚犯规,是“闪击家族”的成员,法律应该认定:判“击球”家族人员犯规(有罪),是一桩冤假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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