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门球门柱 于 2016-5-10 23:13 编辑
这个案例是《门球之苑》2016年第四期第38页案例四,该案例认为是“连击”犯规。 对这个案例的判罚目前有20位网友发表了看法,共出现4种判罚结果。2人认为是重复撞击犯规、5人认为是击球犯规中的连击犯规、7人认为是击球犯规中的“球槌碰到正在移动的自球”犯规、6人认为是“触及移动球”犯规。看来要想统一认识是很难的,这也反映了对于规则的正确理解还有一定的路程要走。 本人认为,一、 该案例不符合重复撞击犯规的定义:在续击中,自球再次撞击被闪击过的他球。这里没有被闪击过的他球,故该案例不是“重复撞击”犯规。 二、击球犯规中的“连击”犯规,一般是指在自球与他球距离较近时,正向击打自球时产生的连击现象(详见规则第69页),这里没有他球,显然也不是“连击”犯规。 三、这里就剩下击球犯规中的“球槌碰到正在移动的自球”和“触及移动球”犯规。这两种犯规的判罚结果是一样的,都是将自球拿出界外,应该都可以适用该案例。不过,从字面上讲,还是击球犯规中的“球槌碰到正在移动的自球”比较接近实际状况。 这只是个人理解,意在与网友们讨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