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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说得很清楚、应该坚决执行
网友们在讨论问题时,有网友坚持这么一种态度:规则说得很清楚,就应该坚决执行。
此话原则上是对的。但是如果在规则不同地方,出现互相矛盾的说法,将如何执行呢?
我不知道坚持应该坚决执行规则的门球人应该怎么去执行?
下面仅举一个例子来进行简单的说理。
如:2015新规一书第9页
三、赛场询问
明确规定:
队长或教练员对判罚结果有疑问时可向裁判员提出询问,……(略)
解说:队长或教练员经常对裁判员判罚球是否出界、是否密贴撞击、闪击是否超过10厘米持有异议,按照这条规定,队长或教练员完全有权应该向裁判员及时提出询问。
规则还有下面内容:
但询问必须按照如下要求进行
1、
2、
3、询问只限于判罚结果有异议,对场上作出的认定事项不得进行询问。
说明:认定事项为球是否停稳、出界、得分、撞击、以及对10秒钟及10厘米的判定。
解说:这里又冒出一个:认定事项来。有些判罚结果竟然也属于认定事项。规则规定对于判罚结果持有异议,可以提出询问。但是有些判罚结果一旦与认定事项沾上边,又变成不得进行询问了。
这真使得我们门球人丈二和尚、摸不清头脑。
那么我们门球人也只能费尽心思、绞尽脑汁去研究、分析判罚结果与认定事项之间到底有哪些相同之处与不同之处,找出这样表述的真正、正确含义。
弄明白到底是可以询问?还是不可以询问?让我们死也应该死个明白。
我终于发现一些规律。
有些判罚结果由于过程是处于动态状态,结果产生后动态过程无法保留并作为证据。这类的判罚结果既是属于对场上作出的认定事项。故队长或教练员对于认定事项不得进行询问。即使询问后、也不可能得到裁判员满意的答复。
我似乎是明白了。
解说:对于这类判罚结果、即等同于认定事项。规则规定不得进行询问我完全可以理解,并表示坚决支持。
但是对于裁判员一些判罚结果队长或教练员有异议,而且判罚结果的第一现场就在眼前。任何明白人一看就会明白。
只是由于裁判员:观察不到位、判罚结果草率、甚或是水平有限、情感的困惑等原因导致错判。
解说:比如说球由界内向界外移动,在边线附近是否出界?击打自球去撞击球,刚好处于密贴状态,是否属于撞击?闪送球移动是否超过10厘米?
这类问题有分歧,没有关系。现场状态保留完好、没有被破坏,完全可以再进行验证!
对于这类问题裁判员的判罚结果,纯粹属于判罚,并无任何认定事项的含义。
但就是在认定事项的专项说明中,就包含有:出界、撞击、10厘米的等内容。
也就是说:对于裁判员判罚:球是否出界、是否撞击、10厘米问题的结果有异议,规则中另有条款规定:他们均属于认定事项,队长或教练员都不得向裁判员提出询问。
询问、又不得询问!
队长或教练员对于裁判员判罚:球是否出界、是否撞击、闪送是否超过10厘米的结果持有异议。
应该执行规则中的哪一条?是应该提出询问,还是不应该提出询问?
这样的内容设计得再巧妙一点、多一点,管他有效移动的球触及球门或中柱,造成与该球门或中柱接触的球发生的间接移动,是有效移动,还是无效移动。闪击完成后,踩球脚抬起时移动了自球,管他算击球犯规、还是闪击犯规。聪明的门球人今后只要迷迷糊糊的去打门球就行了。
规则还要学习、弄懂它干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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