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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将“胜场数”改为“积分”之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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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12 18:06: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将“胜场数”改为“积分”之我见
              八公山人

       门球小组循环赛后的名次排列,有时不是一次就能确定的。原来的《11规则》规定“不论计算到哪一步骤,只要出现了不相等的队,则剩下的相等各队均要从(2)算起,直到计算出全部名次为止。”这里的(2),就是“(2)若获胜场次相等,则计算相等队之间的净胜分(各队的总胜分减去总负分),多者名次在前”。现在的《15规则》改为:“不论计算到哪一步,只要出现不相等的队,则剩下相等各队再从‘相等各队的积分’算起,直至计算出全部名次为止。”
       名次排列若进入第二阶段,将原来首先考虑“净胜分”改为首先考虑“积分”,这是个大改变,这是个大进步。这是因为球队的“积分”或“胜场数”(按照《15规则》胜场数与负场数是计算积分的唯一依据)与球队的净胜分是不成正比的,如果按照原来的规则计算和比较(以相等球队间的净胜分的多少为依据),很有可能将虽然胜场数多但是净胜分少的球队“算下去”,反而将虽然胜场数少但是净胜分多的球队“算上去”。这当然不合理。本人热爱门球,积极参与了新规则修改的探讨活动,拙文《小组循环赛名次排列的修改建议》发表于《门球之苑》2014年第四期,建议的重点就是“胜场数的多少应该是名排次列的首要考虑。不论计算到哪一步骤,都要首先进行胜场数的计算和比较。”也就是拙文中“先算大分,后算小分”的本意。建议的主要精神能被采纳,甚感欣慰。
       现在的问题是“胜场数”与“积分”是什么关系?有什么区别?仍按“胜场数”作为各阶段名次排列的计算依据行不行?
       在小组循环赛中,每支球队的比赛场数都是一样的,如果有几支球队的胜场数相等,则他们的负场数也是相等,即这几只球队的积分也一定相等。胜场数比这几支球队多的球队,积分也一定多,反之,胜场数比这几支球队少的球队,积分也一定少。胜场数就是最重要的决定因素 ,胜场数就是积分的计算依据,胜场数完全可以单独作为各阶段计算名次的依据。如此,我们为什么还要用胜场数乘以2,加上负场数乘以1这种完全没有必要的计算呢?“科学就是把复杂的问题简单化”,把胜场数改为积分不是在将原本已经简单明了的问题复杂化了吗?
      足球的比赛规则应该是很成熟的了。它的小组循环赛中规定胜场得3分,负场得零分,平局双方各得1分,积分表里分别有“胜场数”、“积分”、“净胜球”各栏。但是,在最后排列名次时,第一次的排列比较就是比较胜场数的多少(他们把胜场数看得很重,胜一场记3分,与负场距离拉得很开,负场得零分),只有当出现胜场数相等时再比较相等队的积分,若积分也相等,再比较相等队的净胜球。
       另外,规则中有“若仍相等,则计算相等队之间的净胜分”(是指胜场数相等的各队经过再次的积分计算后),其实这种情况出现的几率是极小的。因为,胜场数相等的各队,经过“积分”或“胜场数”的再次计算比较,若再次出现相等的情况,这几支球队必定是存在着“循环胜负”的关系,如A胜B,B胜C,C胜A,而且必须是3支以上球队才可能有“循环胜负”。
     规则刚刚出台不可能再有变动,计算积分也未尝不可。但是,在门球比赛的实践中,在小组循环赛的名次排列时,始终以胜场数为依据是完全没问题的,不仅结果无误,更重要的是简约了裁判组的工作量。我们何乐而不为呢。
                                                                                                                                                              2016-04-12  
发表于 2016-4-12 21:15:08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对循环赛排名进行了深入的研究。 我也来插几句。
1,老规则所以有积分(或胜场次)相等队出现时,跳过常见的计算相等队之间的积分(或胜场次)阶段,而直接进入计算相等队之间的净胜分。这是由于,门球所特有的“平分 最高分多者胜”的奇怪规定所致。这一条规定不合理之处是明显的,就是“平分 最高分多者胜”几乎等同于“平分 最低分多者胜”。所以据此规定,“平分 最低分分多者” 已经在计算胜场次上占了大便宜,在后续的计算中停止再次获得这个便宜是合理的。
  以楼主在《门球之苑》的文章为例,楼主为为其中A队没有出线叫屈,其实,出线的 F队和 A队之间是 平局,A队凭低分多者胜,赢了F 队,细分析:A 队和 F 队 之间是平局,A队对其他6队 胜三场,F队对其他6队胜4场。显然,F 出线是合理的。
如果平局各得半个胜场次分,那么 F 队就是第一,而A队则降为第五。
2,“胜场数”与“积分”是什么关系?有什么区别?
    有区别,如果弃权等于负一场,那么,积分和胜场次所得的计算结果没有区别,但是现在规定弃权或取消比赛资格的0分,而负一场得一分,这样,如果有弃权或取消比赛资格出现,计算结果,积分和胜场次就不会相等。
3, 关于循环胜。
   楼主说,循环胜只有三队以上在可能出现,这是对的,但是严格的说只有奇数队可能出现循环胜。
   三队之间共有三个胜场次,可能平均分配,每队胜负个一场。
   四队之间共有 6个胜场次 ,平均分配给四个队是不可能的。
   五队之间共有10个胜场次 ,平均分配给五个队是可能的。
   但是如果规定弃权不是负一场,而是0分,那么 上面的结论就不严格了。

上面的2 和 3,可知楼主的,
"  始终以胜场数为依据是完全没问题的,不仅结果无误,更重要的是简约了裁判组的工作量。"的结论是不严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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