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门球协会裁判委员会主任 关键
(2016年1月号杂志刊登)
国际门联规定,门球规则每四年为一个执行周期,到期就要进行修改。之所以要经常修改规则,一是为了不断适应门球发展的需要,二是不断产生新的玩法,以提高门球人的兴趣。
在执行《2011 规则》的四年中,裁委会十分注意收集各方的意见,特别是2014 年,在协会会刊《门球之苑》杂志上专门开辟了“规则研讨”栏目,征集到读者们42 篇、3 万多字的建议和意见,为《2015 规则》修改做好了准备。截止目前,修规工作已经基本完成。
一、《2015 规则》修改的原则
1、处理好普及与提高,竞技与康乐的关系,提高门球运动的观赏性。
2、使门球规则简单易懂,减少犯规,便于操作。
3、遵照循序渐进原则,不宜一次改动过多,以免造成混乱。
4、在体现中国特色的前提下,尽可能与国际规则保持一致。
遵照上述原则,由裁委会及多名专家组成的修规小组经过多次研讨、协商,针对以下修改内容达成了共识。
二、《2015 规则》修改的主要内容及思路
1、“限制双杆”的问题
限制双杆是一个热议的话题,当时,有多种限双的意见:
A、取消双杆球。理由是:双杆球威力过大,不如完全取消,大家硬碰硬打。
B、恢复“球球双杆”。理由是:“球球双杆”变化多,能在球场任何地方做,可为劣势方提供反击的机会。
C、放开双杆球次数。理由是:与国际规则接轨。
D、双杆球只允许一次。理由是:两次双杆球还能使比赛形成一边倒的局面。
E、第2 杆不能用于攻击对方球。理由是:减少双杆的威力。
经过综合考虑,我们认为,取消双杆就等于取消了比赛的悬念和乐趣;恢复“球球双杆”不符合国际规则要求;放开限制又不适应国情。最终采用了双杆只给一次的办法。
2、“重过一门”的问题
在执行“得分不封顶”规定中,不少人建议,撞柱球应继续留在界内,让其通过自然运行再重新进一门。这样就会减少其重进一门后产生的攻击力。我们认为,此法难度不小,可能还会出现新情况,产生新问题。
最终确定在重进一门上“做点手脚”,即重进一门时,只允许将自球放在开球区的左侧端线上开球。这样做的好处是,重进一门后的威力大大降低,又保持了原有的习惯和玩法。
3、“计算名次”的问题
不少人对循环赛计算名次的方法有不同看法。一是认为这种计算方法,可能导致胜场数多的队排名靠后的情形。如下表。
从成绩表中可以看出,甲乙丙三个队都胜2 场,且甲胜了乙和丙,但因为每组只取前2 名,通过计算净胜分,甲为3,乙为7,所以,甲队出局。对此结果,有人想不通,认为这不公平。
二是门球规则本身的问题,即平分中有胜负。
在2015 年国家级裁判考试中有这样一道选择题:循环赛中两队胜场次相等,甲队胜乙队(单球高分获胜)。
A、甲队胜乙队,因此甲队名次在前;
B、要看相等队之间的净胜分,净胜分多者名次排列在前;
C、还要看全阶段的净胜分,多者名次在前。
按照惯常思维,甲既然胜乙,排名应该在前,但是,甲队获胜是因为单球高分,按照规则规定要计算全阶段净胜分来确定名次,所以正确答案是C。
这种平分确定胜负的方法和其它球类不同。经过讨论,决定采用平分时均进行平分决胜(取消单球最高分)的办法,获胜的球队在其总分上加1 分,再按其他球类项目方法计算小组名次。
另外,平分决胜方式也改为:从比赛结束号的下一组开始,一对一进行。比如4 号是结束球号,则5球和6 球进行过一门冲二门的对决,若相同,再7 球和8 球对决,依此类推,直至决出胜负。
4、“弃权和违体行为”的问题
《2011 规则》中虽有对妨碍比赛行为的处罚,但力度不大,特别是对随意弃权现象,没有实质性的措施。所以,弃权现象有蔓延的趋势,一是“出线无望,无意再赛”时,一走了之;二是“本场输球,回天无术”时,常常举手投降。
面对弃权问题,处理存在两难:一是弃权球队的一场球只按15 :0 处理,但与其他球队的比分有效,造成计算上的不一致;二是弃权队全部比赛按15:0 处理,也会伤害胜过弃权队的球队。因此,要求改变这一现状和加强惩罚随意弃权的呼声很高。
拟新增“违反体育道德行为”内容(简称“违体行为”)。即将原规则中“妨碍比赛”行为,以及放水、打假球、消极比赛等“违体犯规”综合在一起,除保留原规则中对“妨碍比赛”的处罚条款,再增加“禁赛”的处罚条款。此外,在某些比赛(如设置高额奖金的比赛)中,组委会有权采用预交“保证金”的办法进行预防,赛后,没有弃权的退回保证金,有弃权的一律不予退还。
5、“放弃击球”的问题
国际规则是不允许放弃击球的,但是,在门球比赛中,由于战术需要,放弃击球也无可厚非。所以,我国的《2011 规则》中对进一门作了允许放弃的尝试,受到普遍好评。拟在新规则中扩大至允许放弃击球,包括续击,以求减少麻烦和不必要的耗时。
6、“判罚争议”的问题
门球场上争议的情况很多,若将这些争议进行分类,大致可分为“对事实的认定”和“对认定事实的处理”两类。从竞赛工作角度说,“对事实的认定”只有裁判员说了算,但在以前的门球规则中,因为允许询问各类问题,致使多数的争议(占80% 以上)是对裁判员做出“事实的认定”表示不服,采取“争辩”甚至“罢赛”等行为。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拟做出规定,当裁判对事实做出认定后,队长或教练(指挥)员不得进行询问。只有当裁判对事实认定处理不当,才能进行询问。认定事项包括“球是否停稳、是否出界、是否得分、是否撞击,判定10 秒钟及10 厘米”等。
这样做是为了减少无休止的扯皮和争论,且能提高裁判员的威望。当然,这一改革对裁判员的要求更高了,同时也希望大家支持裁判工作。
7、执行国际规则的问题
根据规则修改的原则,凡是《2015 国际规则》修改的内容,都要进入我国《2015 规则》之中,其中包括:
(1)开球时,自球一旦整体通过一门球门线,即为进场球;自球进一门后若出界,将该球放置在出界点外10 厘米处,失去续击权。
(2)取消原规则中“闪击犯规”第3 条内容。即重新改放他球时,未踩住自球而手触及到自他球,不为犯规。
(3)贴靠在球门柱(或中柱)上的球,由于外力作用引发该球产生的间接性移动,应遵循以下原则:
A、由有效移动球引发的,该贴柱球为有效移动;
B、由人体或球槌引发的,该贴柱球为无效移动(须恢复原位),不为犯规;
C、由界外球进场或未过一门的球引发的,该贴柱球为无效移动。
(4)球槌击打到土地或草坪(未击打到球),引发球的间接移动,视为无效移动,不为犯规。
(5)球槌和鞋体上不得装有附加物,以防止在击球时获取利益(如,安装瞄准器、激光装置等)。
8、对原规则条文进行完善
从《2011 规则》实践过程来看,某些条款还存在不够清晰之处,需要进一步完善。如,闪击过程的问题。因为《2011 规则》有“闪击过程是从撞击后各球静止开始,到闪击成功后踩球脚抬起为止”,以此类推,闪击多个他球就应该有多个过程。这就会产生“撞击两球后,当成功闪击第一个他球后,该球尚未停稳时,捡拾了第二个要闪击的球,是算闪击犯规,还算触球犯规”的争议,若是前者,自球拿出界外,若是后者,自球不拿出去。
再如,闪击成功问题。规则规定“被闪击的球移动后距离自球达到10 厘米以上”算闪击成功,那么闪击出现“双飞”情形时,若他球移动距自球超过了10厘米,是算闪击成功还算不成功?
《2011 规则》中类似的问题还有一些。这次修规,就是要对这些模棱两可的问题进行重新梳理,明确概念,避免理解上再产生误解。
另外,《2011 规则和裁判法》中,有不少文字还不够精简,这次也做了修饰。
如“比赛还有十五分钟”,精简为“十五分钟”,“比赛时间到”,精简为“时间到”等。
再如,原规则对10 秒计时起止时间的概念不明确。这次修改为:
(1) 主裁第1 次呼号起,到该号击球止;
(2)从获得闪击权起(撞击后各球静止),到闪击击球止;
(3)从获得续击权起(进门后球停稳,被闪他球停稳、出界、撞柱),到续击止。
9、对弃权15:0 的看法
经过对全国赛事的部分场次进行调研,一般情况下,胜分减去负分的差,平均在8 分左右。那么以前对弃权15 :0 就不尽合理了。这次将对弃权分值做适当调整,改为10:0。
10、新增可选择的内容
鉴于竞技型及高额奖金的门球赛事逐步增多,为减少超时犯规引发的争议,这次在附则中增加:根据比赛需要,可增设“10 秒计时员”,其职责:
(1)记录“10 秒钟”起止时间;
(2)击球员若有超时行为时,应立即宣告。
另外,还有人造草坪开球区与比赛场地用不同的颜色,以便于识别等内容。
最后要说的是,修订《2015 规则》时,广大门球人给予了极大的热情、关心和参与,在此,我们表示衷心感谢。希望大家继续关心四年一次的修规工作。
但是,《2015 规则》已经确定(出版发行),就要坚决执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