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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烨鹤

关于确认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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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17 11:54:57 | 显示全部楼层
两条其实讲的是一个意思,即以裁判员认定判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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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裁判员要不要“据实判定” ?  发表于 2016-3-17 1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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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17 12:06:47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湖北飘逸老师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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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17 19:15:3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中山明 于 2016-3-17 19:48 编辑

       “以裁判员的认定为准”是对的,但如何确保裁判员的“认定”准确”性?这就需要裁判员的“据实”来作出“认定”的“宣判”了。所以说“据实宣判”是裁判员执裁的一种原则,如没有这种“据实”原则,就可能会带来“认定”上的错误,甚至会“吹黑哨”的,因为他不是“据实”吧!
      有人在其它地方诽谤这种“据实宣判”,由于没有指名道姓,本人诈作没看到,但主要是不必要加入这些无谓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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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17 21:00:37 | 显示全部楼层
      怎么,还是有些人犹豫不决呢?!11规则的‘据实判定’过时了,15规则“务必确认”! 210004hxx33j33l3jhx3hr.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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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17 22:20:02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15规则第六章第九条第三项有个说明:如果击球员未申请确认,以裁判员认定为准。规则在十五条撞击里明文规定:撞击是指合法击出的自球移动后触及他球。说明里还强调自球与他球接触时,金裁判确认后只需击打自球,无论他球是否移动均为有效撞击。未经裁判员确认,他球须有动感才为有效撞击。
     
    可以理解为裁判员一定要到位认定,否侧就会产生不公平的嫌疑。或者裁判员只能按照第十五条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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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17 22:57:55 | 显示全部楼层
新规取消了‘据实判定’,只有申请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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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17 23:36:33 | 显示全部楼层
     请问各位网友:
呼号后 裁判员已经观察明白,自球和他球有接触。
此时击球员未申请确认,击球后他球未动。
请问裁判员应按 规则的哪一句话做出判决?

1,如果击球员未申请确认,以裁判员认定为准。     
      那么,宣布“撞击X号”。
2,未经裁判员确认,他球须有动感才为有效撞击。   
      那么。不做任何宣判,继续观察。     应根据规则19页说明:“如果击球员未申请确认,以裁判员认定为准”这句话来据实宣判,宣布“撞击x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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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18 08:34:17 | 显示全部楼层
11规则的“据实判定”只是对确认方面的一个特殊规定,不涉及整个规则的条款。
     11规则的“据实判定”在确认方面是有瑕疵的,只要求裁判员自己的观察“据实判定”去确认自、他球是否接触,透明度不高,有利于暗箱炒作,还会给吹黑哨者提供借口,是引起争执的根源。
      仅凭裁判员自己的观察“据实判定”去确认自、他球是否接触,其结果一方确认,一方明白,这个“实”有实的成分也有虚的成分。
    要求击球员申请确认双方共同确认三方明白(红方、白方、裁判),这个“实”才实实在在的“实”,没有一点“虚”的成分,透明度高,有利于裁判公正执裁,杜绝引起不必要的争执,应该大力提倡击球员在击球前申请确认。
      15规则在确认方面做出修改,要求击球员要申请确认是一种进步,我们要正确的理解规则精神并认真去执行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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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21 23:50:0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中山明 于 2016-3-22 00:07 编辑

       补答:所举两问题,是根据规则29页的说明:“自球与他球接触时,经裁判员确认后只需击打自球,无论他球是否移动均为有效撞击。未经裁判员确认,他球有动感才为有效撞击”。
      不做任何宣判,继续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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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22 08:04:58 | 显示全部楼层
申请确认是击球员的权利。未申请有动感方为有效撞击是对裁判员裁决的要求。总之是为了减少击球员和裁判员之间的矛盾。因为,球一旦击出就说不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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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关注! 裁判员如果不能据实判定,就不是公正的裁判,规则不要求裁判员据实判定也就不是合格的规则!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6-3-22 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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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3-22 08:09:52 | 显示全部楼层
六顺 发表于 2016-3-22 08:04
申请确认是击球员的权利。未申请有动感方为有效撞击是对裁判员裁决的要求。总之是为了减少击球员和裁判员之 ...

谢谢关注!
裁判员如果不能据实判定,就不是公正的裁判,规则不要求裁判员据实判定也就不是合格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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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22 11:38:28 | 显示全部楼层
2,未经裁判员确认,他球须有动感才为有效撞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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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22 13:05:06 | 显示全部楼层
这里的关键是“据实裁判”往往会引起一些击球员或场上教练与裁判员之间的所谓“实”的认识不统一。球已经击出,谁能说服谁呀,无法恢复现场。据实裁判听起来好像很公平,其实在实际球场上往往是谁也说服不了谁。之前确认了,那有异议马上可以看现场。非常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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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解释有道理。  发表于 2016-3-22 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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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23 00:03:10 | 显示全部楼层
朋友们还在纠结球球“密贴”需申请裁判“确认”,从11规则中的“据实”到15规则的“确认”,一句话,万变不离其宗,15规则P29对“密贴”球特加说明,这条说明实际上是很可笑的,假如裁判没到位或站位角度的关系,没看到球球“密贴”,假如裁判已经到位,而且明明已经看到球球“密贴”,就是站在那里等击球员申请“确认”,击球员击球后他球未动,裁判如何判定?当然按照15规则,裁判可以判叫下一号,那么这个“密贴”球的“实际接触”的“实”到哪里去了?一种现象在规则中出现不同的判罚,是不是有点不严密?又假如规则中要求裁判预先宣告球球“密贴”,哪里还会对此问题的各种纠结;球球已经密贴,裁判心里清清楚楚,击球员心里清清楚楚,场边的观众看得清清楚楚,双方教练员也可能清清楚楚,难道把球球“密贴”裁判必须进行预先宣告写进门球规则中有那么难吗?很容易解决的一个小问题让门球人纠结了那么多年,真是遗憾啊!

能不能学学斯诺克关于密贴球的裁判预判?人家斯诺克1885年第一届斯诺克台球世界职业锦标赛就已经开打了,想必人家对斯诺克规则的研究、修改和发布,一定是把最好的、最明确的、最容易执行的内容写进规则,喜欢门球的朋友也许也会喜欢看斯诺克,看看人家的裁判,门球规则要好好学学斯诺克的规则,让我们一起期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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