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对“结束后续击”的探讨性意见
“结束后续击”,就是: 结束“不准撞击对方球”的限制,进入不分“你、我”任意撞击“解禁的环境”。剖析其内涵的实质有四点不合理:
1、有悖于规则的解释。规则(25页)有明文:“成功通过球门、成功闪击”均获得续击权。无论执行多少次(N次)续击权,只要连续过门或撞击就获得连续续击权。同样,执行最后一次的续击权或过门或撞击所获得的续击权,也是经本次续击而产生的续击权;是规则赋予的“连续续击权”,不能视为本次续击结束后又产生的续击权。换句话说,如过没有这一“最后一次的续击”也不会有所谓的“结束后续击”;因此,也应属于(第二次、第三次、…N次)“续击中续击”,不能称其为“结束后续击”。
2、“结束后…”这一概念紊乱了实践的思维逻辑。在比赛(游戏)中不论获得一杆球或者双(多)杆球球权后,只要连续撞击或过门,人们的(击球员、教练员、裁判员和观球人)惯性思维是“还有一杆”,即认定为有“续击中续击”权(本来就是连续的);从来没有因为是“最后一次的”续击权打出来的续击权而认为“结束后续击”(本来就没结束)。 3、前后矛盾,不能立“特例”。门球团体赛,十人十球场内一人单打,比之其它球类既不同又特殊,规则中自相矛盾的“特例”条文也有之。但“特例”,总不能是为其诠释规则的“代名词”。 “限双”操作时,从获得第三次的“多次续击权”开始,第一次续击权不受限制,只要不出现“空杆”都是“续击中的续击”(不论打了多少杆,均属该次击球权的同一杆)不分“你、我”任意撞(空杆,第一次续击权用完);从第二次续击权开始受限制(不准撞击对方球),获得N次续击权后执行二、三、四次……所有中间的续击权,所产生的新续击权均为“续击中续击”(均属同一杆,受限制)。如果执行最后的续击权,或撞击或过门即告“续击权结束”,继而产生的续击权是“非续击中的续击”,是“结束后续击”;又赋予了新的“任意权”,又立了一条“特例”。 都是在“执行续击权而产生的续击权”,为什么如此不公呢?再不能立“特例”,予以“特殊照顾”。
4、为解读规则,推理臆造的自圆其说。若无“结束后续击”,最后一次的续击权应以“空杆”结束。为给“限双”解禁,牵强附会地为首尾“两头”的续击权予以“自由权”的自圆其说。
诚然,既然限制应“限”到底。获得多次续击权后,自第二次续击至最后的续击止都有“续击中续击”,都应羁于“限双”;即执行当次的多次续击权循环链中不应有“结束后续击”一链;只有在最后的续击出现“空杆”,才能认定本次续击权全结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