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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修订规则应该严谨果断
门球竞赛规则几经修改,老百姓们又总会议论一番。这是为什么?
我认为这与修规专家们在制修订规则时,对一些地方用词的用意认识不够坚定;又习惯于瞻前顾后、顾这顾那、力求周全照顾到方方面面,免生异议。继而却引发出主次内容含义发生偏差、导致许多认识上的重大问题发生。
比如:
一、开球。
开球:击球时,击球员必须用手将自球放置在开球区内。
(请见2015新规则一书第22页)
说明:开球时自球如何放置?规则条款已经说得再明确不过了。必须放置在开球区内,绝不允许放置在场区内。
不知为何专家们在图例中却允许将自球放置在场区内?
二、闪击。
1、闪击过程的程序如下:
(1)捡拾被撞击的他球。
(2)用单脚踩住自球。
(3)放置他球与自球贴靠‘
(4)移开放球手。
(5)击打自球使他球移动。
说明:一直以来门球竞赛规则中还有一项
(6)踩球脚抬起离开自球。
这些动作都是闪击过程中必备的动作。都是服务于闪击过程中的行为。
闪击成功后(此处包括:被闪击出去的他球移动静止或未静止),踩球脚抬起时,自球从脚下脱离,属于闪击犯规。
2015新规则却将被闪击的他球移动静止后,踩球脚抬起时,自球从脚下脱离的犯规,却归结到击球犯规的第(9)条中去执行。——这样就使得认定是击球犯规的理由很是荒唐。
判定为:击球犯规的唯一理由,是触球犯规。那么踩球脚抬起时,球未从脚下脱离,击球员不也触及到自球了吗?
归结起来看:犯规与否?还是以闪击过程是否犯规,作为判罚的依据。
只是踩球脚抬起时,球从脚下脱离,被闪击的球移动未静止,判闪击犯规。被闪击移动的球移动静止了,此等犯规却被人为强行移至击球犯规中去,实为不妥。
专家们在研究制修订规则时考虑应该严谨、果断。
三、双杆球。
在多版本门球竞赛规则的修改、变化中,都运用了不同内涵、大家又都能够十分明白的四个字,即打成或使用这四个字。
打成双杆球:即进门同时又撞击到球,且自他球均留在界内。或同时撞击到两个以上球,且自他球均留在界内。——此现象均属于打成。
使用双杆球:即连续使用了第二次续击权。——第二次续击权未用,应该不叫使用。
说明:专家们在规则条款正式用词打成、或使用后面的括号内却另外注明以闪击完成为判定标准。
这种应该看似有点多余、却又有点不伦不类的解释。这样解释的实际作用,是完全颠覆了打成、与使用的实际原意。
如今允许唯一一次的双杆球,如果不直接写:打成或使用,而是直接写“以闪击完成为判定标准”。
人们一定会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会很难理解与执行。
以上种种充分的说明:已经说明白的事情,不需要再画蛇添足去解释。一时说不清楚的事情,只能努力的去搞清楚后、再寻找最合适、最恰当的词语去表达。
否则就会出现现在的情况:括号内的内容越描写,越与正式的用词表达意思不一致,越会引起人们认识上巨大的反差,效果会越不好,越会引起人们猜疑、不满与意见。
这样的规则只能是初级阶段的初级作品,很难登上大雅之堂、令人人心悦诚服、引领世界潮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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