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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17 05:3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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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弃击球”不包括‘闪击’和‘续击’。‘闪击’虽属击球动作,但在《规则》的规定是个两个不同的概念,不属于‘击球’,不能放弃。
听说:周正老师讲课:放弃击球,不能放弃‘续击’,应该执行。因为他既是国家门协裁委副主任又是新《规则》编委成员,他有发言的权威。我的理解是:
一条件:一次性放弃。主裁在比赛全程的每一轮呼叫(含通过一门)击球员时,由击球员主动申明“放弃”后,即放弃了在该轮的所有比赛行为。这就是“一次性放弃”的条件。
二根据:1.行为连续性。获准一次权利,即为一次连续性比赛行为。每个球员获准上场击球,参与该轮比赛直至击球权‘结束’退场,自始至终是一个连续地参与比赛的行为过程;这个过程中只会有“环节”和“连续”,既没有“段节”又不可有“断续”的概念和行为。
2.行为完整性。击球员呼应上场击球、撞击(过门)、闪击、续击的全过程(犯规的特例除外),是一个‘有机连系’的,一个不可分割的完整的一次性比赛行为。不存在某一个环节行施权利,在另一个环节放弃权利的“段节”和“接续”的因素,更不能有这种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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