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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军旗 于 2016-1-28 16:48 编辑
日本规则对闪击的相关规定,本来就复杂、繁琐,我们经过多次修改,不但没有简化,一次比一次复杂。只说闪击的概念,就有闪击过程、闪击成功、闪击完成、闪击阶段、闪击犯规、闪击允许事项等,这些概念,有的有用,多数是多余的、添乱的。如允许事项,不犯规的就是允许的,谁不清楚?《刑法》要是把人们日常允许干的事,都罗列上去,有完吗?闪击中的很多条款是因为有10秒、双杆球等规定设置的,不是闪击本身的需要。现在球球双杆早就没有了,可为它设计的10厘米的规定(避免不超10厘米就有眼镜双杆球的不当得利),却不但仍然“健在”,而且还在逐步强化,新规则要求裁判员要带工具执裁!
我建议,规定闪击的要求就是“离脚不离脚”,即他球离脚,自球不离脚,为闪击成功;他球不离脚或自球离开脚(非主动抬脚),就是犯规。犯规条之外的行为,都是允许的,不必罗列。
笼中之鸟,能飞多高?思想不解放,总是在人家设置圈圈转悠,是我们多次修规的通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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