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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廖兴铭 于 2016-1-26 22:26 编辑
新规则笫十二条 击球 一丶击球 其中2丶允许放弃击球。接着在框内说明,放弃击球时,击球员申请“放弃”即可,不需要动作表态。(见第22页)我理解就是,在比赛中任何时侯,参赛队员都可以申请放弃击球(包括闪击和续击)。这给时间战术争取时间有更大空间;在场上战朮需要时也可利用放弃争取先机。这条在上世纪七丶八十年代,我初学打门球时,就是如此规定丶执行的。允许队员申请放弃击球。好。那时对放弃闪击有条规定:未申请放弃而未闪击按“闪击犯规”处理;后来又规定过撞击后自丶他两球相距不足10厘米,必须进行闪击,不准放弃。再后又改为一律不许放弃击球。直到2011规则灰复进一门允许放弃。现在新规则全放开了,放弃击球扩大了。正如关键老师在谈新规时所说“扩大至允许放弃击球,包括续击”。要说明的是,我认为:一丶申请放弃闪击不进行闪击操作的这个他球,应视同于已成功闪击;理由:新规书30页“重复撞击是指在续击中,自球再次撞击被闪击过的他球。”这样,与重复撞击犯规既不矛盾,又不畄空子。二丶未申请放弃闪击,不闪击就续击要按击球犯规之(8)款处理,自球放界外。新规书25页击球犯规之(8)“获得闪击权后没有闪击而击球”处理是“将自球放界外”[其实这条应放在闪击犯规中更贴切]。这样又不与击球犯规有矛盾。区别就在于你申请与否。不知如此理解正确与否。望网友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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