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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球竞赛裁判法》的修改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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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5 15:51: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今天对照新旧规则学习了2015年《门球竞赛裁判法》,在这其中修改的地方不多。第一章,第二章的内容上没有修改。
在第三章 赛场裁判
第四点:对违反体育道德行为的处理中,(原小标题是对妨碍比赛言行的处理)在原有的警告和直接判罚外,新增加了:3,可直接判罚取消比赛资格甚至禁赛(1)无理取闹,(2)无故弃权,(3)打假球,消极比赛。

第五章,第六章没有大的修改。
第七章,裁判员的宣判和手势
取消了2011规则中“比赛开始”的手势,当总台或独立比赛场地的主裁发出比赛的口令后,立即呼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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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老师学习!谢谢老师的报道!  发表于 2016-1-25 19:00
谢谢灿烂老师的报导,您真棒,向你学习!  发表于 2016-1-25 16:37
向老师学习。  发表于 2016-1-25 16:37
感谢灿烂老师为大家讲解新旧规则的同异。  发表于 2016-1-25 16:30
发表于 2016-1-25 15:59:44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老师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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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不用谢我,我也在学习中,互相学习共同提高。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6-1-25 1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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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1-25 16:05:27 | 显示全部楼层
攀登 发表于 2016-1-25 15:59
谢谢老师报道!

老师不用谢我,我也在学习中,互相学习共同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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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5 16:20:18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灿烂老师总结的如此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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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自己也在学习,谢谢老师的关注!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6-1-25 1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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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1-25 16:24:25 | 显示全部楼层
甘夕阳无限好 发表于 2016-1-25 16:20
谢谢灿烂老师总结的如此详细。

我自己也在学习,谢谢老师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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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5 16:37:29 | 显示全部楼层
向老师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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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互相学习,共同提高。谢谢老师的关注!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6-1-25 1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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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5 16:38:12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灿烂老师的报导,您真棒,向你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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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互相学习,共同提高。谢谢老师的关注!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6-1-25 1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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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1-25 16:44:37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互相学习,共同提高。谢谢老师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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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1-25 16:45:18 | 显示全部楼层
海兰 发表于 2016-1-25 16:38
谢谢灿烂老师的报导,您真棒,向你学习!

我们互相学习,共同提高。谢谢老师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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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5 16:46:21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老师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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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老师的关注支持!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6-1-25 1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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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1-25 16:52:22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老师的关注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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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5 18:06:08 | 显示全部楼层
撞柱如何宣判?裁判员用时如何交代的?请灿烂老师帮助看看规则怎么说的。谢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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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虎老师您好,有关撞柱和裁判用时没有修改,还和2011规则一样。谢谢老师的关注!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6-1-25 1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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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1-25 18:12:3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灿烂 于 2016-1-25 19:05 编辑
泰虎 发表于 2016-1-25 18:06
撞柱如何宣判?裁判员用时如何交代的?请灿烂老师帮助看看规则怎么说的。谢谢了!

泰虎老师您好,有关裁判用时没有修改,还和2011规则一样。
撞柱的口号修改为:“*号撞柱”。原来的是:“*号撞柱得分”。
谢谢老师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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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5 18:43:10 | 显示全部楼层
撞柱的宣判有所改变:宣判口语是:“X号撞柱”。过去的口语是:“X号中柱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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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老师的指教!记住了,撞柱的口号修改为:*号撞柱。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6-1-25 1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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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5 19:02:0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利川晨曲 于 2016-1-25 19:06 编辑

     谢谢灿烂!看来有很多东西还真难把握。如:无故弃权的所谓“故”,如果没有具体解释就很难把握。弃权者随便说几句理由都是“故”,问题是裁判怎么确认的问题。过去是警告,现在可直接判罚取消比赛资格甚至禁赛”,弄不好就会使矛盾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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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无故弃权看对谁有利?只能根据具体情况判定了。就看裁判员应对能力如何了,谢谢老师的关注支持!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6-1-25 1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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