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闪击犯规判罚道理必须说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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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4 11:00: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萤火虫 于 2016-1-24 13:26 编辑

                              闪击犯规判罚道理必须说明白


      由于闪击在门球运动中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故而对于闪击犯规的判定必须准确无误。
      闪击完成后,踩球脚抬起时,移动了自球。应该怎么判?有分歧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切不可小看、不容含糊。
      将移动的自球放回原位,是一个极其错误的做法。
      一、正常的闪击过程程序是:
      起点:被撞击后球场上的全部静止时开始。
               捡球
               脚踩球
               放球、
               移开放球手
               闪击
               抬脚
      终点:被闪击出去的球移动静止。
      一缕阳光网友:闪击在执行老规则时,她将击球员的动作形象地概括为:捡、踩、放、移、击、抬六个必不可分的动作。
      仍然是一缕阳光网友:在认真学习、研究2015新规时,却发现闪击时、击球员的动作只有:捡、踩、放、移、击五个必不可分的动作。恰恰少了一个的关键动作。
      我认为:这就是问题的根源。
      抬脚:既然已经排除在是闪击过程之中的必备动作。抬脚的时机选择就有文章可做。
      抬脚犯规:选择在被闪击移动的球静止之前,自球拿出界外、该你倒霉。
      抬脚犯规:选择在被闪击移动的球静止以后,自球放回原位,岂不更好吗!
      难怪人们学习、研究2015新规以后得出一个共同、科学实用的结论:闪击以后、抬脚必须慢慢来。
      这样的规定、这样的教唆对于门球运动又有何益处?
      二、门球运动中的闪击,用脚踩球、或将脚抬起离开自球,都是闪击过程中必备动作。
      踩球、将脚抬起,失去这两个动作中的任何一个,我们很难想象下一个动作将如何顺利进行。
      闪击过程:既然需要踩、就必然需要抬。踩与抬是互相关联的一组动作,都属于闪击过程中的行为。
      在闪击过程中,属于闪击过程的任何行为犯规,都应该定义为:闪击犯规。否则门球界从此将丧失应有的天理。
      三、恕我打一个不恰当的比喻:肇事逃逸算不算犯罪?
      犯罪一般抓一个现行,现场证据确凿、量刑过程就比较简单。
      门球闪击抬脚犯规,如果在被闪击的球移动静止之前,认定、判罚一般就比较简单。将自球拿出界外,相信不会有人去质疑!
      现在问题来了,闪击抬脚犯规,时效已超越“闪击过程”现场。(即:被闪击移动的球已经静止)
      还应不应该追溯:闪击过程犯规的罪名?
      实践证明在现实犯罪中,就有许多、许多犯罪者都实施逃离的做法。
      中国的法律人们常说:法网恢恢。
      但是也有犯罪逃离、而不服法的侥幸案例存在;也有犯罪逃离后,由于各种原因,终会造成犯罪不服法的现象存在。
      这:只是由于一些社会原因、社会复杂程度造成漏网、而不服法的原因。      至于闪击抬脚的犯规,本应属于闪击过程中的行为犯规。
      2015新规则修改后,非要一改老规则并无歧义的章节,突然将“抬脚”划出闪击必须、必要的程序行为,令门球人有点不解与吃惊。
      正如大家所说:新规则一出,即使是错误的,也只有执行!
      

      






      

点评

闪击过程是1999规则才形成文字提出来。1987年规则无此提法。  发表于 2016-1-24 13:36
单脚踩球是闪击的必备过程,闪击完成后还继续踩着不抬脚 ,应该进行续击时才抬脚不妥。  发表于 2016-1-24 13:17
有些观点我同意,有些离了题。老师提的意见就是对的也只能作下次修规参考了。  发表于 2016-1-24 11:19
发表于 2016-1-24 11:34:19 | 显示全部楼层
从老师的发帖中,看出老师生气了。希望您消消气。
无论有多大的意见和理由。既然已经定下来了,就按规则办。
意见该提的提,提了就完了。听不听在上边的决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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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4 12:56:23 | 显示全部楼层
闪击过程是有捡丶踩丶放丶闪丶抬脚的顺序(也可先踩后捡)。作为“闪击过程”的文字规定是出现在1999规则起至今。1999规则第三章笫十九条之9中的(3)抬脚时之2规定:“球离开脚下,判犯规,放回原位”。现在灰复1999规则判罚的规定。是不是因为2004规则起统一把闪击过程中犯规一律判罚自球于界外,而现在在球停稳后抬脚自球移位从轻处罚,把它列在闪击过程之外?【我倒希望闪击过程从踩球开始到闪击击了球就结束。反正是人为规定的过程:要不就闪击过程仍然包括捡丶踩丶放丶闪丶抬,而把闪击过程中犯规统统改为只停止击球权包括续击权,少判些界外球吧!这又是2020修规的话题,将另发帖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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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4 13:19:32 | 显示全部楼层
单脚踩球是闪击的必备过程,闪击完成后还继续踩着不抬脚 ,应该进行续击时才抬脚不妥。不妥就不妥吧,习惯就好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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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4 13:43:42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是11规则的闪击判罚好记好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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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4 13:51:53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老师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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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4 16:07:30 | 显示全部楼层
      萤火虫老师,请您好好看一下15规则30--31页“闪击过程”,闪击过程里不包含‘抬脚’,闪击完成(闪出的他球停稳)后抬脚时自球脱脚不按闪击犯规处理。

点评

谢谢过河卒老师懂我的意思。  发表于 2016-1-24 17:48
楼主就是因为对此“规定”的不解才发表的该文  发表于 2016-1-24 1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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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9 19:16:14 | 显示全部楼层
15规则给了裁判至高无上的权利!需要裁判做到公正、严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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