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帖最后由 萤火虫 于 2016-1-24 13:26 编辑
闪击犯规判罚道理必须说明白
由于闪击在门球运动中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故而对于闪击犯规的判定必须准确无误。
闪击完成后,踩球脚抬起时,移动了自球。应该怎么判?有分歧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切不可小看、不容含糊。
将移动的自球放回原位,是一个极其错误的做法。
一、正常的闪击过程程序是:
起点:被撞击后球场上的全部静止时开始。
捡球
脚踩球
放球、
移开放球手
闪击
抬脚
终点:被闪击出去的球移动静止。
一缕阳光网友:闪击在执行老规则时,她将击球员的动作形象地概括为:捡、踩、放、移、击、抬六个必不可分的动作。
仍然是一缕阳光网友:在认真学习、研究2015新规时,却发现闪击时、击球员的动作只有:捡、踩、放、移、击五个必不可分的动作。恰恰少了一个抬的关键动作。
我认为:这就是问题的根源。
抬脚:既然已经排除在是闪击过程之中的必备动作。抬脚的时机选择就有文章可做。
抬脚犯规:选择在被闪击移动的球静止之前,自球拿出界外、该你倒霉。
抬脚犯规:选择在被闪击移动的球静止以后,自球放回原位,岂不更好吗!
难怪人们学习、研究2015新规以后得出一个共同、科学实用的结论:闪击以后、抬脚必须慢慢来。
这样的规定、这样的教唆对于门球运动又有何益处?
二、门球运动中的闪击,用脚踩球、或将脚抬起离开自球,都是闪击过程中必备动作。
踩球、将脚抬起,失去这两个动作中的任何一个,我们很难想象下一个动作将如何顺利进行。
闪击过程:既然需要踩、就必然需要抬。踩与抬是互相关联的一组动作,都属于闪击过程中的行为。
在闪击过程中,属于闪击过程的任何行为犯规,都应该定义为:闪击犯规。否则门球界从此将丧失应有的天理。
三、恕我打一个不恰当的比喻:肇事逃逸算不算犯罪?
犯罪一般抓一个现行,现场证据确凿、量刑过程就比较简单。
门球闪击抬脚犯规,如果在被闪击的球移动静止之前,认定、判罚一般就比较简单。将自球拿出界外,相信不会有人去质疑!
现在问题来了,闪击抬脚犯规,时效已超越“闪击过程”现场。(即:被闪击移动的球已经静止)
还应不应该追溯:闪击过程犯规的罪名?
实践证明在现实犯罪中,就有许多、许多犯罪者都实施逃离的做法。
中国的法律人们常说:法网恢恢。
但是也有犯罪逃离、而不服法的侥幸案例存在;也有犯罪逃离后,由于各种原因,终会造成犯罪不服法的现象存在。
这:只是由于一些社会原因、社会复杂程度造成漏网、而不服法的原因。 至于闪击抬脚的犯规,本应属于闪击过程中的行为犯规。
2015新规则修改后,非要一改老规则并无歧义的章节,突然将“抬脚”划出闪击必须、必要的程序行为,令门球人有点不解与吃惊。
正如大家所说:新规则一出,即使是错误的,也只有执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