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击球员的一切行为都是有效行为——再谈击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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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17 09:34: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廖兴铭 于 2016-7-17 09:34 编辑

门球比赛规则规定,裁判呼号后,被呼及的该号队员就上场成为击球员;这时,其余站在线外等候依次呼号进场的都是非击球员。非击球员的一切行为(妨碍比赛除外)都是无效行为;而击球员的一切行为都是有效行为。击球员从呼号起就有击球权,击球员就有自主行使击球权的权利。其行使权利的一切行为都应允许,並应承认其成立。致至于其行为是否符合规则规定,那要以规则条文去判定其合法与犯规,並按规则规定进行处理。我们有些同志却把击球员的行为分成两种:认为只有符合规则才是有效行为;不符合规则就是无效行为。这是以规则规定去衡量其实际行为而反推其行为是否成立,是一种错误的观点和概念;是把击球员行使击球权的行为与击球行为是否符合规定两码事混肴了。行为是事实行为,犯规与否是用规则去衡量其行为而决定判处。判处有认可、鼓励和否定、判罚之分。例如,一号队员当其被呼及成为击球员后,他就有了行使击球权的权利,这时他完全可以自主选择放弃击球、用手放球在开球区、或放在开球区外、或击进门、或再用脚或捧捧去把球摆正,这些行为事实都应允许,並承认其行为有效。裁判只有根据其行为事实成立时,再用规则去衡量予以判(定)处(理)。放在开球区內並未超过10秒且是球槌击球面击打自球整体过门后停在界内,才宣判某号一门得分。如用脚踩便判犯规,不允许再击。你绝不能说脚去踩球是无效行为,无效行为就不成立又何来犯规?有的击球员击了他球,闪击后,续击时又去再打这个已撞闪击过的球,这个再打行为裁判也允许,並承认是有效行为;但这个行为不符规则规定,就要判重复撞击犯规;裁判绝不能事前不允许,说这个球是你已经打过的不允许,或者说是无效行为而不判犯规。因为我笔掘咀笨,说的也可能含混。欢迎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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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金师观 老师赞许!  发表于 2016-7-19 08:35
谢谢海兰老师赞许!  发表于 2016-7-19 08:34
说得好,点赞!  发表于 2016-7-17 11:58
老师说的很好,点赞。  发表于 2016-7-17 10:46
发表于 2016-7-17 10:24:18 | 显示全部楼层

   老师说得很好,有理有据,逻辑性强,思路清晰。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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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智慧养心老师赞许!  发表于 2016-7-19 0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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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17 10:51:12 | 显示全部楼层
老师说得很好,有理有据,逻辑性强,思路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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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江永乐老师认可  发表于 2016-7-19 0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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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17 10:57:17 | 显示全部楼层
很多门球人没有仔细学过、甚至没有学过规则,基本是靠感性认识和“听”别人说加上自己理解的,所以很容易把击球员的犯规行为当成无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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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喜西老师到访!  发表于 2016-7-19 0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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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17 11:58:18 | 显示全部楼层
说得好,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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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17 13:33:20 | 显示全部楼层
    论点明确,论据充分,论述清晰有逻辑,是篇好论文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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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球场轻风老师的鼓励!祝你天天开心快乐!  发表于 2016-7-19 0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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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17 14:54:07 | 显示全部楼层
说得好。击球员在场上的一切行为都是有效的,所以,自裁判员呼号后,击球员在场上的一举一动都要认真负责,做的万无一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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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建行人老师的关注和评述!祝老师开心快乐!  发表于 2016-7-19 0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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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17 15:05:14 | 显示全部楼层
    廖老师: 循其思路,参加门球比赛的运动员的行为从什么时后算起到什么时候结束为击球员的行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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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玉灵芝老师好!参加门球比赛的运动员填表上场都是参赛队员。呼及该号为击球员,这时其佘是非击球员。所有参赛队员的行为以裁判宣布比赛开始起到比赛结束为止。击球员的行为从呼号起到该轮次击球权结束为止。个人理   发表于 2016-7-19 0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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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18 09:04:3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硒都门球 于 2016-7-18 09:06 编辑
           击球员的一切行为都是有效行为                                                                                   非击球员的一切行为(妨碍比赛除外)都是无效行为;而击球员的一切行为都是有效行为


      楼主的这个命题是自相矛盾、且不能自圆其说的命题!
      击球员在场上的行为,只有符合规则规定(合规)与不符合规则规定(犯规)的两种行为。      
                                                                       按此命题,请问:既然击球员的一切行为都是有效行为那么击球员的一切行为的结果是不是都应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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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硒都门球老师的参与。靖你看看泰虎老师的如下一段:一、有效比赛行为 有效比赛行为是指按规则规定进行的比赛行为,包括正当比赛行为和犯规比赛行为。  发表于 2016-7-19 0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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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18 12:06:21 | 显示全部楼层
一、有效比赛行为
有效比赛行为是指按规则规定进行的比赛行为,包括正当比赛行为和犯规比赛行为。
1.正当比赛行为是指击球员的比赛行为符合规则规定,比赛可以继续进行。
2.犯规比赛行为是指击球员的比赛行为违犯了规则规定,需经裁判员判罚后,比赛才可继续进行。
二、无效比赛行为
无效比赛行为是指在裁判员用时、暂停、犯规等期间,击球员或其他队员的比赛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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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泰虎老师引用规则说明问题。  发表于 2016-7-19 08:51
支持泰虎老师引用规则说明问题。规则对击球员的“行为”是否有效有明确规定。  发表于 2016-7-18 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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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19 16:15:00 | 显示全部楼层
一、有效比赛行为
有效比赛行为是指按规则规定进行的比赛行为,包括正当比赛行为和犯规比赛行为。
1.正当比赛行为是指击球员的比赛行为符合规则规定,比赛可以继续进行。
2.犯规比赛行为是指击球员的比赛行为违犯了规则规定,需经裁判员判罚后,比赛才可继续进行。
二、无效比赛行为
无效比赛行为是指在裁判员用时、暂停、犯规等期间,击球员或其他队员的比赛行为。


        上述(红字)是规则第十条的界定。其一、针对的是比赛行为,不光是击球员行为,还有其他队员(非击球员)的行为;其二、既然规则界定有“无效比赛”行为,则说明击球员的行为中就存在有无效行为,例如在裁判员已宣布暂停或犯规后的期间,击球员再出现比赛行为,就不能说其行为还是有效行为。                                                      鉴于前面两点,我得出结论:说“击球员的一切行为都是有效行为”这个命题,显然与规则不符,前后自相矛盾,难以自圆其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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