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楼主的观点。
闪击犯规条款应再减少一点。
原来是:
1.被撞击的球经捡拾后脱手,触及了场内的自、他球(不包括踩在脚下的自球)。 2.闪击过程中自球脱离开脚下。 3.重新改放他球时,未踩住自球,而手触及到自、他球。 4.放球的手未离开他球时,击打自球。 5.将被撞击的球放在边线外闪击。 6.闪击时,只击打到踩球脚。 7.闪击成功后,踩球脚抬起时,自球从脚下脱离。 8.同时对多个他球进行闪击。
新规规定,取消 3,6。 对于2 ,我主张保留闪击击球时自球队脱脚为犯规,其他为无效移动。获利则复位。 对于5, 也删,反正要把他球弄出界不困难,何必为此小事计较。 对于7, 抬脚球必动,也一定脱离脚下,定为无效移动。简单也好判。 对于8, 捡拾一个被撞球,又对另一个被撞球闪击,第一个被撞球视为临时移开好了。 于是闪击犯规简化为: 1.被撞击的球经捡拾后脱手,触及了场内的自、他球(不包括踩在脚下的自球)。 2.闪击击球时自球脱离开脚下。 3.放球的手未离开他球时,击打自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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