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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10 09: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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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是探讨,我说点不同意见:竞技门球的同分决胜,绝不能图简单、省时、省事,图的是公平、合理,只有公平合理,才是竞技体育。 门球比赛一场定胜负,本来就是够简单的了;加之同分时高分胜,本来就是一种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作为竞技门球的团体(5人)赛,不是单人赛。团体赛,比的是整体综合实力,不是某一个人的实力。所以,我认为现行规则的同分决胜的规定,是公平、合理的——因为一方有多人参加同分决胜才能体现其整体实力,以一人定胜负的方法,虽然“简单、省时”,但绝不是团体实力的体现。因此,不同意一组定胜负的同分决胜方法。
我在网上(包括原官网)曾多次抨击高分胜是不公平的规定,提出“凡出现同分时一律实行同分决胜”的观点,现仍然坚持此观点。
我同意同分决胜时的胜队“加1分计入总分,如原来10:10,比赛结果,则记录为11:10”的意见,在计算净胜分时以示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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