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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
发表于 2015-9-14 10:3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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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您的赐教,我认为您的判决非常合理,十分正确!但是,我得到的实际判决却不是这样的,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我们县搞“夫妻双打”比赛。比赛时我打3、7号,当裁判呼7号时,我却由于一时心急而让队友去打了7号。此事裁判和我当时都没有发现出了问题,是对方队员发现了问题并提出了异议,并要求裁判将7号球拿出界外。当裁判要将7号球拿出界外时,我提出了质疑,我说我的队友虽然错击了球,但她不是击球员,应该判她”妨碍比赛“,因为是初次,判”警告“一次,7号球移动无效,恢复原位,并由7号队员(我)重新击球。当时裁判和对方队员都勉强同意了(心里不服),比赛继续进行。当9号球通过7号球的接力擦分到了白球堆里,眼看白球将被清场时,白方队员不干了,他们说7号队员的重新击球已经是超时犯规了,应该不算,但比赛已经打至9号,因此白队提出了放弃比赛。无奈。后来裁判拿来一张5/5的比分记录表让我签字,我说这样的比分让我怎么签这个字?我拒绝了签字。心想等仲裁委员会来作最后裁定吧。据说后来仲裁委打电话分别咨询了四川省某裁委会委员和周正老师,他们给的判决是:红方错击球的队员犯”妨碍比赛“罪,判决:7号球恢复原位,并停止7号球的击球权。其停止7号球击球权的理由是因为7号球员超时犯规。最后判决我方0/15败给了对方。我百思不得其解,为了求得真理,应此杜撰了以上问题。我想,问题虽然是我杜撰出来的,但出现这样的问题也不是没有可能的。如果哪一天真的出现了类似的问题,我们应该知道怎么处理。这次我虽然输掉了比赛,但因此却让我求得了”真经“。让您见笑了,再一次真诚的谢谢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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