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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泰虎 于 2015-8-24 08:16 编辑
2011规则的原文规定:
三、续击权
在下列情况下,待场内球静止时,续击权产生:
(一)自球有效通过球门后,获得1次续击权。
(二)闪击完成后(不论闪击几个他球),获得1次续击权。
(三)自球在成功通过二门或三门时,又有效撞击了他球,闪击完成后获得2次续击权(通称双杆球)。
(四)每场比赛只限双方各打成不超过两次双杆球(以闪击完成为判定标准),此后若再打成双杆时,只有1次续击权。
规则这样规定,就引起一些人认为闪击完成后才获得续击权,而闪击完成是以抬脚来界定的,所以没有抬脚就是没有闪击完成,也就没有产生续击权,续击权没有产生,裁判员就不能开始计时。如此说来,不抬脚就可以无限拖时(规则中没有条文界定什么时间抬脚)了!我认为这样理解就是规则中的“获得”二字引起的!
请看这个链接:闪击不抬脚可无限拖时问题
所以我细细想后,如果现有规则的条款作如下更改就能够理解无论是否抬脚,只要场上球停稳,续击权就产生了。其下面分条叙述则是说明闪击完成后有几次续击权,而不是什么时候获得续击权的问题了。
即主条文“在下列情况下,待场内球静止时,续击权产生”来界定续击权产生的时机,而下面的分条款是界定续击权产生后的续击次数。这样就不会理解成闪击完成后才获得续击权的问题了。
(一)自球有效通过球门后,有1次续击权。
(二)闪击完成后(不论闪击几个他球),只有1次续击权。
(三)自球在成功通过二门或三门时,又有效撞击了他球,闪击完成后有2次续击权(通称双杆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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