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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28 02:0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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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汉玉灵芝 于 2015-7-28 02:52 编辑
门球在中国开展已近三十年,我不知道中国门协已制定了多少部规则,但我手边就有六部规则。在这里我仅对11规则的第六章 比赛通则 第九条 击球员 一、击球员及击球权第三项与04规则的第六章 比赛通则 第九条 击球员 一、击球员进场和退场 第三则加以对比分析:
从中可以看出作者对“击球员”三字的运用还是相当谨慎的。虽然11规则将04规则中的“击球权结束后,击球员应立即退场。”改为“击球权结束后,该队员应立即退场。”但这并不能成为失去击球权的队员就不是击球员的理由。呼号后的队员可获得击球权,而击球员并非只有击球权。击球员还享有与教练的交流权、向裁判的申请权、还可以获得续击权和被撞击权等等。按现在规则精神的理解,击球员虽然失去了击球权在没退出场地前,在裁判没有呼叫下号前,他的行为仍然要受到规则的制约。我亲耳听到过国际级裁判xx、xxx讲到“失去击球权就不是击球员了,触及静止球不为犯规”的错误判罚。实际在基层比赛中,大多队员和裁判仍然认为虽然没有了击球权但仍然不能触动场上的球,而我们的专家却故弄玄虚,说不为犯规,给实际执裁带来迷茫,裁判员此时针对队员不恰当的行为又做何手势发何口令呢?对错是显而易见的,为什么上下会有这么大的分歧,个中道理不言自明。
我的观点是:
击球员的身份是从裁判员呼叫该号开始到裁判员呼叫下号结束。
击球权是从裁判员呼叫该号开始获得击球权到击球员一击球后,击球员的击球权即告结束。
成文业已午夜两点,我欣赏裁判天地版主xx你后来发的有关“击球权”的帖子,至于你对我进行指责的帖子我持保留态度。不过我认为不破除对专家的迷信讨论不可能深入进行下去。
附:11规则第六章 比赛通则第九条 击球员
一、击球员及击球权
(一)呼号后,获得击球权的队员称为击球员。
(二)击球员击球后,自球无撞击、无过门或出界、撞柱、犯规时,击球权即告结束。
(三)击球权结束后,该队员应立即退场。
04规则第六章 比赛通则第九条 击球员
一、击球员进场和退场
1.击球员是指被呼号而进场比赛的队员。
2.击球员击出的球无过门,无撞击、出界、满分或击球员犯规时,击球权即告结束。
3.击球权结束后,击球员应立即退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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