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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球规则第六章第十二条中对"连击"的说明是:"连击是指一次击球动作中,槌头击球面两次触自球。”
请注意上述规定中:
一、“是指一次击球.....”而不是“指一杆击球”
二、“一次击球动作中.....两次触自球。”这两次触及自球中间並没有时间界定。
那末请问:一、能把一次击球动作只理解为一杆?二、能把两次中间的间隔时间自由界定?现在请看
2015【门球之苑】第六期47页《要精确判罚拿出界外的球》一文三中说:”......第一次试槌触球,击球已经结束,第二次击球无效,是触及静止球,失去续击权。如果第一次试槌触球超过10厘米,3球在滚动中击球员又击打了自球,则是触及滚动球,自球将被拿出界外。“
上边这段叙述中分明是:一、把一次击球动作中两次触自球当成两杆击球来判;二、自己设定两次触自球中间的间隔时间为自球滚动10厘米以上。这样是不是按个人理解来改变规则?
所以,我认该篇文章有不正确的地方。应按连击判罚,自球不应拿出界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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