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球是否出界,应该以最后停留的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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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30 12:20: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球是否出界,应该以最后停留的结果为准



     其理由是:

    1、球在场地上作自主的运动,并没有受到人为的干扰,其停留的位置具有合法性。

    2、球在运动中接触到的地面、门柱和中心柱,都是规则中规定的合法的固定设施。球即使滚出界又回到界内也是合法的。

    3、球还在运动中的轨迹是一个移动着的目标,裁判的观察也有太多的主观因素,不宜作为判定的依据。

    4、把球的最后停留位置,作为判定的依据,最不容易发生争议。



点评

特别申明:  发表于 2015-6-1 18:53
本文论述的内容是针对以下话题:有一个球出了边线,又滚回场内时。应该是以运动轨迹为准,判为界外球?还是以最后停留的结果为准,判为界内球? 作者认同的是后一观点 。  发表于 2015-6-1 18:53
在《竞技槌球规则》中,任何与场地上地面、门、中心柱相接触造成非干扰性的球的碰撞和运动都是有效的碰撞和移动。只要过程无干扰(当然是不包括地面、门柱、中柱和他球),结果都是有效的。  发表于 2015-5-30 12:44
发表于 2015-5-31 19:31:32 | 显示全部楼层
讨论有意义,发现了规则的表述不严细的地方。假定现在规则就是以停下为准。
那么,界外球只要在滚动你就不能在界外踩停它,因为他在动,你不就不能认为他是界外球。所以即使以停下为准的原则成立,规则也要修改。

点评

楼主认为,球滚出限制线可以踩停,也是不合理的,既然你以球停为准,那么未停下就是有效移动,任何人无权干预他的移动! 因为以停下为准,那么碰撞了界外球就算界外也说不通了,因为碰撞时他是合法移动,规则没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5-6-1 06:48
如果球还在限制区内移动时,触碰到界外球或待进场的球,该球应判为界外球。如果该球弹回在场内,停在界内,依然是界外球。  发表于 2015-5-31 23:55
实际上,如果球还在限制区内移动,在没有触碰到界外球或待进场的球时,都不得踩停它。如果有球员或随身物触碰到该球,应判为干扰球。  发表于 2015-5-31 23:48
情况的确如此。  发表于 2015-5-31 2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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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5-30 12:22:00 | 显示全部楼层
如何解释规则中的“界内球"

——再谈”球以停留结果还是运动轨迹为准?“


    在2011规则中,与"界内球"相关的条文有:


第十七条 界内球和界外球

一、界内球

  (一)界内球是指成功通过一门后,仍停在场内的球。

  (二)界外球被击打进入场内静止时,则成为界内球。


二、界外球

  界外球是指由于球出界或犯规而被裁判员放到边线外的球。  

  说明:●球是否出界,可据图11所示判定。图中①、②、③是界内球,④球是界外球。







    首先要说明的是,这是我们所能见到的中文版的通行版本,英文的原版本我并不清楚,同时规则的解释权也不归我。我仅在此根据有关文字的理解进行解释,疑义相与析,也请大家不吝指教。

    规则第十七条第一款在界定什么是"界内球"时明确地说:“界内球是指成功通过一门后,在场内的球。”。这句话的前半句,是说门球比赛,每号球都有一个“进场考试”,相当于孩子们的”入学考试“,未能成功通过一门的球,是未获得进场资格的球,需要待到下一轮时重新开球进场。这也是成为界内球的先决条件。这句话的后半句,则强调了""二字。说的明白些,是球的运动轨迹可能不明确,但最后仍然是停在了场内。规则的用字是明确无疑的,不知道是由于何种缘故,竟约定俗成地成为了以"运动轨迹“为准了。须问,你能从上述规则的字句中找到一些”轨迹“的依据么?

    规则第十七条第二款在谈到界外球时,在说明部分更明确地说:”球是否出界,可据图11所示判定。图中①、②、③是界内球,④球是界外球。“。在图11中,我们看到的都是球在停止后的标示,而决无可能是运动轨迹的标示。这就更进一歩佐证了,我的解释是正确的。

    综上所述,我认为球以停留的结果,即球停止后位置,判定球是否出界是合乎规则规定的;而以运动轨迹判定球是否出界,是没有相关规则条文作为依据的,因而是不合法的。




点评

希望看完全文,包括”说明“部分,在下判断。  发表于 2015-5-31 23:06
简答复硒都门球老师,你应该看到:”说明:●球是否出界,可据图11所示判定。图中①、②、③是界内球,④球是界外球。“和图11示例。  发表于 2015-5-31 22:59
二、界外球   界外球是指由于球出界或犯规而被裁判员放到边线外的球。    须问,你能从上述规则的字句中找到一些”轨迹“的依据么? 有“轨迹”的依据。规则规定:“界外球是指由于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5-5-31 20:26
(文字重叠部分我处理一下,--烨鹤) 首先要说明的是,这是我们所能见到的中文版的通行版本,英文的原版本我并不清楚,同时规则的解释权也不归我。我仅在此根据有关文字的理解进行解释,疑义相与析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5-5-30 1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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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30 13:43:2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烨鹤 于 2015-5-30 13:45 编辑
中道安和 发表于 2015-5-30 12:22
如何解释规则中的“界内球"
——再谈”球以停留结果还是运动轨迹为准?“

   (文字重叠部分我处理一下,--烨鹤        

首先要说明的是,这是我们所能见到的中文版的通行版本,英文的原版本我并不清楚,同时规则的解释权也不归我。我仅在此根据有关文字的理解进行解释,疑义相与析,也请大家不吝指教。
    规则第十七条第一款在界定什么是"界内球"时明确地说:“界内球是指成功通过一门后,仍停在场内的球。”。这句话的前半句,是说门球比赛,每号球都有一个“进场考试”,相当于孩子们的”入学考试“,未能成功通过一门的球,是未获得进场资格的球,需要待到下一轮时重新开球进场。这也是成为界内球的先决条件。这句话的后半句,则强调了"仍停"二字。说的明白些,是球的运动轨迹可能不明确,但最后仍然是停在了场内。规则的用字是明确无疑的,不知道是由于何种缘故,竟约定俗成地成为了以"运动轨迹“为准了。须问,你能从上述规则的字句中找到一些”轨迹“的依据么?
    规则第十七条第二款在谈到界外球时,在说明部分更明确地说:”球是否出界,可据图11所示判定。图中①、②、③是界内球,④球是界外球。“。在图11中,我们看到的都是球在停止后的标示,而决无可能是运动轨迹的标示。这就更进一歩佐证了,我的解释是正确的。
    综上所述,我认为球以停留的结果,即球停止后位置,判定球是否出界是合乎规则规定的;而以运动轨迹判定球是否出界,是没有相关规则条文作为依据的,因而是不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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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  发表于 2015-5-30 1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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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30 14:14:17 | 显示全部楼层
           综上所述,我认为球以停留的结果,即球停止后位置,判定球是否出界是合乎规则规定的;而以运动轨迹判定球是否出界,是没有相关规则条文作为依据的,因而是不合法的。
             我赞同烨鹤老师的关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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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30 17:00:34 | 显示全部楼层
“规则的用字是明确无疑的,不知道是由于何种缘故,竟约定俗成地成为了以"运动轨迹“为准了。”事实的确如此,现在很多地方都以"运动轨迹“为准,而且大家还熟视无睹,见惯不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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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30 17:21:16 | 显示全部楼层
以球停止后的位置判定是否出界符合规则规定,同时也可避免主观因素引起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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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30 17:36:11 | 显示全部楼层
按规则文字敘述应该是棱主观点正确。不知怎么在逐级传达、学习、执行中竟都按轨迹,只要轨迹一旦离线到了场外,便不看以后是否仍停畄在场内了。因为球轨迹脱线与否,真的出现许多分岐、甚至纠纷、球运动的现场也不再成在,即使有摄像也有角度不同之差异。这是不是裁判自找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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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30 20:41:43 | 显示全部楼层
     球是否出界,应该以最后停留的结果为准
此话讲对一半。如果球已出界后碰撞到界外球或其他场外障碍物又回到场内,此球仍是界外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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碰到障碍物或界外球回到界内都应为界外!  发表于 2015-6-2 20:38
赞成此观点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5-5-31 12:13
赞成此观点  发表于 2015-5-31 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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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31 12:13:46 | 显示全部楼层
从零开始 发表于 2015-5-30 20:41
球是否出界,应该以最后停留的结果为准
此话讲对一半。如果球已出界后碰撞到界外球或其他场外障碍物 ...

赞成此观点 {:soso_e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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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31 14:52:2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赞成“从零开始”老师 的观点。“球是否出界,应该以最后停留的结果为准”,此话讲对一半。如果球已出界后碰撞到界外球或其他场外障碍物又弹回到场内,此球仍是出界球。《09裁判法》中对于球出界有这样的叙述:“已经出界的球,因地形、风动等原因再次进入界内时,应判球出界”。《2011》规则和裁判法中,这段文字没有了,但在实际中仍在执行,大家也都认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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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碰撞到界外球或其他场外障碍物”后,与本题的讨论内容无关。  发表于 2015-5-31 23:40
2011规则取消了2009规则的这一规定,正说明了对2009这一条规定的不认可。现在仍在执行这一规定,更缺乏规则的依据了。不是吗?  发表于 2015-5-31 2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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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31 20:26:52 | 显示全部楼层
中道安和 发表于 2015-5-30 12:22
如何解释规则中的“界内球"
——再谈”球以停留结果还是运动轨迹为准?“

                二、界外球

  界外球是指由于球出界或犯规而被裁判员放到边线外的球。  

 须问,你能从上述规则的字句中找到一些”轨迹“的依据么?


   有“轨迹”的依据。规则规定:“界外球是指由于球出界或犯规而被裁判员放到边线外的球”。——这句话,界定了两种球是界外球,即,一是“由于球出界”;二是“犯规而被裁判员放到边线外的球”。显然,前者就是“轨迹”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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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5-31 22:33:17 | 显示全部楼层

重新认识地面、门柱和中柱




    门球场的地面、球门和中心柱,都是规则法定的固定设施,规则对它们都有专门的规定。对它们,大家更是熟视无睹,为什么还要大家去重新认识,有这个必要吗?

    先来说说“地面”。这个地面应该包括“比赛区”和“限制区”(含“发球区”),而不仅仅指比赛区。此外,规则还提到"自由区"。球场现在大都有所谓的"隔离墙"。但无论是隔离墙还是看台、替换席等等都应该设在自由区。自由区顾名思义,就是在比赛区和限制区之外的“自由”活动区。在一般情况下,与比赛的正常进行关系不大。

    对于地面,规则的要求是,地面“平整,无任何障碍物”。地面的平整,包含两个方面,一是水平,要求地面是呈水平状态的水平面,不能是倾斜面、不能有沟道、坑洼。二是整齐划一,要求球在地面上的各点,向各个方向滚动时的摩擦系数都一样,对人造草毯来说,就是要求草皮均匀,长短一样,弹性一样,无倒伏现象。理论的要求都太理想化;在实际中,基本能达标就可以了。我在这里想要说的是,一个场地,经过比赛组织方认可后,就应视为是已合乎规则规定的要求了。比赛双方如有不同意见,应该赛前提出。在达成一致意见后,再开始比赛。在比赛中,除非是发生新的损毁,可以按规则有关规定,暂停比赛进行修复。在赛后,双方不得提出不同看法,持相反意见。举一个例子,有一个球向前晃晃悠悠地滚动,结果出了比赛线又回到界内。 这在比赛线附近地面不够平整的情况下是完全可能发生的。在比赛中,能不能认可发生的这一情况,裁判对此又如何判?怎样判定才是合理的、合符法度的?我以为,在认识上,既然我们可以认同一个球,曲曲弯弯,不可思议地撞上一个球,或进了一个门。还都认为是球手水平太高,或运气过好。为什么就不能同样地认同球出界后又回到界内,是因地制宜,巧妙利用了地形,打出了奇妙的定位球?在比赛中,地形对双方都是公平的;更何况,赛前双方对地面就已经是认可过的。所以我认为,将该球判为界内球,会是合理合法的。

    规则还规定,地面(指在比赛区和限制区内)应当“无任何障碍物"。这里的用词就值得斟酌。因为比赛区内有球门和中心柱,限制区内有被放置的界外球,还有待进场的球。它们不是运动着的球的障碍物,又是什么?所以,此处的表述可以修改为,”除比赛场内固定的设施球门和中心柱外,没有其它障碍物。“而对于上述的案例,我们也可以更严格地补充表述为:球如果因地形影响,在滚动中出了比赛线又回停到场内。在没有触碰到放置在限制区内的界外球或待进场的球的情况下是界内球,如果有触碰到则是界外球。

    现在再来说说球门和中心柱。规则对它们的要求,这里就不详说了。只对下面一个问题提出一些看法,与大家一起研究。这个问题大家以前可能都见过。即如何对待与球门柱或中心柱贴靠的球,因为门柱或中心柱受到其它运动中球的撞击,产生震动而发生的间接移动的问题。这种移动,在规则中一直被认为是一种受间接性碰撞的无效的移动,在网上已引发过多番讨论。前面我们谈到,地面是比赛区法定的固定设施,而球在移动中,总是不断地触碰到地面,受到地面的作用。实际上,球的运动轨迹和结果,都是地面对球的反作用的过程和结果。同样地,球门和中心柱,也是比赛区内的法定的固定设施,球与它们的触碰,与地面的触碰并没有根本的区别。你能说的清楚,球与球在地面上触碰时,就一定全部是直接性的,就一定没有间接性的?所以,以此来判断,此是直接移动而非间接移动,是经不起认真推敲的。另外,规则更明确地指出:“有效移动,是指击球员合法击球(或闪击)使球产生的移动 。“(见《规则》第十一条 球体移动  一、有效移动)。在这里强调的是,击打后自球与随后的他球的移动,都必须是由合法击打产生的。反之,可以认为由合法击打产生的一系列的球的移动,都应该是有效移动。在这里,你能说,在本例中,与门柱或中心柱贴靠的球发生的移动,不是击球员的合法击球(或闪击)使球产生的移动?硬要说什么间接移动是无效移动,这会前后矛盾,无法自圆其说。所以,我认为规则中,与直接移动对应的“间接性移动”的说法是多余的。贴靠门柱或中心柱的球的移动应该是有效移动。

      由上可见,地面、球门和中心柱,都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值得大家去重新关注和研究。上述观点正确与否,也请大家不吝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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赞成  发表于 2015-5-31 2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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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1 06:41:4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天山雪 于 2015-6-1 06:43 编辑

如果按照楼主“球是否出界,应该以最后停留的结果为准”的观点来定性,就会与无效移动产生矛盾。规则规定“未进入场内界外球的移动是无效移动”。一个正在沿边线运动的球出了界之后,由于地形的原因球又滚回到界内,出界之后这段的移动是无效移动,因此该球就应判出界球。再比如,已经出界的球碰到界外的障碍物反弹回来停在了界内,此球出界后的移动也是无效移动,当然也应判该球出界。所以我认为按照楼主的观点来判罚是不完全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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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关于“无效移动”的说法,不能成立,还是算作有效移动。凡是由合法击球产生的移动,就是有效移动。我在前文中已作了论述。  发表于 2015-6-1 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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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1 06:48:20 | 显示全部楼层
烨鹤 发表于 2015-5-31 19:31
讨论有意义,发现了规则的表述不严细的地方。假定现在规则就是以停下为准。
那么,界外球只要在滚动你就不 ...

楼主认为,球滚出限制线可以踩停,也是不合理的,既然你以球停为准,那么未停下就是有效移动,任何人无权干预他的移动!


因为以停下为准,那么碰撞了界外球就算界外也说不通了,因为碰撞时他是合法移动,规则没有 碰了静止球球无效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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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位置为准则,球出界就是出了比赛区,如果认为 停下为准,则出限制线为也不是停下。所以不修改规则的文字,对停下为准也是不通的。  发表于 2015-6-1 18:54
限制区和限制线包括界外球和待进场的球,规则都作了明确规定。球员更是不能触碰界外球的。这些规定都说明了限制区对于比赛有重要性,是比赛场地不可或缺的部分。所以可以认为,球在自由区才是真正离开了比赛区。  发表于 2015-6-1 18:32
说以停下为准,是说当球因地形影响滚出比赛线又滚回场内时,才以停下为准。如果球都跑到自由区了,你还要让它停下来才呼下一号吗?也只有太不合格的场地,才可能会出现,球出了限制线滚回到场内。  发表于 2015-6-1 18:07
球在自由区可以看作是,球真正离开了比赛区。球在限制区就一样可以看作是,球离开了比赛区!  发表于 2015-6-1 11:01
既然你以球停为准,那么未停下就是有效移动,任何人无权干预他的移动! 你的回答没有解释这个问题。  发表于 2015-6-1 10:58
界外球,不同于停在场内的静止球。触碰界外球与触碰场内的静止球,有着根本的区别。在这里触碰界外球可以看作是外物(指除了地面、球门、中心柱和场内球)干扰了球的自主移动。所以是界外球。  发表于 2015-6-1 10:42
球滚出了限制线,说明球已经在自由区。球在自由区可以看作是,球真正离开了比赛区。所以,才可以在自由区设隔离墙。  发表于 2015-6-1 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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