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烨鹤 于 2015-4-20 18:19 编辑
由于有““裁判用时” 期间击球员行为是无效的”等规定的原因,所以是“裁判用时”的规定是规则的实质性条款,不会在裁判法里规定(裁判法里的规定一般是程序性的)。
裁判用时在规则的21条有明确的规定,录如下:
第二十一条 裁判用时 裁判用时主要是指裁判员处理有关比赛事宜所用的时间。 (一)裁判用时包括: 1.从击球权结束(或宣布犯规)到呼叫下一号球员之间的时间。 2.裁判员做“稍等”手势后,或者让击球员停止击球期间的时间。 3.裁判员临时移开球所用的时间。 4.确认比赛记录所用的时间。 5.确认替换队员所用的时间。 6.回答队长或教练员提问所用的时间。 7.更换损坏的球所用的时间。 8.裁判员维修场地所用的时间。 9.其他裁判员认为需用的时间。 说明: ●裁判员用时期间不计算10秒,但算在该场比赛时间以内。 (二)在裁判用时期间,击球员的击球行为是无效比赛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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