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门球后卫 于 2011-12-12 21:06 编辑
门球规则若干规定的探讨(之一) —从界外球进场压球门线谈起
国际门球规则和中国2011门球规则规定:若界外球从门前通过球门时停在球门线上,即使在随后的有效移动中通过了球门,过门依然无效。 首先,这一规定不合情理,其中隐含了一个逻辑性的错误;其次,这个规定可能会引发可类比情况的争议;此外,订立此项规定似乎也没有太大的必要。
规定不合情理 1、界外球无过门(得分)权,无撞柱(得分)权,也无撞击他球权,但如果由此推演判定它甚至没有成为门前球的权利,就显得过分苛刻和牵强。界外球压球门线,并没有形成过门的结果;而且,球距球门线很近、或压球门线多一点、少一点,对随后的过门都没有任何实质性的影响,也就是说界外球并没有因此占有不当的利益,那么有什么理由判定:界外球从门前通过球门时停在球门线上,即使在随后的有效移动中通过了球门,过门依然无效呢?至于那种认为界外球压球门线是无效移动,因此在随后的有效移动中过门无效的说法,本身就不能自圆其说,引起了许多网友的质疑,在此无须再多说什么。
2、从门前过来,静止时压球门线的界外球,在随后的有效移动中通过了球门,完全符合“球从球门前方经有效移动后,整体通过球门线移动至球门的后方 ”的过门要件。
3、与门后球压在球门线原则性的区别在于,门后球即便经有效移动后通过球门,其球体毕竟有一部分始终是没有越过球门线的。 基于以上几点,我认为,门前球过门应该恢复09门球规则的相关规定,不应该增加既不科学又不合理的附加条件。 规定可能引发的相关争议 已过三门的界外球进场与中心柱接触,完全可以和界外球压球门线的情况相类比。前不久,在论坛上有些网友已提到了这个问题。现行规则的规定对这两种相似情况的处理却大相径庭:贴柱球在随后被有效移动的他球撞击,或球员击打自球时,该球都被认可撞柱得分。而有类似情况的门前球却不能获得相同的待遇。对待贴柱球和门前球如此的厚此薄彼,使人难以理解。如果比照现行规则对界外球压球门线的相关规定,贴柱球就必须经他球先将其撞离中心柱,然后再闪送撞柱才能得分;或球员本轮次击打自球先离开中心柱,由他球闪送撞柱或待下一轮次球员击自球才能撞柱得分。现行的门球规则仅对压门球线的界外球设定了不合理的限制,完全没有顾及到界外球贴柱的类似情况,有失公平和公正,今后必然会由此引发争议。 规定的必要性值得探讨 前面谈到,一个待过门的门前球,其距球门线很近或压球门线多一点、少一点,对其过门而言,几乎没有任何差别,如果像09门球规则的规定那样,对其过门不另设过高的限制,当事者并没有因此获得不当的利益,交战另一方的利益没有受到损害,对场上的态势也没有产生任何影响,而且此项规定简单易行,完全没有必要改动。现行门球规则的规定是把简单的事情复杂化,确有多此一举之嫌。 在探讨之余,不经意间引发了我的一个另类的想法,即,我们是否应该善待界外球? 界外球已经是个倒霉蛋了:过门不能得分,撞柱也不能得分,撞到他球还要被判犯规罚出界外,它可发挥的作用也仅限于为己方球作接应。现在规则又进一步苛求界外球(从门前)进场压球门线,即使在随后的有效移动中通过了球门,过门依然无效不能得分,则更是雪上加霜。说尖刻一点,这项规定给人以落井下石、欺负弱者的感觉。我们真的有必要如此为难界外球吗? 从比赛效率方面讲,界外球至少有一个轮次不能产生效益,如果进场撞上他球或恰好压上球门线,那就等于两个轮次无效益。一场比赛只有5-6个轮次,两个轮次靠边站是否太过严苛,有必要吗? 过去确有界外球进场故意撞及他球的战例,这是拖延比赛时间的一方采用的投机手法。现在裁判员采取先呼下一号球,再处理局面的措施,已使其无机可乘。另外,界外球如果是无意撞上他球(这种情况在实战中并非个案),只要将他球恢复原位,对现场的局面也不会有什么影响,在这种情况下,对这种界外球仍然判罚于界外,还有必要吗? 还有这样一种情况:一方为了阻挡对方界外球的接应路线,往往采用近距离封堵的办法,这使对方的界外球很无奈。如果放宽了对界外球撞击他球的判罚,面对近距离的封堵,界外球可以用打擦顶球的办法,实现预期的接应目标,这对平衡各方的利益、提高门球技术不无益处。 基于以上几点(不成熟的)理由,我个人冒昧建议,对界外球应实施适当宽松的政策: 1、界外球从球门前向门后移动,如果恰压在球门线上,在随后的有效移动中通过了球门,应认可其过门得分。 2、界外球(自球)撞及场内他球,只须将他球复位即可,自球移动有效,停哪算哪,不必拿出界外。 如果能这样实施,是否可以更好地体现科学、合理及人性化的原则,兼顾攻守平衡,使门球竞赛在公平、公正的氛围中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