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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烨鹤 于 2015-4-18 18:05 编辑
裁判法里(19页)明确要求裁判员要做到“及时宣判、及时处理、及时呼号”。
裁判法在对裁判员的这个要求是合理的,就是要及时,不要拖拉。及时是什么时候?当然是指事件发生后越快越好的宣判,越快越好的处理,越快越好呼号。宣判和处理不可能提前,没有争议,应该呼号的时刻规则另有明确的即“无出界,无撞击,无过门”,那么这“三无” 是球还在运动中,靠裁判员的判断做出,还是球停下,“三无”成为事实才可以做出?我以为 裁判员永远不应该按“判断” 判决,永远是要按事实来判决。裁判的职责是观察,发现事实,立即宣判。不是,也 不需要按“判断”,按“估计” 事实会出现就宣判。所以呼号就是要等球停下,“三无”成为明确无误的事实,才可以宣判。
规则里对呼号的时机虽没有直接写明,但是也是有规则的条文可参考的。这就是击球员的闪击权的获得时机和续击权的获得时机,两者和呼号的性质是一样的,都是有人获得新击球权。都是10秒内要有所动作的。而那两个时机的开始点都明确规定是在全场球停后才获得相应的权利。如果要给予裁判员可以在球停前按判断呼下一号,那就要在规则里明白的写明才对。
所以,我的认为此处规则的表达是明确的,没有问题,当然将来修规再进一步明确也是好的。
还有就是如果可以在球停前呼号,那么规则一定要写明,也会写明:
1,后来发生撞击怎么办?
2,球还在滚动,新自球撞上老自球怎么办?
3,新击球员击球时间从什么时间开始?球还在运动局面没有稳定能开始吗?
这一系列问题规则没有说怎么办,证明这些问题是根本不应该存在!这是球停才能呼号的反证!
结论: 及时呼号就是球一停就呼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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