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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门球狂人

讨论:需要交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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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27 23:04:22 | 显示全部楼层
  实际上中国门协也是很难办的啊。传说上面给中国门协下达的也有“创收”任务呢,中国门协也要向上面交费啊……这年头乱收费如牛皮癣,很难治的,没有猛药,是不行的!我们在这里慷慨激昂,甚至义愤填膺,恐怕不起一点儿作用。
  大型赛事为什么要特别强调在规定的酒店食宿?而且费用越来越高?除“安全”因素外,因为要从中抽取“床板费”来补贴赛事费用的。这个问题,前两年《门球之苑》有过专门文章介绍。
  利用赛事捞点钱的人和部门的确是有啊。07年中冠赛,组织方就有人把收的钱卷走了(此人后来被中国门协发文处分),据说当时的秘书长张娜只好自己掏钱、借款垫付部分费用,应对危急局面。
  办一次大型赛事(例如中冠赛),要投进去几十万,没点儿“经济基础”是很难负担的,并不是有几块球场就可以举办赛事了。里面复杂着呢!
发表于 2011-11-28 19:27:14 | 显示全部楼层
不收下面的钱。领导拿什么吃,喝.想开点吧!不拿钱,就不让你办赛事,权大如天.小小白姓无可奈何!
发表于 2011-11-29 18:42:22 | 显示全部楼层
会员单位可以交会费,不是会员的可以教报名费就行了。
发表于 2011-11-29 19:06:34 | 显示全部楼层
高山 发表于 2011-11-27 20:11
组织弱势群体活动还要向"上面"缴费?第一次听说,怪哉?不给拨钱也罢,还要雁过拔毛,符合党的十七届六中全 ...

第一次听说
发表于 2011-11-29 19:13:5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高山 于 2011-11-29 19:16 编辑

     新加坡对社体诸多活动(如门球)非常关爱,那里有社体活动,那个社区就会主动伸出援助之手,尽量帮助活动圆满成功。我的朋友去参加了一次他们的类似街舞,头天就通知你集合时间、地点。出发时讲解行程、活动内容、注意事项,一切全免,免费乘车,免费发放餐食盒、饮料,活动结束还发给你一张社区活动卡和一份纪念品。
   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全社会都要关爱弱势群体,政府、企事业单位、党、工、团都要对社会公益性体育项目大力支持,全额注入资金,帮助他们度过难关,千万不可乱收费用,这样才能充分体现社会主义的优越性。
发表于 2011-11-29 21:48:43 | 显示全部楼层
       林静风闲老师说得有理!
       收费究竟是否合理,我们还是先搞清楚几个问题之后再来讨论吧。
      1、关于收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去向,作何用途,协会章程是如何规定的?
      2、关于章程。《中国门球协会章程章程》应该是所有会员单位遵守的“根本大法”,门协的所有做法同样要按照章程规定执行。章程现有条款是否合理是否需要修改那是由会员代表大会按照法定程序议定。现行做法是否如此?
      3、关于会员代表大会。中国门球协会的会员是集体会员制,所谓会员代表大会则是由会员单位推选的代表参加的大会。大会的召开也可定期或不定期举行,议题也是由会员代表提请的。有资格参加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们就应该代表绝大多数门球人说话,及时准确的在大会上反映广大门球人的心声。我们还有哪些议题需要提请大会决议?
       4、关于会员代表资格。各省、市门球协会、行业体协门球协会、部分门球俱乐部,这些基层协会成为中国门球协会的集体会员好像符合常理,但作为国家行政部门的国家体育总局或社体中心(五处),能否成为协会会员单位?
       5、关于门协领导机构。各省、市门球协会的领导们应该清楚,本协会的领导机构组成,有几个是本省、市体育局官员?为什么?恐怕很多人会认为:体育局并不是协会会员!到了门协组织的最高层--中国门球协会,领导机构的组成就有点和地方不一样了,是否合法?
      6、官员外出差旅费。协会的官员因公外出的旅差费理应由协会支出,可中国门球协会的官员们,有的参加门球活动诸如中冠赛以及国家级比赛活动,要承办方支付是否合理?
    7、关于本帖。狂人兄倡导了对这一问题的讨论活动很有意义!其实对玩门球的每一个人来说,这个问题也无关大碍,但对于会员单位、特别是国家级赛事的承办方(单位)就有很大关系了,如果要考虑中国门球协会的形象、今后的运作模式、甚至是协会自身利益、乃至参赛选手的利益等问题,恐怕我们就不能袖手旁观了。很高兴狂人兄为我们提供了一次机会、搭起了我们参与讨论的平台。我所提出的问题,很长时间就在困惑着我、相信也困惑着很多门球人,借此机会我希望仁人志士们帮助解答,以正视听,也让心有困惑的门球人早一点解开心里的疙瘩,以便今后更愉快的玩门球!

发表于 2011-11-30 05:41:03 | 显示全部楼层
{:soso_e182:}同意各位的说法。门协要收的费用是否合法?
发表于 2011-11-30 09:40:30 | 显示全部楼层
林静风闲同志说的,符合《体育法》精神,办赛方不应向中国门协交费。
发表于 2011-11-30 10:04:30 | 显示全部楼层
缴费绝非正常,滥收费。{:soso_e162:}
发表于 2011-11-30 11:52:57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下我懂了,怪不得中国的门球队直到第十届世锦赛才得到冠军,以前出去的队大部分是有钱没技术的队。
可千万别向足球看齐啊!
发表于 2011-11-30 12:01:27 | 显示全部楼层
适当缴费用于比赛是可以接受的。除此之外再要钱,就不太那个了......{:soso__2446543031307146635_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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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30 13:10:43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门球协会章程2010-01-21 18:24:00 体总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中国门球协会。英文名称为“CHINESE GATEBALL ASSOCIATION”,缩写为“CGA”。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与门球运动相关的单位和热爱门球运动的个人自愿结成的行业性、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是中国全国体育总会的团体会员,是代表中国参加国际门球组织的惟一合法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组织和团结全国门球工作者和爱好者,调动一切积极因素,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积极推广门球运动,促进我国门球运动技术水平的提高,为全民健身计划和构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服务。扩大和加强与国际门球组织的联系,增进与各国家和地区门球组织的交流与合作,加强门球运动员之间的友谊。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家体育总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北京。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和普及门球运动知识,大力发展门球事业,组织广大群众积极参与门球运动,提高门球运动技术水平。
  二、制定门球运动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和开展门球活动的方针政策,制定门球竞赛制度等管理规定。
  三、审定和修改门球竞赛规则和裁判法,研究制定全国门球竞赛计划和规程,并报国家体育总局批准后实施。
  四、负责门球裁判员、教练员、运动员、指导员等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五、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制定门球教练员、裁判员技术等级标准,组织考核、审核国家级裁判员、教练员,指导单位会员协助地方体育行政部门做好裁判员、教练员等级考核、评定工作。
  六、指导和支持会员开展和参与门球活动。
  七、积极参加或承办国际门球组织的有关活动,发挥中国在国际门球组织中的作用,开展门球国际交往和技术交流,增进与各国家和地区门球组织的友谊。
  八、按照国际组织和国家体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组织或委托会员单位承办全国性或国际性各类门球比赛和活动。
  九、制定门球项目专项科研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对门球器材等专用产品进行技术指导、认定和审定,对门球组织(基地、中心、俱乐部)进行评估、审定。
  十、加强门球宣传工作和网站建设,及时发布门球运动的各种信息、动态和经验,表彰行业先进(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十一、广泛联系和团结社会各界人士,充分发挥中国门协的桥梁纽带作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中国门协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成为中国门协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门球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中国门球协会的意愿;
  三、在门球领域里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热心支持中国门球运动的发展。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建设兵团,计划单列市的门球团体申请入会可直接向本团体提交书面申请;
  三、其他相关单位和组织申请入会,须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门球协会推荐,向中国门球协会秘书处提交入会申请书;
  四、经执行委员会讨论通过;
  五、由执行委员会授权秘书处发给本团体会员证明。
  第十条 会员权利
  一、本团体会员代表大会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团体举办的门球活动;
  三、优先承办本团体赛事权;
  四、优先获得本团体服务权;
  五、对本团体工作提出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代表大会决议,积极宣传门球运动,遵守本团体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任务;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向本团体提供场地服务的义务;
  七、协助本团体发展会员的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第三章行为的,经执行委员会讨论批准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议代表由会员推选。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或罢免理事;
  三、审议执行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讨论、决定有关提案和决议;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召开或延期换届的,须由执行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执行委员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执行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专项委员会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执行委员会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执行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品德端正、热爱门球运动、熟悉专业、有较高威信、身体健康,有精力参与门球工作;
  三、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未受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执行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执行委员会成员任期4年,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秘书长为协会的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执行委员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督促和检查秘书处的工作,听取汇报。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选,交委员会代表大会决定;
  四、提名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一般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团体进行的评比表彰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内部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财务由国家体育总局社会体育指导中心统一管理,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执行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执行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会旗、会徽由会员代表大会审定颁发。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复制或用于商业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2009年 8 月27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本团体执行委员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发表于 2011-11-30 13:21:26 | 显示全部楼层
谁能准确地回答一个问题: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国家公务员“在社会团体(协会)中任职甚至是担任法人代表”这件事情上有何规定?请注意,回答此问题一定要引用相应法规原文。
发表于 2011-11-30 15:26:37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门球协会章程: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与门球运动相关的单位和热爱门球运动的个人自愿结成的行业性、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发表于 2011-11-30 16:37:27 | 显示全部楼层
     门球狂人提出这一议题,很有现实意义,涉及的层面很多,很值得讨论。林静风闲、逍遥在人间两位网友的观点我赞同,门球协会收了报名费就可以了,还要向承办方收数万元承办费毫无道理。
     另外,我主张不同类型的门球活动要区别对待。
     老年人的康乐型门球活动,不但不能借机赚钱,而且国家应该给钱予以扶持。今年,国家老年体协在永川举办的全国老年门球交流活动就是这样办的。我国已临近老龄社会,做好老龄工作是关系到老年人晚年幸福和国家健康发展的大事。
      至于有高额奖金的竞技门球比赛,多收点报名费是应该的。但是,报名费的收入不能全由门球协会拿走,应有个适当的比例部分或大部分用于比赛本身。
      有些地区,比如某个城市或某个大企业为了扩大影响宣传自己,就更不能借机赚钱。要宣传就应该有投入。而像海润俱乐部、共创和谐门球世界俱乐部等,这些单位办赛事,如果只有投入没有收入,办一次亏一次,恐怕也不是长久之计。所以,不同类型的门球赛事如何收费是个很值得研究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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