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解读第15~17个问题。
十五、关于将“妨碍比赛行为”改为“违反体育道德行为”的意义
这次修规一个重要的内容,就是将“妨碍比赛行为”更改为“违反体育道德行为”,即“任何影响比赛正常进行的行为,均视为违反体育道德行为”。为什么要这样更改?
首先,是提升认知度。不难看出,从名称上分析,“妨碍比赛”与“违反体育道德”比较,后者的情节表述、所承受的压力都要大的多,相信会引发大家的高度重视。
其次,是加重处罚力度。旧规则对妨碍比赛行为虽有规定,但对行为的定性及处罚力度不够,特别是对“再次追问并指责裁判、有意破坏场上局面、无理取闹、随意弃权”等现象,没有有效惩治办法。更改后的“违反体育道德行为”内容,不但保留原规则中对“妨碍比赛”的处罚条款,还增加了“情节严重时,赛事组委会可对球员或球队给予禁赛处罚”的规定。在今年中冠赛总决赛上,中国门协开出了第一张全国赛事“禁赛罚单”,引发良好地反响,起到了警示作用。
第三,是增加行为内容。如有以下行为的“可直接取消比赛资格甚至禁赛”,(1)无理取闹;(2)无故弃权;(3)打假球,消极比赛。
需要提醒大家的是,最近几年“无故弃权”的现象有所蔓延, 尤其是一些临时组建、直奔奖金而来的球队,一旦出线无望,便会中途退赛;或者遇到比赛回天无术的情形,便会“举手投降”。
在15规则以前,从裁判工作角度讲,对待“无故弃权”只能用两种方式去处理。一是对该队单场无故弃权,按15︰0计算,但与其他球队的比赛有效,这会造成计算名次的不平等;二是将该队所有比赛都按15:0处理,这会对某些球队不公(指之前胜过弃权队的球队)。所以“无故弃权”会给比赛带来麻烦,产生不良影响。
对此,我们一方面要加强教育,提高球队素养,树立“比分可以落后,体育精神不能落后”的思想,另一方面也要采取一些措施,不让弃权者获利。现行15规则竞赛手册中就规定,每场负者得1分,弃权为0分,这就将负者和弃权区别开来。再如,针对“出线无望,退出比赛”者,可采用预交“处罚金”的办法(对无故弃权的,可扣除处罚金)。对“回力无天,中途投降”的,应按本场“弃权”论处(若两队分差超过10分的,按实际计算,未超过10分的,按10:0计算)。
另外,还要纠正一个错误判罚,不少地方规定,比赛进行到20分钟后,就算有效比赛了。我们认为,对“比赛不能继续进行”的,可以“按20分钟有效”来处理;但对“中途投降”的,不属于“比赛不能继续进行”范畴,应按“弃权”论处。这次修规,本想在规则或裁判法中对预交“处罚金”一事作出明确规定,但考虑到一旦成文,将对我国门球运动的声誉造成不良影响,建议各地在制定竞赛规程时,可酌情在“规程”中体现。
总之,希望大家共同努力,杜绝无故弃权、打假球、消极比赛等违反体育道德的行为,对其形成一种“老鼠过街,众人喊打”的态势。
十六、关于执行《2015国际规则》的问题
我国开展门球运动与境外相比最大的不同之处就是场地条件。境外的场地一般都是天然草坪,场地坑洼不平,阻力很大,击球用力较大,所以适用侧打击球方式,这是其一;其二,在天然草坪上打球,很难打出擦、跳、溜、闪、顶等高难度技术,就连打出一个双杆,或者全队得25分,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因此,现行的国际规则就是针对天然草坪而设计的。
我国的门球场地要么是沙土地,要么是人造草坪,基本上都比较平整,击球力度也不用太大,适合于纵向正打击球方式。同时,过门、撞柱的难度不高,且很容易打出一个接一个的双杆球,如果不加限制,就会产生“一边倒”现象。
多年来的实践也告诉我们,照抄照搬国际规则不适应国情,所以,从1990年起,我们就对国际规则进行了修改,以体现中国特色。为了不影响开展国际门球交流活动,《2009规则》修改时,我们在“附则”中增加了一些内容,并规定在天然草坪上和境外交流比赛时,执行国际规则;《2011规则》修改时,增加了“附录一”内容,供与境外队比赛交流时使用。《2015规则》修改时,我们始终坚持“不改变门球框架、体现中国特色”的原则。如,“双杆球限制次数”。我们只是规定使用次数,并没有改变国际规则规定的方式。此外,凡是《2015国际规则》修改之处,均写入我国《2015规则》。主要有:
(1)进一门时,自球过一门后若出界算得分;(2)有效移动的球,造成贴柱球的间接移动,该球移动有效; (3)取消在闪击过程中,击球员重新改放他球时,未踩住自球,而手触及到已经放好的他球的情况,改为无效移动,不为犯规。
为使大家更好地了解国际门球规则有关动向,特将2015国际规则修改过程中,未获得通过的提案告知如下:
(1)限制双杆球次数(我国提案)。
(2)呼号时,只需单手直臂前挥上举(伸掌或握拳),即不再用手指数示意和6号以上用双手做出,以简化裁判员手势。
(3)在场内球未静止前,不得呼号。
(4)闪击成功后,被闪他球仍在移动中,可以进行续击。
(5)记录员佩戴“计时表”进行10秒计时,并在超时犯规时宣告。
(6)不得使用激光笔(器)等外部器材作为门球指挥用具。
(7)不允许有来自球队以外的其他力量协助比赛(指非球队成员任指挥)。
(8)允许使用各种式样的球槌(我国提案)。
(9)界外球进场时,若是自球从门前方进入球门且停在球门线上,待下次有效移动后,该球进门有效。
(10)允许适用其它颜色球,如黄、蓝、绿等。
十七、对细微修改内容的解答
1、球队组成人员有何变化?最多可由几人组成?
答:允许再增设1名领队,即最多由原来的9人增加到10人。
2、在击球顺序名单中规定增加什么内容?
答:针对记录员经常会把红、白队填写错的情况,新规则在击球顺序名单中增加“队名”(第三章,第五条)。
3、击球时,球槌只击打到地面(或草坪、土石块等),使静止的球产生间接移动犯规吗?
答:球的间接移动属于无效移动,裁判应将球复位,不犯规。
4、发布比赛时间的口令有什么改变?
答:改为“15分钟”、“10分钟”、“5分钟”、“时间到”。
5、附则中的内容有什么变化?
答:(1)增加“本规则同样适用于三人制比赛内容。
(2)举办5轮制,不再受赛事性质的影响,即竞技性的赛事也可采用。
规则解读至此告一段落,读者朋友在执行新规则中如有疑问,以后将通过有问有答形式予以解答。【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