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9月19日、10月20日、11月10主席扩大会议三次讨论修改后的《肇源县门球协会章程(草案)》,待2012年4月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肇源县门球协会章程(草案) (肇源县门球协会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 第一次会议 2012年 月 日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定名为肇源县门球协会,简称“肇源门协”(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是经县民政机关批准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的、全县群众性的体育社会团体,是代表全县参加上级门球组织活动的唯一合法组织。 第三条 本会在县体育主管机关、县体育总会和县委老干部局的领导下,开展门球活动和工作;接受上级门球协会和县体育主管机关、县民政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本会认真贯彻执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方向;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及社会道德风尚;遵守门球竞赛规则、门球裁判方法等有关规定。 第五条 本会的宗旨是:组织和团结全县门球运动爱好者,推动全县门球运动的普及,提高门球竞技水平;推动全县全民健身活动的发展,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促进全县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努力把肇源门协办成锻炼身体、休闲娱乐、友人相聚、养生长寿的园地。 第六条 本会会址:黑龙江省肇源县体育场西北角(肇源中心门球场)。邮政编码:166500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全民健身条例》,落实上级规定的体育健身和门球活动计划,大力开展门球运动。 第八条 发展会员,健全组织,加强管理;在会员中开展创先争优活动。 第九条 举办各类培训班、学习班、经验交流会、理论研讨会,提高会员对开展门球运动意义的认识,提高门球的竞技水平。 第十条 按计划举办全县各类赛事;同兄弟单位开展友谊邀请赛;组织县队参加上级举办的赛事。 第十一条 本会以组织会员开展门球运动为主,也开展其他多种形式的娱乐健身、文明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 第十二条 加强同乡镇(场)门球协会分会(门球队)的工作联系和业务指导。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三条 凡门球运动爱好者,拥护本会章程,自愿申请入会、并交纳会费者,即可成为会员,并发给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的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权和表决权; 2、有权参加本单位、本系统门球队的活动; 3、有权参加本会组织的比赛、培训、创先争优活动; 4、对本会的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的权利; 5、有申请退会的权利。 第十五条 会员的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响应本会号召,完成本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3、按规定交纳会费; 4、执行门球规则、法规和制度,遵守各项纪律; 5、参加门球场地的管理和建设。 6、爱护本会和门球场地的一切公物。 第十六条 一年不交纳会费、不参加活动者,视为自动退会。退会和被除名,须收回会员证。 第十七条 会员在参加门球活动时,发生疾病和创伤等事故,本协会不承担责任。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 代表大会 一、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县门球协会会员代表大会。 二、代表大会的职权: 1、听取主席会议的工作报告,并做出相应的决议。 2、选举、补选或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3、推选名誉主席。 4、制定和修改《门球协会章程》。 5、对县门球协会工作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三、代表大会3年一届;如有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期,但延期的时间不得超过1年。一届期间,每年举行1次会议。 四、本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名誉主席和副秘书长为当然代表;各代表队协商酝酿、民主选举2至3名代表。 五、代表大会代表的任期与代表大会相同;如有变更、缺额,在下一次代表会议前,按规定补选。 六、代表大会由主席会议筹备、召集和主持。 七、代表大会的主要情况和选举结果,须报县体育主管机关和县民政机关备案。 八、代表大会闭幕期间的执行机构、常设机构为主席会议。 第十九条 主席会议 一、主席、副主席若干人、秘书长,组成主席会议。 二、主席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集体领导、分工负责。 三、主席会议是本会的领导机构,其主要职责是:确定全年和较大事宜的工作计划;组织赛事和各项活动,加强队伍建设;决定任免本会办事机构人事事项;上报一级裁判员和教练员事宜;筹集和管理活动经费,管理本会资产;向县党政领导和主管部门请示、汇报工作;加强同乡镇(场)门球协会分会(门球队)的业务联系和工作指导;加强安全教育,做好安全工作。 四、本会主席是肇源门协的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一名副主席或秘书长作法定代表人,应由主席提名,报县体育主管机关审查并经县民政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二十条 秘书长会议 一、秘书长、副秘书长若干人,组成秘书长会议。 二、秘书长会议是本会的办事机构,其主要职责是:落实主席会议确定的任务,完成主席会议交办的工作;具体执行各项计划和开展各项活动;做好内外联络;上报二、三级裁判员和教练员事宜,并进行管理和培训。 第二十一条 按系统、按单位组建门球队;无系统的其他会员可联合编队。门球队组建后,经批准方可串队。 第二十二条 门球队长的主要职责是:组织本队队员学习、练习、参赛;为本队队员服务;反映队员的意见和要求;在门球活动中起模范带头作用;在本队起核心作用。 第二十三条 乡镇(场)建立门球协会分会或门球队。 第五章 赛事活动 第二十四条 县内赛事 一、本县每年举行全员参加的大型比赛不少于6次。 二、每年要在“全民健身日”、“老年节”等节庆日和纪念日,灵活地开展多种形式的小型比赛。 三、本会支持各队之间自行组织的小型赛事。 第二十五条 外出活动 一、加强同兄弟县市、单位的往来,开展友好邀请赛。 二、积极创造条件,参加上级门球协会和有关部门组织的重要赛事。 三、球长、三级裁判员和教练员事宜;处理日常工作加强县队的常年训练,加快提高县队的竞技水平。 第六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六条 在比赛时的处分,一律执行门球规则、裁判法。此外,根据实际情况,另作一些补充规定。 第二十七条 对有较大贡献的先进门球队、模范会员奖励如下: 口头表扬;通报表彰;物资鼓励。 第二十八条 对会员的处分如下: 口头批评;通报批评;取消一次比赛资格;取消半年比赛资格;劝其退出会籍;严重的,开除会籍。 第七章 经费来源和资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会需多方筹措活动经费,即:向县政府请示一点,向有关单位求助一点,发动会员投亲靠友帮一点。 第三十条 严格执行财务制度,节约各项开支。 第三十一条 中心门球场场地、房屋和各项设施、器材等,均是本会的公共财产,须登记造册、科学使用、妥善管理。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金和财产,任何单位、任何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由主席会议提出动议,经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县体育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并报县民政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三十四条 本会章程的解释权属肇源门协主席会议。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报县民政局、县体育活动中心核准之日起生效。 (此件共印20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