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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下午在广汉市水务局门球邀请赛小组循环赛的一场比赛中发生了这样一幕;红方1号球员得到裁判呼号后,成功将自球击过二门,同时撞击到卡在门边的10号球,裁判宣判;1号2门得分,撞击10号。1号球员待自球他球停稳后拾起他球进行闪击,闪击中犯规,裁判将1号球拿出场,就在这时场下场下就议论开了,有的说要给1号球挂上双杆球标记,因为1号球员先打成了双杆,后犯规:有的坚持这不能祘双杆,因为他的闪击不成功,未取得两次续击权。最终还是在1号球位上硬给挂上了双杆标记。短暂争议后赛事继续。
回到家,这一幕总觉不对头且挥之不去。打开“11”规则再学习再领会,规则中明文规定:自球在成功通过二门或三门的同时,又有效撞击了门前或门后的他球,闪击完成后获得2次续击权(通称双杆球)。
我认为打成双杆球是一个过程,而这个过程除了必备条件成功过二门或三门、同时有效撞击门前或门后的他球,还要有充要条件即对撞击的他球进行完成功的闪击,最后才取得双杆的资格,还有这个过程的必备条件和充要条件是有机的整体互为条件互为依存,是这个过程的组成部分,是不可支解的,二者也不是孤立的,只有这两个条件同时俱备,且缺一不可,一步一步走完这个过程,才能判定“打成了双杆”。而这一幕中必要条件虽有了,但充要条件却缺失了,所以我认定这个双杆不成立。学了规则后心里敞亮了,也不再憋屈了,这是我对“11”规则关于双杆球的浅识,请球友指正并赐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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