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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30 06:1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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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利川晨曲 于 2014-11-30 07:38 编辑
“规则设计者的思想方法不科学,是导致闪击阶段的相关规定繁杂、涵盖不全等问题的根源”。
我赞成军旗老师“规则设计者的思想方法不科学”的结论,我认为思想方法不科学的根源是对设计规则的宗旨不明确。
我不是裁判,也不研究裁判法,军旗老师有句话对我感触很深,就是:规则总是找击球员的错。如果规则设计者抱着这种思想来设计规则,就不可能成为一部好规则。
我认为门球规则的宗旨应该是:有利于充分发挥竞技水平,尽量减少幸运因素,避免投机行为。现在规则中有很多不必要的犯规条款,使竞技结果失去了技术含量,又使很多投机行为没有得到遏制,裁判对规则的理解就是抠字眼,职责就是找击球员的错,我认为这种思想本身就不正确。篮球规则中有接触身体犯规的条款,在场上接触身体的现象普遍存在,但裁判并没有凡接触身体即判犯规;有带球和两次运球犯规的条款,在后场偶尔看到有带球和两次运球现象,但裁判也没判。2014国际新规则规定:“由于球杆碰撞砂土或草丛而间接移动,不犯规,是无效移动”;“在闪击的重新结合时,没有踩住自球,不算闪击犯规。而是产生一个无效移动”。可是我们的规则连饰物触球都要算犯规。这说明规则设计思想,是正确理解规则和执行规则的根本。
门球运动一个典型特征,就是链式效应,规则是平等的,但犯规产生的后果是不同的,同样的犯规,同样的处罚,但产生的后果却有天壤之别。所以要尽量避免判犯规。如:有些球本来已经停稳了,只是稍捡快了点;改踩改放触及他球时自球是否踩住,10秒等,对这些不要过于敏感。相反对有些故意行为,应该发挥裁判的自主权,如:故意干扰对方击球;在门前闪击时,故意将自球在脚底搓动;故意拖时;场外球进场故意撞击场内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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