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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门球的质的规定性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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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5 08:44: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从门球的质的规定性谈起

      什么是门球的质的规定性,就是门球区别于其它球类运动的带有本质属性的一些规定。这种规定既是人为的,写进规则进行规定的;又是定义门球,区别于其它球类运动本质属性。在门球规则中,哪些才是门球的质的规定性或说是本质属性呢?这就是我们将要讨论的问题。
      门球与所有的球类运动项目一样,都是人们的一种有规则的游戏。就是人们在规定的场地、时间等条件下,依照约定的规则进行的规范化了的游戏。我们将之称为比赛,是因为游戏是将参加者分为对阵的两方,并以取胜作为游戏的目标。不同的运动项目都有不同的规则,运动规则决定了该运动项目的进行方式和特点,是它的生命。
      门球的这些本质性的规定,形成自身固有的一些运动规律。认识门球,就是弄清哪些才是门球的本质性的规定,哪些才是门球的基本运动规律。改革门球,就是改良现行规则,在不改变门球本质性规定的前提下,遵守门球的运动规律,开发门球的潜力,发挥门球的魅力,发展好门球。
     门球的本质性的规定有哪些?
      一、门球是用球槌击打自球,碰撞他球。
      二、门球的击打方式有两种,撞击和闪击。
      三、门球是多球运动,场上有十个球,分为自球和他球、己方球和对方球。
      四、门球是依球号顺序轮换击球。分为每人用时和每方用时。
      五、门球有三门一柱,要求依次过门(撞柱)得分,以得分高者取胜。
      大概就是这五条了。如果缺了这五条中的一条,还能再叫作门球吗?不可理解吧。
      从这五条出发,产生的门球运动规律不一而足,在此不作详叙。下面仅对其中第三、四条展开来谈谈,这两条也是常我们忽视的。
      门球作为多球运动,区分为己方球和对方球,这一属性在规则中未得到充分体现。譬如,在闪击时,我们将被闪击的是己方球,因为技术失准失误出界,处分为界外球,是合适的话;将被闪击的是对方球,毫无技术含量地闪出界外,也处分为界外球,就是不合适不合理的。对后者的处分太重过分了,如果将后者处置为压线的界内球,会更合理。
      同样,在界外球进场时,如果也未区分是撞击己方球, 还是撞击对方球。都规定一律不能撞击界内球,也有不合理的问题。如果因为界外球在界外时,不受对方球攻击,所以进场时,规定不能攻击对方球,是合适的话。如果再进一步规定也不能撞击己方球,就是规定失当过分,造成了界外球的球权过小。这时规定可以撞击己方球,会比较合理。
      以上第三条产生的界外球问题,这几乎成了2011规则的最大缺撼之一,也到了非改不可的时候了。第四条是关于门球的轮换击球规定,主要牵涉到比赛双方用时合理性问题。时间和空间二者同是衡量比赛的最重要的条件。双方都会尽力地抢占更大的空间和更多的时间。在篮球比赛中,场上只有一个球,双方十个球员都在场上,争抢的时间是一样多的,但控球的时间是不一样的。这是篮球等单球运动的共同特点。争抢时间的一样多,体现了比赛的公平性;控球时间的不同,体现了双方技术和能力上差异性。而在门球比赛中,场上可以有十个球,却只有一个球员在场上。这样就不存在类似于篮球的争抢的时间,只有控球的时间。这样在门球比赛中,就出现了一种不合理的现象,即所谓的消极拖时打法。这是一种在无争抢情形下拖时打法。这与篮球的有人争抢下的拖时打法有着根本的不同。这也成了2011规则的积弊之一,要克服这种欠公平、不合理的现象,看来只能采用将双方用时分开累计的办法了。
      如果采用双方用时分开累计的用时制,有一个现实的难题有待解决。由于门球比赛是球员先后轮换上场比赛的,所以每方的用时,不可能相等。如果我们先规定了一个用时限额,总是有一方先用完时间限额,另一方多多少少有一些剩余时间。这时比赛怎样继续进行,会是一个问题。怎样合理地规定"超时赛"的打法,我曾提出一个方案,即在超时赛中,已先超时的一方,在继续的比赛中,不能得分,只能打防守战。这有个道理,你可以多用时,但不能得分;你可以继续打,但只能打防守战。
发表于 2014-10-5 09:47:27 | 显示全部楼层
您的论述不错啊。打轮次与控时就无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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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关注!  发表于 2014-10-5 0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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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5 09:53:22 | 显示全部楼层
有创意,很有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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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关注!  发表于 2014-10-5 0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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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5 10:14:26 | 显示全部楼层
门球发展需要楼主这种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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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我等共勉之!  发表于 2014-10-5 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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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5 10:44:50 | 显示全部楼层
       很高兴能看到研究门球质的规定性和运动规律的帖子,只有这个问题搞清了,才能更好地把握门球改革的方向,推动门球健康快速的发展。
       我个人认为,19世纪80年代在英国产生的第一部规则提出:槌球是在平地或草地用槌击打球的体育运动,比较准确的表述了这一运动质的规定性。
       规律是事物内在的必然联系,主贴提到的双方按着球的序号交替上场,这种先后之间的联系就是必然联系,只能这样,不能不这样,不这样运动就无法进行。规则的很多规定并不都是带必然性的东西,随时可以修改,这问题需要很好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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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高兴与您这样的门球行家一齐探讨门球的改革问题。谢谢!  发表于 2014-10-5 1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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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5 17:46:08 | 显示全部楼层
对门球自身加以“认识”是中道安合先生论述的核心。对门球运动认识的深浅程度实质是关系到门球发展水平高低的前提,这个认识的分野关系到门球人从什么方面去吸收知识,从什么环节来完善自我等一系列指示路线图和方位感。中道先生还有一份中式竞技槌球规则望各位有识之球友关注讨论,这是一个很有建树的举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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谬误孕育真理,真理脱胎于谬误中,追求真理永无止境,欢迎多多批评指教。  发表于 2014-10-5 2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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