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门球网

 找回密码
 注册会员

扫一扫,访问微社区

版主专区我要改网名

社区广播台

查看: 4234|回复: 33

如果新規则継续试行“得分不封顶”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4-8-29 21:46: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如果新规则继续试行“得分不封顶”,那么:第一,要给它“定义”或“描述”;第二,要给它“操作程序“。2011年至今天的任何赛事,都是执行的”得分不封顶“,但是,在2011规则中,之字未提”得分不封顶“,只是在第十四章第三款写有”撞柱球应立即拿出场外,放置在限制线外待进一门的位置“的文字(由谁拿出场外,不清楚。現实中不是拿,而是甩丶扔丶丢丶拋丶滚丶击-----)。况且,在这段文字中,隐藏着多少不公平丶不合理的元素。

点评

规则第七条:”有效撞击中柱的球可重新进一门继续比赛,得分累计“(第16页),这就是”得分不封顶“的规定(也可说是明确的表述)。  发表于 2014-8-30 19:05
只有一个“由谁拿出场外,不清楚。”问题,支持天山雪的观点。  发表于 2014-8-30 07:06
请拿出具体问题来支持你的“在这段文字中,隐藏着多少不公平丶不合理的元素。”的观点。  发表于 2014-8-30 07:04
发表于 2014-8-29 23:04:5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认为拿出界外,用甩丶扔丶丢丶拋丶滚等都可以,无非是用“拿”文雅一点,且不会影响场内球,如果规定非拿即犯规,那就糟糕了。高手本当获冠军,就因甩、扔、丢、抛、滚、把冠军让别人捡了便宜,那还叫竞技吗?
   军旗老师有句话对我感受很深,他说:现在的规则就是找击球员的错。我认为规则就是要充分体现竞技性,如果非竞技性罚款过多,找击球员的错,一甩一丢把技术水平丢掉了,比出来的结果说明什么呢?


点评

说得好!!!支持!!!  发表于 2014-8-31 19:43
支持!  发表于 2014-8-31 06:24
支持你的观点!  发表于 2014-8-30 06:22
支持。  发表于 2014-8-30 02:36
说的不错,支持您。  发表于 2014-8-29 23:42
回复 支持 0 反对 1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4-8-30 06:42:2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天山雪 于 2014-8-30 06:43 编辑

规则规定”撞柱球应立即拿出场外,放置在限制线外待进一门的位置“。这段话有两个含义:其一,说明了撞柱球就是一个场外球(立即拿出场外,放置在限制线外);其二,说明了该球是一个待进一门的球(放置在限制线外待进一门的位置)。既然是场外球,由裁判员、运动员来放置应该都可以,这种非竞技性动作是没有必要作硬性规定的。以上仅是个人观点。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4-8-30 12:20:51 | 显示全部楼层
天山雪 发表于 2014-8-30 06:42
规则规定”撞柱球应立即拿出场外,放置在限制线外待进一门的位置“。这段话有两个含义:其一,说明了撞柱球 ...

是啊,撞柱之后就是界外球了,是仍是拿不必计较。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14-8-30 13:50:05 | 显示全部楼层
****天山雪老师您好!谢谢您的关注。您表述的”两个含义“我赞同。我的”帖子“主要意思在帖中说得很清楚:给”得分不封顶“一个定义或描述和一个操作方法。其他的可忽略不计。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4-8-30 14:05:19 | 显示全部楼层
自球撞柱后自球队员带出场外,放开球区外,闪送他球撞柱由裁判员捡拾用丢还是放到开球区外,个人认为不影响比赛.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4-8-30 18:56:2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天山雪 于 2014-8-30 18:57 编辑
天门奇峰 发表于 2014-8-30 13:50
****天山雪老师您好!谢谢您的关注。您表述的”两个含义“我赞同。我的”帖子“主要意思在帖中说得很清楚: ...

规则第七条规定:“有效撞击中柱的球可重新进一门继续比赛,得分累计”(第16页 ),这就是对得分不封顶的明确规定;规则还规定”撞柱球应立即拿出场外,放置在限制线外待进一门的位置“(第27页),这本身就是操作方法。我想,规则条文要求言简意明,有了规定,也有了操作方法,应该就可以了。

点评

天山雪的解释很有说服力。  发表于 2014-8-31 21:45
很认真,赞!  发表于 2014-8-31 06:27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4-9-1 04:58:2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湖北飘逸 于 2014-9-1 05:00 编辑
门球小草 发表于 2014-8-30 14:05
自球撞柱后自球队员带出场外,放开球区外,闪送他球撞柱由裁判员捡拾用丢还是放到开球区外,个人认为不影响比 ...

撞柱球谁拿出场外,怎么拿并不重要(但有时也出现击球员将撞柱球随意击出场外,偶尔会碰撞场内静止球的现象),如果非得找击球员的错,可以加上一句“如撞柱球在移除场外过程中碰撞了场内静止球,判触球犯规,拿出界外,视作界外球,下一轮只能以界外球进场。”我想这样一改,球员今后撞柱球将会很小心拿出界外了。

点评

一般是,自球撞柱球员顺手带出畀外,被闪送球上柱,裁判丢向开球区外,当然按您意思不要丢出去,手捡放到开球区外对吧!  发表于 2014-9-2 16:04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4-9-1 06:07:28 | 显示全部楼层
            撞柱之后就是界外球,运动员是扔 . 是拿不需计较。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4-9-1 14:19:57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影响比赛的细枝末节,何必斤斤计较!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14-9-1 14:40:18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玩门球老师的关注。“撞柱之后就是界外球'这个观点,按目前的认识程度,我可以接受半。但是,按"04丶09丶11规则"都是按"场外球处理的。-----"04丶09规则"是执行的"得分封顶"制,撞柱球不但是场外球而且取消了其比赛资格(因此球巳"滿分"了丶到顶啦。------"11规则"是执行的"得分不封顶"制,虽然是场外球,规则允许它避难"一轮"后,通过"考试合格(顺利通过一门且停在场内)"后,继续参加比赛。****只于什么"扔丶甩,,,,,,"是可以忽略不计的小事。****如果是从严肃规则的角度来说,还是照章办事的好。

点评

我认为,“撞柱之后就是界外球',这样表述不准确,应该是个“场外待进一门的球”。  发表于 2014-9-1 21:19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4-9-1 18:36:39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新規则継续试行“得分不封顶”:新规不要把撞柱球在开球区从新过一门,撞柱后留在界内给续击权。

点评

撞柱球有续击权,顺理成章。但涉及到很多条款的改动或设立,如允不允许直接再次进一门?允不允许他球 送它进一门? 还有,要防范有的球 可能连得10分或更多,连续在场上活动时间过长,成“一人秀”,也不好看。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4-9-1 18:58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4-9-1 18:58:55 | 显示全部楼层
舒心 发表于 2014-9-1 18:36
如果新規则継续试行“得分不封顶”:新规不要把撞柱球在开球区从新过一门,撞柱后留在界内给续击权。

撞柱球有续击权,顺理成章。但涉及到很多条款的改动或设立,如允不允许直接再次进一门?允不允许他球 送它进一门?
还有,要防范有的球 可能连得10分或更多,连续在场上活动时间过长,成“一人秀”,也不好看。

点评

同意军旗老师的观点“撞柱球有续击权,顺理成章”,制定新规则时周到才行。  发表于 2014-9-1 19:45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4-9-1 21:30:29 | 显示全部楼层
天门奇峰 发表于 2014-9-1 14:40
****谢谢玩门球老师的关注。“撞柱之后就是界外球'这个观点,按目前的认识程度,我可以接受半。但是,按"04 ...

    说“撞柱之后就是界外球',我认为严格说这样表述不准确。“界外球是指由于球出界或犯规而被裁判员放到边线外的球“(第33页),所以“撞柱之后的球“,其球性应该是个“场外待进一门的球”。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14-9-1 21:34:55 | 显示全部楼层
****“撞柱球有续击权”这句话说得不准确。我见到的撞柱球有四种:A,自球撞柱;B,撞击撞柱;c,闪带撞柱;D,用甲球闪带乙球,乙球撞顶丙球撞柱。这四种中,只有自球撞柱而且还要不出界才有续击权。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回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会员

本版积分规则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