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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规则》对两种“同分者胜”小组排名的不合理规定!
多年来,门球竞赛规则中关于同分多柱、或多三门、或多二门者胜和单球高分者胜的规定(我曾多次发帖指出:这是最不合理的规定),已使门球人麻木!
我认为,近期网上讨论的排名次问题,网上已多年、多次进行讨论。其实这种讨论,早已引伸出了《规则》对两种“同分者胜”的不合理规定,可能是修定《规则》者不愿采纳吧。
因为同分者胜有两种情况:
一、两队同分,不加时赛即能分出胜负,现《规则》的单球高分多者胜。
二、两队同分,须加时赛才能分出胜负,即“发点球”分多(或多二门)者胜。
前面两种都是同分者胜,但这两种同分者胜,却有着本质的区别:前者是不通过加时赛拼搏的虚胜;后者是通过加时赛拼搏(点球)的实胜,我说实胜,是以队员们的技术实力拼搏而得来的胜利,是有付出的。
本是两种有本质区别的同分胜者,在小组排名时,《规则》却又不承认他们的本质区别,仍等同视之。因而导致某些时候小组排名时,使通过加时赛(点球)获胜的队排名在加时赛告负的队之后!(胜者蒙羞)
出现这种情况的根源在于的不合理规定。
要改变这种不合理的现象,只要修改《规则》为:“凡通过同分决胜(点球)取胜的队另加1分”。这样,小组排名时,就不会出现“胜者蒙羞”的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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