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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议不能让相等队净胜分使优胜队蒙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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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4 21:11: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林静风闲 于 2009-7-13 21:10 编辑

再议不能让相等队净胜分使优胜队蒙羞

林 静 风 闲


  
  下面是我市一次重大赛事中某组比赛成绩记录表:


  现在我们对这次小组循环赛名次进行排序。
  按照04裁判法,首先根据胜场次,乙胜3场,排第1名;丙胜1场,排第5名。
  剩下甲、丁、戊三个队,各胜2场。
  根据04裁判法,此时进入了比较甲、丁、戊三支球队“相等队净胜分”阶段。计算结果为:甲队净胜分为-17,排第4名;丁队净胜分为5,排第3名;戊队净胜分为12,排第2名。
  仔细分析比赛成绩记录表,可以发现:在三个胜场次均为2的球队中,丁9:5胜甲,13:12胜戊。也就是说,丁队在这一阶段三个进行排名的球队中,胜了2场,是完胜队,既胜了甲,又胜了戊。戊靠21:8大比分胜甲使相等队净胜分超前而名次排在丁的前面。对丁来说,自己的地位要由两个手下败将之间的胜负来决定,岂非咄咄怪事!
  在排序的第二阶段,“相等队净胜分”这个名次排序的次要因素,却占据了排序的主导地位。小组只能有两支队伍出线,“相等队净胜分”使排序第二阶段的优胜队蒙羞。04裁判法在小组循环赛名次排序中的不科学性使丁队含冤离开赛场。
  在99裁判法的名次排序中,是不会出现这种让优胜队蒙羞的不合理现象的。
  为了阅读方便,这里把99裁判法关于循环赛的“记录工作”内容择录如下:
**********************************

  二、记录工作
  1、循环赛的记录方法(表9)
  (1)计入成绩表:在双方比赛的空格中写上比分及积分。胜队积2分,负队积1分,弃权积0分。
  (2)计算成绩,决定名次。
  ①先计算各队积分之和,多者名次在前。
  ②若总积分相等,则除去不相等队的积分,只计算相等各队积分之和,多者名次在前。
  ③若仍相等,则计算相等各队之间的得失分率(胜分和÷负分和),多者名次在前。
  ④若仍相等,则计算相等各队全阶段总得失分率(全阶段得分和÷全阶段负分和),多者名次在前。
  ⑤若仍相等,则按顺序计算相等各队之间的撞柱和、三门和、二门和,多者名次在前。
  ⑥若仍相等,则按顺序计算相等各队全阶段的撞柱和、三门和、二门和,多者名次在前。
  ⑦不论计算到哪一步骤,只要出现了不相等的队,则剩下的各队再从②算起,直到计算出全部名次为止。
***********************************
  下面按照99裁判法对上述成绩表进行排序:
  ①先计算各队积分之和,多者名次在前。


  乙队积分为7,排第1名;丙队积分为5,排第5名。
  ②若总积分相等,则除去不相等队的积分,只计算相等各队积分之和,多者名次在前。
  甲、丁、戊队积分均为6,除去不相等的乙、丙队。


  在甲、丁、戊三个队中,丁队积分为4,排第2名;戊队积分为3,排第3名;甲队积分为2,排第4名。
  到此,名次排序完成。丁队在积分相等队中的完胜成绩得到了肯定。名次排在小组第2位,在小组里光荣出线。
  在小组循环赛名次排序问题上,04裁判法和99裁判法比较,有了很多改进,主要表现在用胜场次代替了积分,净胜分代替了得失分率,使计算上更加简单,这是其突出优点。
  但是,04裁判法在小组循环赛名次排序进入到第2阶段以后,在如何对上一阶段胜场次相等队排序问题上,出现了可能使优胜队蒙羞的严重不合理性。
  其实,要治疗04裁判法在上述问题上的硬伤,药方倒是很简单的,那就是:若胜场次相等,则取消对不相等队的胜场次,首先计算相等队之间的胜场次,再依次计算“相等队净胜分”(或“全阶段净胜分”)、“全阶段净胜分”(或“相等队净胜分”)。
  任何体育比赛的竞技双方都是把“获胜”作为自己的首要目的的。在“获胜”的前提下,才去尽力追求大比分获胜。大胜或小胜,反映的是胜负的数量关系。胜1分和胜10分,从本质上说是相同的。但是胜1分和负1分那就是本质上的不同了。循环赛的排序就应该客观地反映比赛双方胜负以及是大胜还是小胜的情况。
  同一小组的参赛队,在进行成绩比较之前,各球队都是站在相同的位置,也就是说可以认为他们的实力基本相同。这时我们怎么比较球队的实力呢?在众多的反应参赛队实力的因素中,首先选取什么进行比较呢?比如是优先选取“全阶段净胜分”(注:因为还没有开始进行排序,各队都属于相同等次,所以此时的“全阶段净胜分”本质上具有“相等队净胜分”的性质)作为排序首要因素,还是选取“胜场次”作为排序首要因素呢?这应该属于另外的研究课题,本文不予讨论。
  在排序开始的第一阶段中,04裁判法优先选取了“胜场次”作为排序的首要因素。本文开始时所列成绩表中的乙队排第1名,丙队排第5名。就是根据04裁判法,按照“胜场次”(而不是按照“净胜分”)的多少排定出来的。
  当除去实力最强的排第1名的乙队和实力最弱的排第5名的丙队后,剩下的甲、丁、戊三支球队实力基本相同。要进一步比较这三支球队的实力,就需要比较这三支球队在相互比赛中的胜负及是大胜还是小胜的情况。
  按照04裁判法第一阶段排序选取“胜场次”作为排序的首要因素,这时应该首先计算这三支球队在相互比赛中的“胜场次”。
  可是我们惊奇地发现:排序第二阶段,在这三支实力基本相同的球队的排序中,04裁判法完全抛弃了本应该作为排序首要因素的“胜场次”,而直接进入了计算“相等队净胜分”、“全阶段净胜分”的过程。把04裁判法自身认定的“净胜分”这一排序过程中的次要因素放在了首要地位,出现了在不同阶段对实力基本相同球队进行排序的不同标准。
  09年中国门球冠军总决赛中,还出现了一个很值得注意的情况。在16个小组中,一组、三组、四组里面均有两个队胜场次为4,一组满洲里队12+1:12胜四川犍为队,三组天津塘沽队11+1:11胜浙江湖州队,四组云南昆烟13+1:13胜廊坊中青队。但是因为没有在胜场次相等队之间优先比较他们之间对阵的胜负(胜场次),而是优先比较其他成绩元素中相对次要元素(相等队净胜分、全阶段净胜分),所以导致胜队的名次排在了负队的后面。
  把“胜场次”作为各排序阶段相等队之间排序的首要因素,不但可以避免使优胜队蒙羞的情况发生,还将会使排序过程更加简单和快捷。只有当三个以上球队的比赛成绩出现环形胜负(例如甲胜乙、乙胜丙、丙胜甲,这时他们之间的胜场次均为1)时,才会用到相等队净胜分、全阶段净胜分这些计算起来比较复杂但却相对次要的成绩元素。
  下面我们再看看比较成熟的足球比赛中小组循环赛的名次排序方法:
******************************************
  2008年全国足球甲级联赛计算名次办法:
  第十三条 决定名次办法
  一、中甲联赛决定名次办法:
  (一)每队胜一场得3分,平一场得1分,负一场得0分;
  (二)中甲联赛结束,积分多的队名次列前;
  (三)如果两队或两队以上积分相等,依下列顺序排列名次:
  1、积分相等队之间相互比赛积分多者,名次列前;
  2、积分相等队之间相互比赛净胜球多者,名次列前;
  3、积分相等队之间相互比赛进球数多者,名次列前;
  4、积分相等队在当年中甲联赛全部比赛中净胜球多者,名次列前;
  5、积分相等队在当年中甲联赛全部比赛中进球数多者,名次列前;
  6、以抽签的办法决定名次。
******************************************

   这里在两队或两队以上胜场次(积分)相等时,首先比较的是相等队之间的胜场次(积分),多者名次在前。
  门球小组循环赛和其他体育比赛项目虽然有不同的特点,但也有很多共同的地方。它山之石,可以攻玉。抱残守缺、故步自封的做法是不可取的。借鉴其他体育比赛中循环赛排定名次的方法,使门球小组循环赛排定名次的方法更科学合理,应该是中国门协裁判委员会和广大门球界人士的重要任务。


发表于 2009-7-4 21:45:5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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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5 09:19:40 | 显示全部楼层
学无止境
 楼主| 发表于 2009-7-5 11:21:26 | 显示全部楼层
之所以要“再议”是因为有迹象表明,09裁判法很可能还会沿用04裁判法关于小组循环赛的名次排序方法。这种方法里面存在的弊端是很明显的,它让比赛成绩中的次要元素占据了主要元素的位置,会导致使站在同一起跑线上的优胜队蒙羞的结果。最近还出现了不让胜队再次得利的说法,也让人很是迷惑,不让胜队再次得利,难道让败队重新得利?那胜负还有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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