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比赛行为和无效比赛行为
一、有效比赛行为
有效比赛行为是指按规则规定进行的比赛行为,包括正确的比赛行为和犯规的比赛行为。
1、正确比赛行为是指击球员正确地击球和闪击,使比赛继续进行下去。
2、犯规比赛行为是指击球员的比赛行为犯规。
二、无效比赛行为
无效比赛行为是指在裁判员用时期间的击球员或其他队员的比赛行为。
第十一条 球体移动
一、有效移动
击球员的正当击球行为而使球产生移动称有效移动。
二、无效移动
以下移动为无效移动,被移动的球应放回原位。
说明:●由于无效移动而导致他球产生了第二次和(或)第三次运动,这些球都应被放回原处。但是,如果一个无效移动的球碰撞了有效移动的他球,则他球移动有效。
1、因犯规的动作而产生的球的移动。
2、因无效比赛行为而产生的球的移动。
3、球在通过一门前,使他球产生的移动。
4、界外球进场时,造成与球门或终点柱接触的球产生的移动。
5、界外球未成功进入场内的移动。
6、满分球的移动。
7、击球员触及球门或终点柱而造成他球的移动。
8、闪击过程中造成自球或他球的移动。
说明:本款 8举例
●撞击以后,自球与他球接触,击球员捡起他球时而使自球产生移动。
●撞击以后,被撞击的球与他球接触,击球员捡起被撞击的球时使他球产生移动。
●撞击以后,自球与数个他球接触,当临时移开第三他球时,自球和另一个他球产生移动。
●当他球与球门或终点柱接触,在闪击过程中,捡起被撞击的球脱手,掉在球门或终点柱上,间接地使他球产生移动。
●撞击以后,自球与球门或终点柱接触,在闪击过程中,被撞击的球在被捡起后掉下来撞在球门或终点柱上,间接地使自球产生移动。
●撞击以后,自球与被撞击的球同时与同一球门或终点柱接触,在闪击过程中,当捡起被撞击球时,间接地使自球产生移动。
●当他球与被撞击的球同时与球门或终点柱接触,在闪击过程中,当捡起被撞击的球时,间接地使他球产生移动。
●自球与球门或终点柱接触,由于闪击的作用力使与该球门或终点柱接触的他球产生移动。
9、除以上1至8之外,其他由裁判员认定的无效移动。
说明:本款 9举例:
●出界球撞上界外球而使其产生移动。
●由于天气等其他原因而使静止球产生移动。
●当队员服装(衣袖、裤脚或服装其他部分)、帽子掉下来碰到球而使其产生移动。
第十二条 击球
一、击球
1、击球是指击球员用击球面击打自球的行为。
2、击球员不应拒绝击球。
说明:●击球过程中,击球面先触及地面,再击到球为正当击球。
二、开球
1、开球时,击球员必须将自球置于开球区内。(见图5)
说明:●击球员在开球区内可以改放自球,但必须用手改放。
●如果击球员的球槌碰到了没有放在场地内的球不犯规。


2、击球员可以申请临时移开妨碍通过一门的他球。
三、续击权
1、击球时,自球过门且停在界内,享有一次续击权。
2、击球时,撞击到他球且自球与被撞击的球都停在界内,击球员必须闪击被撞击的球,每次成功闪击后,击球员均享有一次续击权。
四、击球犯规
1、如果击球员按如下方式击球为击球犯规。
(1)推球、连击或使用击球面以外的部位击球。
说明: ●推球是指击球面与球体长时间接触,使球与球槌呈同步伴送的运动状态。
●连击是指一次击球动作中,击球面两次触及球体的动作。
(2)击球员用脚踢槌柄或槌头、用手击球槌或手握槌头击球。
(3)间接移动球。
说明:●间接移动球是指以下几种情况:
①击球面击打球门、终点柱、地面或草而使球产生的移动。
②当球与球门、终点柱接触,槌球触及球门或终点柱而使其产生移动。
(4)在获得闪击权之前击球。
(5)获得闪击权后,没有闪击而击球。
(6)成功闪击后,在获得续击权前击球。
(7)开球时,没有将自球置于开球区内。
(8)击球时错击他球。
(9)自球仍在移动时,击打自球。
2、当发生击球犯规时,取消击球权,按以下几种情况处理:
(1)如果是本款1中(1)、(2)、(3)、(4)、(5)和(6)的情况,将移动的球放回原位。
(2)如果是本款1中(7)的情况,由击球员拿回自球。
(3)如果是本款1中(8)的情况,被移动的他球放回移动前的位置。
(4)如果是本款1中(9)的情况,自球放到界外。
(5)如果是在闪击时发生击球犯规,根据不同情况,适用第十六条第四款之2、3的规定。
说明:●自球放到界外是指将自球放到离击球犯规点最近的比赛线外垂直10厘米处。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