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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10 10: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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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组织的决定在通过之后,参与通过的个人就没有说明和修改的权力,这是民主制度的基本常识。
很多网友不懂这一点,把专家的话置于特殊的地位来研究,他们又不和你直接讨论,所以这是自找麻烦。
楼主所提问题我在楼主前一帖里曾经表达我的观点:
高手出题,必有难答之处,大概还有难理解的专家的意见没有写出来,不过我以为此题按规则完全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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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除竞赛规则允许的行为以外,击球员触及了界内球和界外球,为触球犯规。
题中的触球完全是竞赛规则允许的行为以外的触球,当然犯规。
有人说自球在脚下移动不犯规,是的,但是 没有说移动后触球不犯规!
(如同续击不犯规,不能推论重复撞击不犯规一样)
有人说自球在脚下移动是无效移动,所以触球不犯规,但是“自球在脚下移动是无效移动”,之说没有任何根据。
当“自球与另一个没有被撞击过的他球距离很近,”例如一纸之隔,在闪击时无论多小心都可能接触,此时按规则自球几乎必然要被拿出界外,(军旗的办法也有风险时)规则应当留自球一条生路,这就是允许放弃闪击,规定此时不判超时犯规,自球不拿出界外。或者,闪击从捡拾他球开始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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