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烨鹤 于 2020-6-13 11:35 编辑
闪击有关的词语的修改。
最近,本网有影响的门球理论专家赵玉书在他的《老张老李侃门球 107》里提出了,闪击有关的几个名词容易混淆的问题。
这几个名词是:“闪击”、“闪击过程”、“闪击完成”、“完成闪击”和“闪击成功”。
和赵老师一样因为2011规则关于闪击过程过程描述比较简单,我们先用2011规则来讨论问题。
1, 第18页:“击球员必须在10秒内完成击球或闪击。” “击球员超过10秒未击球或闪击,判超时犯规。”, 2,第28页:“闪击是指踩住自球,将被撞击的他球放置于自球旁,通过击打自球产生的震动使他球移动。” ”闪击成功后,所产生的球的移动均为有效移动。” 3,第29页:“闪击过程是从撞击后各球静止开始,到闪击成功后踩球脚抬起为止。 闪击过程结束即为闪击完成。 4,第31页:“闪击成功” (一)被闪击的他球移动后距离自球达到10厘米以上。 (二)被闪击的他球撞柱。 (三)被闪击的他球出界。” 5,第32页:(二)闪击过程中出现犯规,取消击球员的闪击权和续击权,自球拿出界外,他球作以下处理: 1.犯规发生在放球前,他球放回撞击后停止的位置。 2.犯规发生在放球后,他球放在放球位置。 3.犯规发生在闪击成功后,他球移动有效。 讨论:
1,“闪击”是简单的说法 他有时表示闪击击球,有时表示是闪击的全过程, 规则应当尽量避免是用它。
2,“闪击过程”是指闪击的全过程,规则给出了定义。
3,“闪击成功”最容易引起误解的构词,国际规则也是不清楚的。
国际规则里是这样写的:
Clause 3. Completions of Sparking (闪击完成)
1. Asuccessful Spark refers to the following: (成功的闪击是指:)
台湾规则写成:
第三项 闪击成立
1,闪击成立是指以下情形:
总之,似乎都有闪击完成的意思。但是细究“闪击成功”规定的用意和规则里闪击成功的使用来看,定义“闪击成功”的功用仅仅在于规定一个标准时点,过了这个时点,他球移动有效,没过这个时点他球移动无效。(由于闪击时自球不动,所以和自球无关。)
有人以为用它来说明是不是犯规,是不对的,自球脚下滑脱,或他球移动小于10厘米两种情况,都在闪击犯规条款里明确的写着,规则并没有闪击不成功或闪击失败的说法,也没有闪击不成功或闪击失败导致犯规的规定。
由此可见“闪击成功”应当命名为“他球移动有效时点”,简称“有效点”,这样就不会和闪击完成相混淆。
基于以上讨论,我以为规则的行文应当改为:
1, 第18页:“击球员必须在10秒内完成击球或闪击击自球。” “击球员超过10秒未击球或未闪击击自球,判超时犯规。”, 2,第28页:“闪击是指踩住自球,将被撞击的他球放置于自球旁,通过击打自球产生的震动使他球移动。” ”过了有效点后,所产生的球的移动均为有效移动。” 3,第29页:“闪击过程是从撞击后各球静止开始,到闪击成功后踩球脚抬起为止。 闪击过程结束即为闪击完成。 4,第31页:“闪击过程中他球移动有效时点” 闪击过程中他球移动有效时点(简称”有效点”)是指: (一)被闪击的他球移动后距离自球达到10厘米以上。 (二)被闪击的他球撞柱。 (三)被闪击的他球出界。” 5,第32页:(二)闪击过程中出现犯规,取消击球员的闪击权和续击权,自球拿出界外,他球作以下处理: 1.犯规发生在放球前,他球放回撞击后停止的位置。 2.犯规发生在放球后,他球放在放球位置。 3.犯规发生在有效点之后,他球移动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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