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硒都门球 于 2016-6-27 10:20 编辑
讨论规则,当然是以规则的界定为依据。请看规则的规定: 第十二条 二 1,“击球员必须在10秒内闪击” 第十六条 闪击和闪击过程
一、闪击是指踩住自球,将被撞击的他球放置于自球旁,通过击打自球产生的震动使他球移动。
二、闪击过程闪击过程是指从撞击后各球静止开始,到闪击成功后场上球静止获得续击权为止。闪击过程结束即为闪击完成。
其十二条二、1,即10秒内必须“闪击击球”。注意:这里绝不是指10秒内完成“闪击过程”! 其十六条一、规则规范的是什么是闪击,捡、踩、放、移、击,使他球移动。——即“闪击”。但未规范闪击从什么时候开始,到什么时候结束,即“闪击”不是“闪击过程”。 其十六条二、规则规范的是闪击的整个过程,从撞击后场上球停稳开始,再捡、踩、放、移、击,使他球移动并停稳或出界、撞柱。——即“闪击过程”。规范了闪击从什么时候开始,到什么时候结束;而且紧接着明确的规范了这个“闪击过程结束”,也就是“闪击完成”。 可以看出:“闪击”,是规则对这种行为中间部分过程的规范,只要击自球使他球移动,也就是“完成闪击”;“闪击过程”,是规则对这种行为从头(始)到尾(止)全部过程的规范,这个全过程的结束,也就是“闪击完成”。 结论:‘闪击(完成闪击)’必须在10秒内完成;‘闪击过程(闪击完成)’不受10秒的限制。这就是“闪击完成”与“完成闪击”的本质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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