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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新规则对门球动作的衔接的时间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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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10 17:00: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门球比赛由各项击球动作连续、循环组成,通常是 上一位击球结束--裁判呼号--击球--撞击--闪击--续击--过门......--本号击球员结束。在这个循环里每一个环节起始时间点在规则里的阐述是不是都明白无误呢?不见得,最近网上讨论的两个问题使我感到有深入研究的必要。其一是裁判呼号时间问题,规则根本没有规定裁判员可以提前(指球停稳以前)呼号,但是很多网友仍认为裁判能不能提前呼号是裁判水平的表现。另外一个问题是军旗提出的,两次闪击之间,第一次闪击后球未停稳,可不可以捡拾第二次要闪击的球。很多网友认为不可,但是根据的不是规则条文,而是规则的“精神”。还有一个是闪击的结束是在“成功”时,还是球停稳时,还是抬脚时?我认为这些问题存在,说明有关规则条文还有商榷的必要。

门球动作之间的衔接有以下几种情况:
A:呼号--击球   B:击球(或续击)后有撞击--闪击
C : 闪击--续击   D : 击球后有过门--续击
E:击球后无撞击,无过门--呼号
F:(有多次闪击权时)闪击--闪击
G: 犯规和自球出界--呼号
现在我们来查看一下规则对上述每一种情况所用时间,是否都有条文明确规定其执行。
  A:呼号--击球  18页,6-9-2 超时 里规定:击球员必须在裁判员呼号后,10秒内完成击球。
   B:击球(或续击)后有撞击--闪击 18页,6-9-2 超时 里规定:击球员必须在闪击权产生时,10秒内完成闪击。28页 6-15-2 闪击权 里规定:撞击后,自球与被撞击的他球均停在场内,获得对该球的闪击权。
    这里时间关系清楚,球停稳在场内,闪击权获得,须在10秒内完成闪击。此处无论提前或拖后击球都受到规则的约束。
   C: 闪击--续击   18页,6-9-2 超时 里规定:击球员必须在续击权产生时,10秒内完成闪击。28页 6-15-2 闪击权 里规定:待所有的闪击完成后才能获得续击权。29页 6-16-2 闪击过程 里规定:闪击过程是指从撞击后各球静止开始,到闪击成功后踩球脚抬起为止。闪击过程结束即为闪击完成。
    这样看来,规则在这里有点毛病,闪击后如果踩球脚不抬起,闪击过程不为结束,即不为闪击完成,即不产生续击权,即不开始计10秒。而规则又没有抬脚时间点限制,所以踩球多长时间都是合法的。可以成为拖延比赛时间最好的方法。
    另外24页 6-12-4-6 闪击完成后,有效移动的球尚未静止而击球。限制了提前击球。

   D: 击球后有过门--续击 20页,6-12-3-1 规定:自球有效通过球门后,获得1次续击权。18页,6-9-2 超时 里规定:击球员必须在续击权产生时,10秒内完成击球。 规则6-12-3-1 有个大毛病,过门后立即获得续击权,既不要求停在界内,也不要求停稳。即使出界也有续击权,可以从新进场!
   E:击球后无撞击,无过门--呼号 规则没有条文规定裁判员呼号时间,只有在裁判法里要求“及时呼号”。规则和裁判法里都没有允许裁判员在场上球停稳前呼号。
有很多网友赞成球停稳前裁判员可以靠判断决定提前呼号,据说是可以加快们球的节奏。我以为这是不妥的。一是容易碰到界外球进场碰到动态球的难处理场面,二是新击球员需要等球停稳,判断场上形势,决定击球所到位置,你提前呼号,提前计秒,剥夺了他的击球时间。三是如果裁判可以据判断无局面变化就呼号,还认为是执裁水平的体现,那么,击球员也可以据判断无局面变化就捡球闪击,就续击,也是水平的体现了。
因此我以为规则需要明确限制球停稳前的呼号。
   F:(有多次闪击权时)闪击--闪击  连续两次闪击中间的分割点也就是要不要等第一次闪击后球停稳才可以捡拾另一被闪球。在军旗的主贴判犯规的依据在哪里? (
http://www.menqiu.com/thread-11672-1-1.html )提的就是这个问题,跟帖有各种回答,我以为没有一个是根据规则条文做出的回答,详见 http://www.menqiu.com/thread-11672-4-1.html 因为这里,早已获得闪击权,也不需要获得续击权。需要的是规则明示,每一个击球动作都要在全场球停稳后才可以开始。而规则缺少这样的条文。
   G: 犯规和自球出界--呼号  一旦这种情况发生,击球员立即失去击球权,这里的问题是裁判应先处理球还是先呼号。规则似乎也没说。


综上说说,在上述7种情况里,规则关于时间的规定,A,B 没问题,C,D 问题较大,F 有欠缺, E,G 应明确停稳后,裁判处理后才可呼号的规定。
如何修正,是下一步的问题。也愿和网友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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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10 18:52:41 | 显示全部楼层
与烨鹤老师商榷:
    1、 并非“踩球多长时间都是合法的。可以成为拖延比赛时间最好的方法”。《规则》第九条二,超时(一)击球员必须在10秒之内完成击球或闪击(详见第18页)。如果踩球脚不抬起拖延时间,超过10秒要判超时犯规的。
    2、并非“过门后立即获得续击权,既不要求停在界内,也不要求停稳。即使出界也有续击权,可以从新进场!”。这方面规则没有毛病。首先,自球出界是没有续击权的。《规则》第九条一、击球员及击球权(二)击球员击球后,自球无撞击、无过门或出界....击球权即告结束(详见第18页);第二、《规则》第12条三、在下列情况下,待场内球静止时,续击权产生....(详见第23页)。可见球未静止就没有获得续击权。
发表于 2011-12-10 19:30:29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样看来,规则在这里有点毛病,闪击后如果踩球脚不抬起,闪击过程不为结束,即不为闪击完成,即不产生续击权,即不开始计10秒。而规则又没有抬脚时间点限制,所以踩球多长时间都是合法的。可以成为拖延比赛时间最好的方法。
我也认为这里规则的规定有不明确之处,不如把闪击过程的结束,定为被闪击的球出界、撞柱、停稳,不该定为“脚离开自球”。
发表于 2011-12-10 19:33:58 | 显示全部楼层
看来规则要加个祥注才能解决大家理解上的问题。
发表于 2011-12-10 19:35:06 | 显示全部楼层
【 犯规和自球出界--呼号  一旦这种情况发生,击球员立即失去击球权,这里的问题是裁判应先处理球还是先呼号。规则似乎也没说。】
    这个问题《规则》是没有写,这属于裁判法的内容。在《裁判法》第四章中明确写道:如球出界未被拦住,裁判员应先做出界手势并宣判,然后再去捡拾出界球;乙裁是主裁时,应先呼号,后处理出界球。(详见《裁判法》第18页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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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规则条文有误。“乙裁是主裁时,应先呼号,后处理出界球,”根本没有此条。杜撰的。  发表于 2011-12-10 20:49
发表于 2011-12-10 19:42:51 | 显示全部楼层
那么,击球员也可以据判断无局面变化就捡球闪击,就续击,也是水平的体现了。
规则本来就该修改到此程度,就应该这样规定。我估计“撞击后自球没停稳就捡拾他球为犯规”若干年后将成为笑谈。现在规则的毛病之一,就是毫无理由的设置犯规条款。就球员的性行为,没有不当得利,没有给对方造成不利,没有影响比赛正常进行,是犯哪门子规?现行规则离一部成熟的规则还差太远哪,修规任务很大。

点评

军旗的回答有新意,也有道理,也可进一步讨论完善,但这肯定不是新规的原意。目前新规还是要求“停稳”的。  发表于 2011-12-10 19:50
发表于 2011-12-10 19:50:40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如把闪击过程的结束,定为被闪击的球出界、撞柱、停稳,不该定为“脚离开自球”。】
    我觉得把抬脚定为闪击过程结束可以节省比赛时间。他球未停稳可以抬脚,击球员便可以进行续击的瞄准等准备工作,如果待球停稳再抬脚,岂不是要拖延比赛时间吗?仔细想想是不是这个道理。
发表于 2011-12-10 20:16:27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估计“撞击后自球没停稳就捡拾他球为犯规”若干年后将成为笑谈。】
    这个问题我也反复思考过。如果对比赛或对方没有影响,捡拾他球就不必待球静止。但比如他球正在向过门或撞柱方向运动,可能会过门或撞柱得分的话,球不静止就不能捡拾。这个方面需要有明确而又详细的规定,不然容易引发争执。但这些规定又会使规则变得更加繁琐
 楼主| 发表于 2011-12-10 20:38:21 | 显示全部楼层
天山雪 发表于 2011-12-10 18:52
与烨鹤老师商榷:
    1、 并非“踩球多长时间都是合法的。可以成为拖延比赛时间最好的方法”。《规则》第 ...

1,以你的说法,“十秒钟内完成闪击”是指十秒内要抬脚?这种对规则的理解我初次听到。你那里的裁判都是这样判的?
2,“这方面规则没有毛病。首先,自球出界是没有续击权的。《规则》第九条一、击球员及击球权(二)击球员击球后,自球无撞击、无过门或出界....击球权即告结束(详见第18页);第二、《规则》第12条三、在下列情况下,待场内球静止时,续击权产生....(详见第23页)。可见球未静止就没有获得续击权。”
规则6-9-1-2说击球权结束,和过门获得续击权无关。
同是6-12-3,先说静止时续击权产生,又说过门时获得续击权,产生两次?即便承认是语病,也没有说自球出界失去续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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赞同老师的观点  发表于 2011-12-10 21:12
发表于 2011-12-10 20:44:36 | 显示全部楼层
难怪门球比赛及活动没观众或是观众少,就其规则来说真是难懂呀,打门球的人都不容易弄懂,何况观众呢,观众看不懂,谁还愿意看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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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对吧,这是两回事,难道那位谁定的规则都完好无比吗?  发表于 2011-12-10 21:14
发表于 2011-12-10 21:07:51 | 显示全部楼层
    【以你的说法,“十秒钟内完成闪击”是指十秒内要抬脚?这种对规则的理解我初次听到。你那里的裁判都是这样判的?】
   “ 闪击完成”是以抬脚为界定的。只要未抬脚,闪击就未完成,闪击过程就未结束,闪击过程超过10秒就是超时犯规。请查看《规则》第29页闪击过程。不管哪里的裁判员都是必须这么判的。
  
    【规则6-9-1-2说击球权结束,和过门获得续击权无关。同是6-12-3,先说静止时续击权产生,又说过门时获得续击权,产生两次?即便承认是语病,也没有说自球出界失去续击权】
    《规则》是一个整体,前面规定了“自球出界续击权结束”,不论是自球过门后出界还是撞击后自球出界,只要自球出界续击权就结束。我觉得规则在这方面是没有问题的。您再仔细想想看。
发表于 2011-12-11 11:09:5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新乡快乐人 于 2011-12-11 11:12 编辑

1、 并非“踩球多长时间都是合法的。可以成为拖延比赛时间最好的方法”。《规则》第九条二,超时(一)击球员必须在10秒之内完成击球或闪击(详见第18页)。如果踩球脚不抬起拖延时间,超过10秒要判超时犯规的。
      看来平时闪击犯规是常见的事,只是对这种情况不太真正了解的问题。这个10秒是很难控制的。就是在10秒之内抬起了脚,被闪击的他球出界或停稳时,这个时间往往是好长的啊。这个过程包括:捡球--踏球--摆放球--瞄准--击自球--他球(或长距离)滚动--抬脚--他球出界或停稳。
      这个问题是需要有个明确说法的。看来拖时使用在这个阶段最是“合法”的了。
发表于 2011-12-11 12:08:55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了,门球动作的时间衔接点是要有明确规定。
 楼主| 发表于 2011-12-11 15:48:5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天山雪:
【以你的说法,“十秒钟内完成闪击”是指十秒内要抬脚?这种对规则的理解我初次听到。你那里的裁判都是这样判的?】
   “ 闪击完成”是以抬脚为界定的。只要未抬脚,闪击就未完成,闪击过程就未结束,闪击过程超过10秒就是超时犯规。请查看《规则》第29页闪击过程。不管哪里的裁判员都是必须这么判的。
这可是一个重大分歧,我见到的裁判对闪击的计秒都是听到击打自球的声音为止,而不是抬脚为止。你能找到一位有证的裁判以“10秒内必须抬脚”这种规则,在正式的比赛里执裁过?
闪击,不是闪击过程,什么是闪击,在6-16-1 里定义,什么是闪击过程,在6-16-2里定义,所以6-9-2-1规定:"击球员必须在10秒内完成击球或闪击"当然指击打自球的动作,而不是闪击的整个过程。你理解错了。
如果你认为规则此处表达欠清楚,那就要深入思考以后,另起专门主题讨论,不能想当然说“不管哪里的裁判员都是必须这么判的。"
  

发表于 2011-12-11 17:18:2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天山雪 于 2011-12-11 17:57 编辑

回答烨鹤 【6-9-2-1规定:"击球员必须在10秒内完成击球或闪击。"当然指击打自球的动作,而不是闪击的整个过程。你理解错了。】
以上“6-9-2-1规定:击球员必须在10秒内完成击球或闪击”这段话,其实已经很明确地回答了你的问题。何为“完成闪击”?就是闪击完成呀!《规则》规定:“闪击过程结束即为闪击完成”(见P29)。完成闪击要做捡球、放球、击球、抬脚等动作。你击了球,还没有抬脚,完成闪击了吗?没有呀,还有一个动作没有做呀!显然,完成闪击并非单纯指击打自球的动作,而是指把所有动作都做完才算完成!这是《规则》的规定,不管哪里的裁判都必须这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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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题我要说的话已经说完,你坚持与众不同的观点是你的自由。  发表于 2011-12-11 1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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