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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球比赛由各项击球动作连续、循环组成,通常是 上一位击球结束--裁判呼号--击球--撞击--闪击--续击--过门......--本号击球员结束。在这个循环里每一个环节起始时间点在规则里的阐述是不是都明白无误呢?不见得,最近网上讨论的两个问题使我感到有深入研究的必要。其一是裁判呼号时间问题,规则根本没有规定裁判员可以提前(指球停稳以前)呼号,但是很多网友仍认为裁判能不能提前呼号是裁判水平的表现。另外一个问题是军旗提出的,两次闪击之间,第一次闪击后球未停稳,可不可以捡拾第二次要闪击的球。很多网友认为不可,但是根据的不是规则条文,而是规则的“精神”。还有一个是闪击的结束是在“成功”时,还是球停稳时,还是抬脚时?我认为这些问题存在,说明有关规则条文还有商榷的必要。
门球动作之间的衔接有以下几种情况:
A:呼号--击球 B:击球(或续击)后有撞击--闪击
C : 闪击--续击 D : 击球后有过门--续击
E:击球后无撞击,无过门--呼号
F:(有多次闪击权时)闪击--闪击
G: 犯规和自球出界--呼号
现在我们来查看一下规则对上述每一种情况所用时间,是否都有条文明确规定其执行。
A:呼号--击球 18页,6-9-2 超时 里规定:击球员必须在裁判员呼号后,10秒内完成击球。
B:击球(或续击)后有撞击--闪击 18页,6-9-2 超时 里规定:击球员必须在闪击权产生时,10秒内完成闪击。28页 6-15-2 闪击权 里规定:撞击后,自球与被撞击的他球均停在场内,获得对该球的闪击权。
这里时间关系清楚,球停稳在场内,闪击权获得,须在10秒内完成闪击。此处无论提前或拖后击球都受到规则的约束。
C: 闪击--续击 18页,6-9-2 超时 里规定:击球员必须在续击权产生时,10秒内完成闪击。28页 6-15-2 闪击权 里规定:待所有的闪击完成后才能获得续击权。29页 6-16-2 闪击过程 里规定:闪击过程是指从撞击后各球静止开始,到闪击成功后踩球脚抬起为止。闪击过程结束即为闪击完成。
这样看来,规则在这里有点毛病,闪击后如果踩球脚不抬起,闪击过程不为结束,即不为闪击完成,即不产生续击权,即不开始计10秒。而规则又没有抬脚时间点限制,所以踩球多长时间都是合法的。可以成为拖延比赛时间最好的方法。
另外24页 6-12-4-6 闪击完成后,有效移动的球尚未静止而击球。限制了提前击球。
D: 击球后有过门--续击 20页,6-12-3-1 规定:自球有效通过球门后,获得1次续击权。18页,6-9-2 超时 里规定:击球员必须在续击权产生时,10秒内完成击球。 规则6-12-3-1 有个大毛病,过门后立即获得续击权,既不要求停在界内,也不要求停稳。即使出界也有续击权,可以从新进场!
E:击球后无撞击,无过门--呼号 规则没有条文规定裁判员呼号时间,只有在裁判法里要求“及时呼号”。规则和裁判法里都没有允许裁判员在场上球停稳前呼号。
有很多网友赞成球停稳前裁判员可以靠判断决定提前呼号,据说是可以加快们球的节奏。我以为这是不妥的。一是容易碰到界外球进场碰到动态球的难处理场面,二是新击球员需要等球停稳,判断场上形势,决定击球所到位置,你提前呼号,提前计秒,剥夺了他的击球时间。三是如果裁判可以据判断无局面变化就呼号,还认为是执裁水平的体现,那么,击球员也可以据判断无局面变化就捡球闪击,就续击,也是水平的体现了。
因此我以为规则需要明确限制球停稳前的呼号。
F:(有多次闪击权时)闪击--闪击 连续两次闪击中间的分割点也就是要不要等第一次闪击后球停稳才可以捡拾另一被闪球。在军旗的主贴判犯规的依据在哪里? (http://www.menqiu.com/thread-11672-1-1.html )提的就是这个问题,跟帖有各种回答,我以为没有一个是根据规则条文做出的回答,详见 http://www.menqiu.com/thread-11672-4-1.html 因为这里,早已获得闪击权,也不需要获得续击权。需要的是规则明示,每一个击球动作都要在全场球停稳后才可以开始。而规则缺少这样的条文。
G: 犯规和自球出界--呼号 一旦这种情况发生,击球员立即失去击球权,这里的问题是裁判应先处理球还是先呼号。规则似乎也没说。
综上说说,在上述7种情况里,规则关于时间的规定,A,B 没问题,C,D 问题较大,F 有欠缺, E,G 应明确停稳后,裁判处理后才可呼号的规定。
如何修正,是下一步的问题。也愿和网友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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